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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铜河居士 2015-03-09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派驻机构的改革首当其冲。最近,广东省纪委明确提出要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推动派驻机构履行好监督职责,争当全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排头兵。近段时间,本人以积极心态投身其中,结合在派驻机构的工作实践,通过参加有关座谈、访谈调研等方式,认真学习,倾心研析,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进行探讨和思考。

一、明确这次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自2004年开始,根据中央决定,广东省纪委对省直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省纪委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直接领导,主要体现在对干部和业务工作的直接领导上。改革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方式,是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驻在部门权力的制约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近几年,广东省的深圳、惠州、珠海等市积极对派驻机构改革作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有些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改革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逐步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二是要求派驻机构向派出机关负责,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探索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三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不分管业务工作,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以上三项内容,第一项是中央纪委层面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二项是目前省纪委层面正在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三项与我们派驻机构密切相关,就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只对派出机关省纪委负责。我们必须明确这次改革的重点任务,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按照省纪委的部署要求,扎扎实实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二、当前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派驻机构不辱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把好关、执好纪、问好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得到明显提升,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当前开展工作的情况看,派驻机构在统一管理体制和履行监督职责中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破解和解决的矛盾、问题。本人认为,产生这些矛盾和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派驻机构工作的特点、难点研究不够,领导、指导和管理有待加强和改进的客观原因,也有派驻机构履职不够、驻在部门支持配合不够等主观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统管体制机制问题,很值得分析和思考。

(一)在思想认识上,派驻意识不够清晰,派驻机构履职理念观念有待增强。

一方面,派驻机构干部的职责职能虽已确定,但角色定位的认识仍不够明确。目前,省直35家派驻机构干部,大都是先后在2004年、2009年的派驻机构改革时从内设纪检监察室划编过来,虽已明确是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对省纪委负责。但由于派驻机构干部长期在驻在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学习和生活同在一起,行为定势、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再加上派驻机构干部“回家”汇报交流的机会少,享受“家”的温暖少,对自己是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到驻在部门履行监督工作的意识不是很清晰,缺少认同感、归属感,对“我是谁?”、“我是干什么的?”,在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问题上的认识有偏差,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省纪委请示报告不够。另一方面,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管理体制虽已明晰,但驻在部门在认识上仍存在误区。中央纪委尽管对“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等规定三令五申,广泛宣传,但有些驻在部门党组及人员对派驻机构履职责任的思想认识没有转变过来,没有改变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仍然把派驻机构视为内设机构,认为是“自己内部的人”,同样进行职能分工,组织各类业务检查指派派驻机构人员参加,或者凡是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的文件和牵头或参与的工作,都交给派驻机构负责。产生原因主要是对派驻机构的职责职能和身份定位等的舆论宣传工作不够深入,没有及时更新思想观念,致使有些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角色定位理念有偏差,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双方的派驻意识都有待提高。

(二)在工作关系上,领导体制存在矛盾,派驻机构履行监督难和落实“两个责任”的问题有待破解。

一方面,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已明确,但监督难问题突出。目前派驻机构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工作对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而现行领导体制是派驻纪检组长又担任党组成员,实施的仍然是“同体监督”,同时受驻在部门党组书记的领导,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这种体制设计,客观上存在矛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和工作的开展。现实中,驻在部门班子成员之间分工不同、各管一块,派驻纪检组长难以有途径、有手段了解其工作情况,掌握有效信息,仅被动地依靠信访举报,难免会造成监督“缺位”,这就很难履行监督和制约。当前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着监督执行困难、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从近年来查处省直单位领导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几乎没有派驻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组织查办的案件。甚至有的驻在部门认为派驻机构是省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有的有意淡化参与权、知情权、查处权,有的有意弱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在工作保障上也未能积极提供。最近本人向20家派驻机构了解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的落实情况,仍有5家没有实行,所需经费须驻在部门临时审批。另一方面,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与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虽有规定,但在落实上仍有偏差。中央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履行执纪监督职责,同时又要协助督促驻在部门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而在实际运行中,驻在部门如何落实好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如何落实监督责任?不仅需要在认识上进一步深化,还要在行动上进一步落实。目前,许多驻在部门党组仍然存在着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派驻机构的事,驻在部门党组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的认识误区。比如,每年开展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许多单位都是党组名义上开个动员会,讲个话,其他工作都是派驻纪检组“包打天下”。当前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着工作面铺得过宽,职能泛化和主责弱化等现象。在日常工作中,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安排的工作任务也很难推脱,比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等,有的派驻机构还过多地牵头或参与了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有时甚至还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有的驻在部门党组还安排纪检组长分管党办、信访、扶贫等工作,造成工作“错位”、“越位”,不可否认这是“种了别人的责任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派驻机构体制改革统管不彻底,派驻机构不完全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与被监督者存在着从属和依赖关系,平时的工作保障和行政经费都由被监督者提供,工作上许多都要依附于驻在部门,需要驻在部门的支持,造成履职没有底气。现行的领导体制,派驻机构相对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处于弱势,缺乏权威性,履行监督缺乏过硬的措施作为“尚方宝剑”,难以掌控监督对象的有效信息。比如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省纪委给驻在部门领导发信访函询书等,目前在制度设计上绕开了派驻机构,这不便于发现问题,开展有效监督。此外,还受个人私利和思维定势的影响,有的派驻干部怕不管事、不做事会被边缘化,认为管得多就是权力大、有实权,管得宽就是能力强、有本事。

