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大叔的回答(36票)】: 本来只想简单答一下,不料郁乃寒提出了不同意见,那就在此多讨论一点。 十多年前,叔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和郁知友是一样的,但新准则发布以后就不这样处理了(呃,快十年了,也不新了),因为不符合资产定义,待处理财产损益这个科目被从主表中取消了。 查一下资产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 济利益的资源。待处理财产损失是已形成的损失,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不能确认为资产。 几年前公司在全集团范围统一规范会计科目时,叔就按准则要求没在系统内设置待处理类科目,当时有很多单位财务提出不同意见,都以事项未定,损失还有可能收回为由,要求挂账。叔当时的考虑是待处理科目作为一个过渡性科目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了潜亏挂账的一个借口,叔见过有单位把上千万的损失长期挂账不处理的(他们总能找到各种理由)。待处理科目成了利润操纵的一种方式,与其这样,不如取消。 基本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项可理解性要求会计信息能使使用者有效使用会计信息,让其了解会计信息内涵和内容。对两个事项收支合并抵消的处理方式不利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举例来说,一公司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了100万存货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可以赔偿90万,实际损失仅10万元,如果合并处理,外界只知道公司有了10万元的损失,但该公司库存管理的问题就可能被掩盖了。 所以叔的处理是: 对物流公司,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 对存货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还有进项税转出的事就不在这详细说明了 【知乎用户的回答(10票)】: 明确丢失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库存商品/在途商品 明确物流公司赔偿金额后,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如果有保险赔偿或其他赔偿收入,也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清理完毕后,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支。 个人不认同 @猫大叔的观点,一个独立事项应当按照净额去披露的营业外收支的结果,因为净额体现了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实际影响,不应当单独体现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对于这种损失,应当是要在汇算清缴前,向税务局提出专项申报(http://www.csj.sh.gov.cn/pub/ssxc/zlzy/zhl/12366/zsk/sstj/qyl/201306/t20130608_403481.html),明确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备注,此处根据网友的介绍,修改了一下,应当是专项申报) =========看到猫大叔的更新,我也表达一下我的看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版)的表述(百度的,不一定准,我回头看看纸质的): 所以,虽然主表中不再有相关的科目,但是在核算时还是可以通过该科目中转,但是从财务报表的实质来看,直接转也没什么问题。
但是猫大叔说的,长期挂账不清理,就是个潜在问题,按照应用指南的要求,应当是定期清理,至少在年末进行清理。与该类问题类似的,就是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些科目在期末都应当是没有余额,全部确认为损益的,准则本身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就决定了,不能将这些项目归入资产负债表。 而应当净额计入一个科目列示呢,还是应当分开在两个科目进行列示呢,我认为,根据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分析,针对一个事项的损失与赔偿,应当在一个科目汇总列示,同时在附注中,应当在该金额中分开提供损失和赔偿金额。 【猪小苗的回答(1票)】: 谢邀,但会计做账俺没啥发言权,就税务上,你这个不能清单申报扣除,得专项申报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我是来歪楼的。“本公司“不能表述为”我司“,只有部级单位下属的部门可称”我司“和”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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