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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监管新政背后的监管博弈:2万亿委贷引发的危机

 奇人大可 2015-02-20


2014年,影子银行监管系统化力度加大的背景下,信托通道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制,但套利、监管套利永不眠。其中,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为通道,委托贷款业务大行其道。从2014年年初开始,银监会就在研究出台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3年委托贷款新增达到2.55万亿元,相当于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的28.6%,新增规模达到2012年的近两倍。)


这一政策终于在2015年落地。其中核心一点,“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其中第四条,意味着近两年兴盛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委托贷款模式,将面临over了。


我们认为,影子银行系统化监管将在2015年继续。


微信号“陈欢新观察”点评:


什么叫世事无常?就是我写了一篇契约型基金的文章(上)之后,承诺的下还没来得及写,今天银监会就丢出来这个重磅的东西《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链接见:http://finance.qq.com/a/20150116/061100.htm。


如果用一句话来点评这个征求意见稿的话就是:银监会一看证监会带着亲儿子、干儿子从小路包抄上来了,一声令下,给我堵住!于是,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银行都哭了,信托笑了。

时间太短,简单说几句吧。


一、这事不奇怪,只是没想到银监会干活这么快(注:金羊毛点评略显不妥,政策实则酝酿已久)。1月15日,央行公布2014 年货币金融数据。其中有这么几个数据:2014 年12 月末M2 同比增长12.2%,12 月社会融资规模1.69 万亿,其中新增人民币贷款6,973 亿。2014年12月新增委托贷款和新增信托贷款分别达到4,582亿和2,102 亿,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分别为27.1%、12.4%。


这几个数据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银行贷款几乎没有新增,而委托贷款新增4582亿。也就是说,12月份,银行几乎没干啥活,委贷干了半壁江山。委贷的委托主力军是谁?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这怎么行?银监会的嫡亲儿子银行没活干,你证监会带着亲儿子,干儿子,干的欢。给我抄了。于是,16号我们就看见了这个征求意见稿子。


二、为什么说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银行都哭了,信托笑了?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都没有放贷人资格,本来可以借银行的委贷通道放,这下走不通了不得哭吗。为什么银行也哭了?你以为银行不放是不想放吗?人家额度啊等各种指标卡的多呢,这下可好,委贷业务也不能做了,委贷手续费没了,带着托管费也得重新谈,不得哭吗?


三、为什么信托笑了?尽管证件意见稿有32条,但我理解,单一信托放信托贷款还是可以做的。信托的兄弟姐妹们,坐地起价吧,亲爸知道你们去年日子不好过,帮你们来了。


四、证监会……估计得哭吧。我就想问一句话,做股权投资,没股东资格;做债权投资,没放贷人资格。你说,你的这些亲儿子,干儿子,你到底打算让他们干嘛?别和我说做证券投资,证券开户是不是问题,参与个定增还涉及到股东资格登记不是?


五、好多人问我,接下来业务怎么做。还有很多迂回冲折的办法嘛,想知道的,请我吃饭哈。最不济,不还有名股实债,放股东贷款吗?话说回来,第一是没有息票,冲不了成本,第二是抵押做不进怎么办?问题都很现实啊。


最后还是殷殷地问,啥时候《放贷人条例》能出来啊?我对社会融资放开还是充满信心的,远方飘来五个字:这都不是事~


道阻且长,行之将至!


附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一是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二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二、《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三章风险管理,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提出银监会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代委托人或借款人承担风险,以及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


四、《办法》如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五、《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来源 金羊毛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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