(三)在履行职责上,统管制度不够完善,派驻机构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首先,派驻统管的制度虽已启动,但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中央和省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规定都是以文件形式指导的,没有出台相关条例,存在着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的缺陷,派驻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都有待加强。当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但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有些派驻机构不知道如何“转”,比如对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如何压减、减多少,保留多少等。现行的统一管理,实际只是干部与业务的管理,工作保障、人事档案、退休等仍保留在驻在部门管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思想上、工作上、组织上和后勤保障上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缺乏具体办法和配套制度,这些都有待尽快出台。其次,派驻机构干部身份关系虽已确定,但相关工作机制不够顺畅。比较突出的有两个不够规范:一是与省纪委机关的关系不够规范。省纪委机关与派驻机构既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是相互协作的关系,派驻干部和机关干部同是省纪委的干部,应一视同仁,在工作上、使用上如何体现应作进一步明确。二是与驻在部门的关系不够规范。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相互支持合作的关系,但受方方面面的制约,作为党组成员的纪检组长在班子中的排名普遍靠后,相对处于弱势,对派驻机构在驻在部门和派驻纪检组组长在班子中的地位、作用等相关的工作配套制度有待规范和完善。再次,派驻机构干部职责定位虽已建立,但岗位责任不够明确。目前派驻机构的人员定编和职责由省纪委统一管理,但派驻机构每个领导岗位职数和职责是什么,尚未明确。如有的派驻机构设有正厅、副厅级纪检监察专员与纪检组长的职责关系,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与专职纪检组副组长之间的分工职责、领导关系及排名等都不够明确,虽然这样的职位设置照顾、解决了一些派驻机构干部的待遇问题,但派驻机构人员编制本来就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开展监督工作的协调,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相关的岗位职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产生原因主要是受现行领导体制的掣肘,管理制度研究设计滞后,没有与时俱进地根据派驻机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修订完善;省纪委对派驻机构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没有很好地理顺工作关系,进行规范、指导和协调,为派驻机构大胆履职和排忧解难提供具体支持。此外,目前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福利、后勤保障和退休关系等由驻在部门管理承担,使派驻机构干部有后顾之忧,不利于独立开展履职监督。

