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1、成立经审委组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经审委组织的产生 经审委组织应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经审委委员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要同时推荐、同时酝酿、同时选举、同时批准公布,不能在工会委员会上选举,也不能由工会委员会委派或聘任。 经审委主任、副主任,由经审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不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可设立一名经费审查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1)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4)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7人,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提出,其委员由基层工会提出。 3、经审委开展审查监督工作的依据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4、经审委的职责 (1)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5、经审委的主要权利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 6、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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