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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者、编曲者、演唱者和出版公司对于一首歌曲的版权怎么算?

 pgl147258 2015-03-23

【张岩的回答(28票)】:

这个问题所描述的场景,从中国大陆相应法律规定的逻辑来进行分析供参考

这个问题涉及到几个权利:1.音乐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音乐作品是指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2.表演者表演这个作品,所产生的表演者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比如,美雪阿姨新写一首歌A,词曲自己创作,然后濑尾一三编曲完成,成品称之为B,录制成碟出版发行。A和B在版权方面怎么区别?”

首先,A是一个能够演奏或演唱的带词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美雪阿姨享有;其次,B是通过改编A这个行为产生的一个新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濑尾一三享有,但濑尾一三改编A需要获得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再次,录制成碟出版发行产生的另一个权利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个录制行为首先要获得濑尾一三授权,同时还要获得美雪阿姨同意,并对这两人都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然后这个曲子由台湾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购买,另外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由歌手丙君演唱,录制成碟出版发行,这时C和甲公司、编曲作词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别有什么关系、C和B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让其他歌手演唱录制出版发行么?

首先,甲公司购买这个行为实际上是获得B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可以直接录制,可以不经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许可,但应当向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支付报酬;如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声明不许使用的,甲公司也不得直接录制;其次,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这个行为是一个对B的改编行为,需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改编同意,则产生一个新的作品C,这个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乙君享有,如果甲公司和改编人乙君就改编委托约定改编后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公司享有,则著作权人为甲公司,乙君享有署名权;再此,由歌手丙君演唱,是著作权人许可该作品被表演的权利,由此产生表演者权,这个表演需要获得作品C的著作权人甲公司或乙君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关于录制成碟发行,这里首先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不明确,也就是甲公司和表演者之间的关系和对表演者权的约定,如果甲公司和丙君约定丙君的表演所产生的权利由甲公司享有,那么在这个假定下,甲公司可以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同时也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如果作品C的著作权人是乙君,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并对这些权利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表演者权归丙君自己享有,那么甲公司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要获得丙君的同意,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作品C的著作权如果归乙君享有,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

3.接下来,有歌手丁君,他/她开演唱会,想在表演时翻唱歌曲C,他需要做什么么?然后演唱会要录制出版发行,他需要做什么么?

首先,丁君翻唱C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商业演出);其次,进行录制出版发行,需要获得丁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

前面的问题都有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就是从最开始的作品A的著作权人开始到作品C的著作权人在进行各个行为时一般都会签订协议,那么在这么多过程中,是否有协议的约定存在独家、禁止改编等等约定,所以前面的回答均是在不存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立的答案。

4.再接下来,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唱完上传到网站己上。戊君出名了,大陆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D录制发行,庚公司需要对上述哪些人或者机构联系?歌曲D的版权怎么算?

首先,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这个行为并没有形成新的音乐作品D,这个音乐作品还只是C,只是词不同,戊君仅仅是对词享有著作权,并非这个音乐作品,同时,这个填词行为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其次,表演这个行为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公开表演,那么这个表演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个问题的假定实际上是一个先表演再传播的概念,那么就应该获得同意;再次,上传网站,属于对于表演的一个信息网络传播,不论其之前的表演行为有没有获得授权,那么进行上网传播的行为也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庚公司的录制行为,需要获得表演者和作词者戊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最后,歌曲D的版权这个概念有些笼统,D应该是包括了C这个音乐作品和新的作词这两个权利组成,分别由两个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权利。

【钟磊的回答(2票)】:

来!我来挑战极限!

一条一条来看。。

歌曲A成曲后,编曲录制涉及原作者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编曲作者需要向原作者购买这三项权利。

产生的歌曲B属于二次改编,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上一条所说的购买该三项权利。(第十二条)

两者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关系。

乙君属于三次改编,则需要台湾公司继续购买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台湾公司找人改编,属于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品C与甲公司和作者乙的关系,参考以上。

表演者丙君,则有专门章节,为第四章第二节。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丙的权利包括: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故结合以上,若丁需要翻唱,则需要找甲公司购买表演权。

若要录制发行,则需要找甲公司购买发行权。

网民变C为D,为四次改编。需要向三次改编者与原著作人购买改编权。。由于在网络上发布并未获利,则无需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若出名后,需要发行和表演,则需要找三次改编者与原著作人购买相应权利。

D作品,则属于四次改编作品。。若有人进行第五次改编,则需要向网民购买相应权利。。

而发行公司与作品D的关系,则取决于发行公司是否购买了该作品的版权。。

阿门!!学的东西果然就饭吃了。。。。。老师。。。你原谅我吧。。。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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