(四)在队伍建设上,考评机制不够科学,派驻机构的履职责任和能力有待强化。

首先,派驻机构干部队伍虽得到有效加强,但履职力量仍然薄弱。近几年,省纪委对派驻机构统管后的干部队伍建设比较重视,业务培训和使用交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履职能力也得到明显提升,但对派驻干部队伍建设的深入研究和支持还不够到位。目前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约270人,可说是一支比较庞大的队伍,而整体上比较分散,派驻监督的合力不足,有的监督重点模糊、渠道狭窄、手段有限,有的人员定编不合理,人少事多,除了要完成省纪委布置的任务外,还要承担驻在部门及上级布置的任务。目前,虽然各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上都比较努力,也想了不少办法,但履职情况却不尽人意,主要体现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方面的作用有限,初核数量、立案数量都比较低。据有关资料,2013年,省直35家派驻机构信访举报初核率仅为12%,立案仅87件,不少派驻机构多年未办过案。现在的省直35家派驻机构是在省纪委实行统一管理时划转过来的,干部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对业务不够熟悉,不知监督如何下手。尤其在查办案件方面,由于核查案件机会少,经验不足,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不多。甚至个别是照顾性划转过来,年龄偏大,影响了队伍质量,造成派驻干部活力不足,创新意识不强。有的执纪监督能力与履职要求存在差距,即使有的想做好监督,但对履行监督的方法方式把握不准,心里没有底数,监督效果差。其次,派驻机构干部虽加大了使用交流力度,但许多制约因素没有很好清除。近几年省纪委对派驻机构干部使用交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对派驻纪检组长层面的交流比较顺畅,但组长以下的干部交流渠道仍然不够畅通,干部的进出缺乏制度化的机制安排。派驻机构与省纪委机关、驻在部门以及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尚未充分实现“流得动、转得开、出得去”,目前“流不动、转不开、出不去”的问题依然存在。再次,对派驻机构干部虽作了考核评价,但相关机制有待完善。目前,中央和省尚未制定关于派驻机构干部工作考核的制度规定,更谈不上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上级对派驻纪检组长的了解仅是一年一次的述职报告,对其他干部也仅凭一张考核表,很难全面准确地评价他们的工作实绩与存在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相互交流没有及时跟上。再就是受错位的政绩观影响,有的急于出成果,也想打“大老虎”,愿望虽好,却没有考虑派驻机构人少、手段有限的实际;有的存在好人主义,尽量不得罪人,甚至利用与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比较熟悉去说情“保护”,认为驻在部门一年到头没有违纪违法案件、平安无事就是成绩,致使有案也不想查、不愿查。

三、改革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的建议与思路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次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要求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我省要充分发挥敢为人先、先行先试的优势,积极实践、大胆探索,把改革和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推进,切实使派驻机构敢于担当,承担好执纪监督这个沉甸甸的责任。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派驻机构的制度体系。

根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派驻机构的现状,派驻机构体制改革要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并作为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1.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统管和履职的配套制度。一是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层面,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尽快研究出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依法领导和管理派驻机构,从制度层面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关系不顺畅等问题,使派驻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驻在部门也能够依法支持配合派驻机构积极履职。二是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层面,加快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的指导、统管和协调,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监督方式进行细化,以及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明确,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2.明确和完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度。按照各级党委(党组)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机构独立完成、协助完成,这些都要明确规范,一一列出责任清单,确保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派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履行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切实履行责任担当,耕好自己的“责任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既要代表省纪委对驻在部门实施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又要尊重和协助好驻在部门,正确处理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当好省纪委的“眼睛”和“耳朵”。驻在部门党组要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鉴于已经明确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建议驻在部门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与机关党办、机关纪委合署,承担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派驻机构履行督促检查职能。

(二)创新监督方式,建立派驻机构履职监督机制。

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派驻机构要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监督手段,转变工作作风,更加科学有效地履行执纪监督职能。

1.注重在推进“三转”中创新监督机制。推进“三转”,是加强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然要求。派驻机构要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履行好监督职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探寻监督办法,优化监督内容。把工作切入点从配合驻在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驻在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监管职能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将工作从大包大揽转到组织协调上来,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集中精力督促驻在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坚决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中脱离出来,不再介入监督对象的具体监管行为,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加强责任追究,注重执纪问责。同时,在“三转”中要注重联系驻在部门的实际,把强有力的监督建立在相信和依靠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基础之上。

2.建立坚持问题导向的履职责任机制。派驻机构要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在法律、条规、政策的框架下执纪监督。坚持问题导向,问题出在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加强对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探索和把握问题产生的规律、特征,制订措施加以防范,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注重把驻在部门的中心任务与履行职能结合起来,既注重惩治腐败,完善发现和查处案件线索的工作机制,又重视教育监督管理,把严肃查办案件与教育挽救干部结合起来,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尚不构成违纪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积极探索建立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向派驻机构汇报工作和派驻机构负责人约谈驻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制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解决监督力度不够、办法手段不多等问题。

3.建立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派驻机构要把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驻在部门的职能处室在履行职责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制倒查追究工作机制,以严厉的问责措施倒逼驻在部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注重深入研究驻在部门工作特点、热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努力寻求能够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积极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工作。比如,省商务系统举办和参加的展会、博览会等各类商务活动多,组织到境外招商引资的次数、人数、支出经费多,流通领域、餐饮服务业薄弱环节多,内外贸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面广点多,与企业、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打交道也很多。又如,省国资系统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活动中,兼并重组破产、产权交易、投资决策、招标采购等是查办重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重大,监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是关键。要把这些特点和“热点”当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提高履职监督的工作实效。

