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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判例|北京海淀法院:前夫放弃继承权 并非转移共同财产|来源:北京晚报20150323

 望云1120 2015-03-27
前夫放弃继承权 并非转移共同财产
时间:2015年03月23日
来源:北京晚报 第06版:警法 记者:林靖
原文链接:http://bjwb./html/2015-03/23/content_266245.htm

  本报讯(记者林靖)“陈某放弃对母亲房产继承权,将房屋过户到父亲名下,待我们离婚后,陈某继承父亲遗产,获得了该房屋,这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隋某起诉前夫陈某,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但记者今天了解到,其诉求被海淀法院判决驳回。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2008年去世后遗产未分割,2012年陈某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由陈父继承该房屋。陈某于2013年起诉隋某要求离婚,2014年4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陈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认为陈某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对于此案的这两个争议焦点,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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