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这其中既包括宪法法律等“硬法规制”,也包括自治规范等“软法规制”。承包土地怎么调,村内道路怎么修,环境卫生怎么管,红白喜事怎么办,这些都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是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缺少明确规定或不便于规定的具体事项。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村民事先制定出处理公共事务的程序和规则,即“村规”,同时,还需要用好“民约”来引导、约束村民的行为。
中江县民政局局长刘礼说,村规民约作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载体,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促进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义。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黄伟认为,规范完善和重新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也是群众自我意识提高、执行力增强的过程,“我制定,我签字,我承诺,我执行”,不但解决了农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道路建设、公益事业等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而且使邻里纠纷、干群矛盾大幅减少,形成文明和谐、友爱诚信、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的良好风尚,提高了村庄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