(三)改革体制机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模式。

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是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要针对当前派驻机构的现状和问题,立足实际,大胆探索统管新模式。

1.改进和强化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方式。派驻机构是省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重要力量。省纪委对派驻机构工作需进一步加强领导和指导,把派驻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同研究、同要求、同部署、同推进。经常深入到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听取情况汇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派驻机构执纪监督提供坚强后盾。派驻机构也要主动请示报告,对涉及驻在部门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对有关核查事项随时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自觉接受省纪委机关的领导、管理,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从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出发,建议省纪委设立专门的派驻机构指导管理室,或在干部监督室加挂牌子,专人负责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统管人、财、物,并负责重点派驻的工作经费和其他后勤保障费用的直接下拨,由驻在部门代管,让派驻机构干部有归属感,消除后顾之忧。

2.改革和优化派驻机构的设置模式。目前省直35家派驻机构队伍庞大,但点多、面宽,较为分散,管理难度也很大。建议以不改变基本管理体制、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有利于强化监督检查职能作为出发点,改革和优化派驻机构的设置模式,科学确定统管方式,减少派驻个数,探索实行分重点、分片派驻。根据省直单位的规模、性质、人数、直管范围和职能相近、行业相关等情况,分门别类进行或重点或分片派驻,如教育、国资和公、检、法系统,可探索重点派驻;如文体宣传口、农口、经济口等,可探索分片派驻。每个派驻机构人数10至15人,有效解决由于受体制机制影响造成的监督队伍分散、监督力量不足和办案力量弱、经验不足等问题。可先进行试点,循序渐进,力争在两至三年实现省直党政部门派驻机构全覆盖。目前派驻机构的最大优势和特点是与驻在部门工作生活在一起,紧密贴近驻在单位,容易深入了解情况,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重点派驻要防止出现与驻在部门形成利益关系,不利于监督。分片派驻要防止监督与业务脱节,防止出现纪检机关不是纪检机关、巡视机构不是巡视机构、派驻机构不是派驻机构的“三不像”现象。

3.理顺和厘清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得如何,主要是要看驻在部门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重视支持力度,以及对派驻机构的支持配合程度。注重配套衔接,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不断探索同级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解决目前存在的派驻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等问题。要突出“派驻”属性,在保持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同时,要明确纪检组长在驻在部门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要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在驻在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纪检组长不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派驻机构不参与驻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派驻机构领导干部不兼任驻在部门机关纪委书记,减少对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顾虑,充分保障派驻机构监督权相对独立。

(四)打造过硬队伍,建立派驻机构政绩导向机制。

按照“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的要求,对派驻机构不仅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还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精准的政绩导向机制,来考核、评价派驻机构的履职能力和成效,激励其充分履职。

1.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干部监管机制。派驻机构远离省纪委机关,工作相对独立,自由度较大,驻在部门也不好多过问干预,如果没有监督和约束,必然也会导致失职甚至腐败。派驻机构干部只有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廉洁过硬,自身行的端、走的正,才有资格和底气去监督别人。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和《广东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要求,注重对派驻机构干部加强责任意识、派驻意识教育,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培训学习,既要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又要充分了解驻在部门业务知识和熟悉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队伍履职能力。注重对派驻机构干部加强监督,强化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工作、执纪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强化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解决好自身建设中的“灯下黑”问题。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履职不实不力的责任追究,有效解决有案不想查、不愿查的问题。对不胜任现职者一律调离队伍,始终保持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2.选优配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派驻纪检组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决定着派驻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纪检组长作风正、能力强、水平高,才能在驻在部门有为有位。注重选优配强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不能把派驻机构当作安置性、照顾性的岗位。省纪委在选调选派到派驻机构人员之前,应与纪检组长协商,让纪检组长既有管事权,又有管人权。加快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打通省纪委机关干部与派驻机构干部和派驻机构干部之间相互交流任职的渠道,有效解决干部“流不动、转不开、出不去”的问题,为干部的成长搭建平台。

3.科学建立派驻机构干部考核机制。针对目前存在的比较单一、笼统、抽象的考核方式,制定派驻机构考核办法,把定性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内容和要素具体化,注意运用有关数据和事例来评价派驻机构干部的工作实绩,形成科学、合理、客观的,能够起到充分激励作用的考核机制。特别是注重建立倡导派驻干部刚正不阿、秉公执纪、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激励机制,对于履职监督、查办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重奖和重用。(作者系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商务厅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广东省商务厅党组成员 李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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