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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辩护人,你会发问吗?

 zjjgar 2015-02-15

作者刘玲,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研究中有一款儿一直很火,就是比较法学,将甲国的、乙国的、丙国的、丁国的法律或制度撮成一堆儿,找个由头,相看一番,品头论足后形成的文字,特洋气。一篇不足五千字的关于沉默权的论文中,既有英国美国加拿大,也有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气势高大上,让人不明觉厉、不寒而栗,相当唬人。高冷的法学研究和残酷的司法实务相脱节,二者一直不肯、不愿、不能构建一种良好的默契的互动、互哺关系,本应在一个食槽里吃饭的法律人,犹如被王母娘娘用神簪划分的七零八落。近几年,二者关系有所改善,有学者以兼职律师身份投身法律实务,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尝试深度研究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二者的鸿沟逐渐缩小,相看两不厌。


英美法庭的交叉询问,最早就是由学者介绍到国内,《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涉及交叉询问制度的只一条——611条,内容简约又简单,学者对其进行了解读,由此我们知道了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知道了交叉询问是盘诘性询问,具有攻击或反驳性质,我们知道了直接询问禁止诱导性询问……。但是,交叉询问在实务如何操作、运用,我们知之甚少,比如,英美国家的公诉人、辩护人如何设计问题、如何进行交叉询问、如何进行诱导性询问、如何运用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如何在法庭上控制证人、如何在询问过程中逐渐探索攻击点、如何通过询问来影响陪审团和法官、如何降低被询问人的可信度、如何对法官的偏袒态度提出异议、如何对诱导性询问提出异议、如何针对被询问人的庭上异常举止设计问题进行攻击……作为法律实务人士,我们更想对交叉询问“知其然”并希望汲取其精华,但是,学者的著作没有给出答案。我们体味英美法庭交叉询问的精彩,多是源自英美法律影视作品,影片中一句句掷地有声的“我反对”,让人激动不已。不过,影视作品更多的是欣赏,法律专业人士很难从中挖掘法庭实战中蕴藏的技能和技巧,也很难了解控辩方在法庭询问时的分寸拿捏。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交叉询问的具体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12条中的“对方也可以发问”,实际上就具备交叉询问的性质,只是规定的过于笼统、简陋。刑诉法没有对具体操作进行细致规定,反而在文字上着力斟酌,同时用三个词表达一个“问”——“讯问”、“询问”、“发问”,好似有意强调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同时还显露出一点点有罪推定的思想残余。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部分做了修订,但证人出庭率并没有因此提升,让许多怀揣“证人出庭、真相大白”梦想的人不免失望。但是,即使心怀拳拳正义的证人能够出庭,囿于人类自身在感知力、记忆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先天的缺陷,证人在发现真相方面的作用上也着实有限。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正视,假使证人出庭,我们控方和辩方同学,能不能对证人展开有序询问?我们过去积累的庭审讯问(发问)经验能否引导出庭证人完成作证任务、形成对抗,帮助法庭发现真相?


英美法系国家中,交叉询问的对象包括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实施侦查措施的警察,控辩方平等适用询问规则和程序。控辩双方从各自角度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询问引导或质疑证人,促进或减弱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在我国,证人(包括被害人)绝大多数不出庭,法庭上出示其庭前询问笔录或证言,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在很多刑事庭审中,即使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本应成为庭审重心、本应通过发问迅速形成控辩争点的重要环节,也往往是走过场,草草应付。法庭上有时就会出现下列情形:公诉人准备了详细的讯问提纲,但是问题缺乏内在逻辑,缺乏灵活应变,被告人回答稍微偏离预测答案,公诉人便阵脚大乱;辩护人也准备了发问提纲,但是因为先行讯问的公诉人打破了提纲,辩护人则乱了方寸,不能够迅速调整角度即时应对,或权衡利害回避不利问题、强化有利问题,或迅速抓住对方漏洞紧追猛打……在庭审中讯问发问环节,我们仍缺乏系统的经验,缺乏较为成熟的技能和技巧。


前不久参加一个讲座,美国联邦检察官Steve Kwok向中国律师介绍美国法庭中的交叉询问,介绍了自己的庭审经验,回答了来自中国律师提出的几十个问题,说了四个小时口干舌燥,中国律师仍然意犹未尽,Steve Kwok最后打了一个比喻:交叉询问就像跳舞一样,很难说清楚说明白,但是我带你跳一曲你就明白了,我带你跳几年,你就学会了。这个比喻道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庭上怎么问,是一门大学问,实践出真知。Steve Kwok说交叉询问考验的不是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口才,法科学生热衷的辩论赛对此作用也不大,掌握它需要师傅带徒弟进传承,需要日积月累的历练,很多经验是能够分享、代际相传的,比如在法庭上,询问对象对询问人发难或语言攻击,询问人怎么应对,Steve Kwok说此时不要生气,不要为此转移话题,要语气平和地将问题进行重复,告诉他“现在是我向你提问,请你向法庭回答”。当被询问人的回答暴露矛盾时,询问人不要见好就收,要将这个问题继续拆分成多个小问题,让被询问人的矛盾暴露得更加充分。法庭上,一方如果使用“我抗议”“我反对”过于频繁时,反而会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裁判结果……
英美判例法遵循先例,注重经验传承,相比之下,我们律师行业、检察官队伍起步不过三十余年,积累的经验尚浅,依然处于探索中。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交叉询问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撷取一二放在我们自己的月光宝盒里。尽管不同国家存在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的差异,也有诉讼价值制度规则的差异,但是,各国刑事法庭的有一个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对真相的探求。在法庭上,控辩双方通过运用证据来发现、揭露真相,通过询问证人(包含被指控人)或交叉询问,这是各国刑事法庭的永无止境的追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证据要在法庭出示、质证,证人(包括鉴定人、被害人、警察等)要在法庭上作证。在不远的将来,作为法律实务从业者,如果证人出庭,我们控辩方能否自如运用我们月光宝盒里积攒的丰富且成体系的询问发问经验、技能,在法庭上将讯问、询问、发问淋漓尽致地进行到底?能否通过对被询问人有条不紊、张弛有度的讯问(发问),帮助法庭发现真相?


这个问题,值得我和我的同行认真思考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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