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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林业站长)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2-27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梅华法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任五华县梅林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站长,住五华县。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自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任五华县梅林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站长期间,作为梅林镇三乐村“雪塘凹”森林采伐点的监督砍伐责任人之一,对监砍工作不负责,造成梅林镇三乐村“雪塘凹”的林木被砍伐54.054立方米(材积),森林面积遭受严重破坏。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砍伐桉木损失情况、测绘图,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及申请,五华县梅林镇委员会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森林保护工作职责,致使林木遭到大面积滥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究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悔改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提出有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处理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伟萍
代理审判员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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