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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为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变通致久 2015-03-28

体罚学生,为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2014418上午,张老师上数学课,位于第三组最后位置的同桌同学一直讲话,课堂训练时两个同学不能完成作业,下课后张老师把他们叫到办公室做思想工作,其中一学生顶撞,老师动手打他,当时右耳流血。

        处理过程及结果:张老师赔礼道歉,送县医院检查,学生原患耳廓软骨膜化脓性炎症,但家长和学生坚持否认,不服医院诊断结果,去省医复查,也诊断为耳廓软骨膜化脓性炎症。根据医生建议,在省医治疗两个多月,张老师自付医药费合计贰万陆千捌佰元。事后,家长以孩子头痛为由,提出去上海医院检查,遭到张老师的拒绝,为此,家长三天两头到学校吵闹,经学校处理,张老师拿出三万元人民币作一次性了结,前后共伍万陆千捌佰元整。

       根据医院鉴定和诊断,当地许多其他家长议论纷纷:自己的孩子原来确实有病,虽然教师体罚学生不应该,但家长也不能没有良心,以此要求赔偿这多的钱,这是不道德行为

        其实,任何教师都知道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为什么还要体罚呢?

        一、功利化评价机制给教师和学生施加心理压力

       目前“唯分数论”的功利教育思想非常盛行,片面追求升学率、优秀率、及格率、平均分,并以这些分值在地区或区域内对教师进行排名,从中选拔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或者年终考核为优秀。于是,在地区或区域内的同类学校、同年级同学科形成攀比,有攀比就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必然有压力。分数是学校的荣誉,学校给教师施加工作压力,教师也自然地对学生施加压力,在层层压力之下,教师急于求成地把自己的知识“搬运”到讲台“灌输”给学生,学生是盛装知识的“容器”。在目标、教法与学法大统一的“听后式”教学中,差生、后进生或者不听话的学生,其“容器”口都很小,或根本没有“容器”口,尽管教师苦口婆心地讲,歇斯底里的喊,学生都不能有效地接受知识,自然成不了优秀的、合格的考试“机器”,不能体现教师的价值。形成“恨铁不成钢”的心理压力,导致教师歧视学生,企图使用体罚让学生恐惧,焦虑,导致学生厌学或辍学。因为差生越少,各项分值越高,排名越靠前,获取名利的几率更大。所以,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既表现出教师的反叛心理,也反映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的教育。

       二、教师驾驭课堂能力比较薄弱,缺乏教学机智

        年轻教师的不足之处是驾驭课堂能力薄弱,缺乏随机应变的教学机智。

1.驾驭知识的能力薄弱,不能激发学习的兴趣和动机

这个环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本专业的基本功不扎实,课堂教学没有优势;第二是对所教学的内容没有深入钻研,不能把握每节课的内容在整个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重点、难点;第三是传授知识的方法不恰当,每一个重点、难点、疑点如何克服,用什么办法克服等等,没有做好课前预测。如果准备做得非常充分后,才会艺高人胆大,讲课得心应手、赢得学生的尊重和喜欢。

2.驾驭学生的能力薄弱

这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没有教育方法确保良好的课堂纪律。良好的课堂秩序是上好课的前提,不同性格的老师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及班级特点选择治理课堂纪律的办法,比如有感情投资型、威慑压制型、一丝不苟型、关心体贴型等等;第二是对课堂上讲授时出现的问题、师生互动时出现的新情况、学生解题时出现的毛病或困难等,不具备随机应变的措施和办法;第三是不具备辅导学生的能力,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缺乏“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应对机智。可见,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驾驭课堂能力薄弱造成的。

      三、教师缺乏职业道德素质

       教师道德素质差,教育手段贫乏,是导致体罚学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有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工作有热情,怀着急切的心情想把孩子教好。教学过程中,难免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在情绪上和教学环节出现危机,心生抱怨。其次,教师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心理。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孩子要是不听话,你就尽管打,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所以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加强法制观念,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显得尤为重要。可见,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道德素质差,不能控制自己的意识或行为,也就是自制力差,缺乏最基本的职业修养。

         四、学校管理缺少反思和教育理论的指导

       陶行知在《育才学校教育纲要草案》提出的观点:我们提倡用“惩戒”而不是“体罚”,惩戒是指“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可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的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效果与体罚有本质的区别。优秀教师的优点,在于他能自觉用一种坚定的责任感迫使自己去克服种种困难,积极地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在两者之间寻寻求心理平衡。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爱心、尊重和理解,是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这点比学科知识和专业能力更加重要。而且,优秀教师要把“育人”放在“教书”的前面。夸美纽斯也曾提出: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并非因为他们犯错,而是为了今后不去再犯。因此,在教书育人过程中要不断地克制自己,要自觉进行自我教育,不断地提升自己。由此可见,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学校管理缺乏教育反思和教育理论的指导而产生的。概括地说:

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教学观!

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教师体罚学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质量观!

因此,从原则上讲,教师切忌体罚学生,因为体罚是一种错误的教育行为;因为体罚学生一旦造成的事故纠纷,对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教训是深刻的!

        换位思考,作为教师,如果我们的孩子被老师打伤了,我们的想法是什么?我们是否也像那些蛮不讲理的家长一样吗?中国的教育自改革以来,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论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罚要让人心服口服,罚要具有促进身心健康的教育作用。否则,在课堂中师生之间不可能成为友好、和谐的学习伙伴,因为之前彼此曾经伤害过;今后也不会成为仇人,因为校园之中彼此曾经关爱过,最终只能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这样的教育是毫无意义的。

虽然体罚也是一种教育,但要把握尺度,要把握教育方向,要把握教育功能。只有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的教育者,才深有体会。那些没有亲身经历或没有亲眼目睹的人说可以体罚,我由此感慨,虽然教育人生很精彩,但也有很多无赖,就看我们是否遇上!

老师们,但愿我们的体罚别触碰到“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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