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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德(护林员)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2-28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德,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德、黄某、李某、解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德、黄某、李某、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5日下午2时许,某村村民王某基进入林区上坟烧纸引起火灾。护林员张某德、黄某回家吃午饭,不在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护林员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排除火险。负责监管的林业员李某、解某在明知张某德和黄某在防火高危期中午回家吃饭出现空岗的前提下,不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疏忽大意,导致火灾发生。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125亩,烧毁1-1.3米高的油松8937株,直接经济损失40.2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德、黄某、李某、解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提起公诉,请求判决。
被告人张某德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解某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下午2时许,村护林员张某德、黄某回家吃午饭,村民王某基乘机进入林区上坟烧纸引发火灾。负责监管的乡林业员李某、解某在防火高危期监管不力,使护林员张某德、黄某在工作期间出现空岗,导致火灾发生。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125亩,烧毁1-1.3米高的油松8937株,直接经济损失40.2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能够证实,1、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登记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2时许平鲁区某村东林地,因上坟人烧纸发生一起火灾,过火面积100多亩,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护林员张某德、黄某、及林业员李某、解某涉嫌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2、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的关于“某村东林地过火情况的调查报告”、过火林地示意图、平鲁区林业局2014年绿化工程招标建议价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2时许,某村东失火林地过火面积125亩,过火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40.22万元。
3、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人民政府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平鲁区某村东烧毁的林区油松属该村二○○八年区级退耕还林的集体林地。张某德、黄某是乡人民政府招聘的护林员,负责看护向阳堡乡某村所有林地。李某、解某是向阳堡乡的林业员。张某德、黄某、李某、解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平鲁区森林管护员招聘审批表证实,张某德、黄某被向阳堡乡招聘为护林员。
5、向阳堡乡护林防火责任区图标及平鲁区向阳堡乡某村东烧毁树木像片证实,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防火责任区位置及烧毁某村树木现场情况。
6、朔州市平鲁区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护林员职责、护林员管理制度、林业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林业站工作任务、向阳堡乡护林防火值班制度、朔州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朔政护办发(2014)13号关于切实做好“五一”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文件平政护发(2014)1号、2号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朔州市平鲁区2014年度护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向阳堡乡人民政府、向阳堡乡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向政发(2013)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人民政府文件向政发(2014)3号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前后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文件平政护发(2014)4号关于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督查情况的通报均证实,各级政府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规定。
7、证人王某生、王某栋、郭某、赵某、李某、李某证实,2014年4月5日向阳堡乡某村东林地失火是由于上坟老汉没有防火意识,护林员及监管人员没有尽职尽责,疏忽大意造成的。
8、证人王某基证实,2014年4月5日王某基上坟烧纸引发火灾。王某基上坟时护林员不在场,周围也没有其他人。
9、被告人张某德、黄某、李某、解某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4月5日下午2时许,由于他们的疏忽大意而致向阳堡乡某村东林地失火,过火面积125亩,过火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40.22万元。
10、中国共产党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委员会文件向发(2014)4号关于某村清明期间失火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证实,乡党委会议研究给予李某行政记过处分,某村村委主任李平党内警告处分,护林员张某德、黄某开除的决定。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德出生于194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出生于1962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63年1月27日,被告人解某出生于1957年8月13日。
12、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被烧毁的林木已于5月21日前补栽,成活率达到98%。
上述事实经公诉人当庭举证,被告人当庭质证均无异议,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德、黄某作为某村的护林员,被告人李某、解某作为向阳堡乡林业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护林员管理制度、林业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林业站工作任务、向阳堡乡护林防火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高危期出现空岗,致使有人上坟烧纸引发火灾。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德、黄某作为向阳堡乡某村的护林员,本应在防火高危期按要求坚持24小时在岗,可二被告人主观上存有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出现空岗现象,没有及时发现火源和排除火险,以致造成林木失火,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此二被告人应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李某、解某作为向阳堡乡林业员,对护林员的到岗情况没有很好地进行监管,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四被告人从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德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解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郭振中
审判员 梁文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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