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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性案件受理问题的司法应对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具有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群体性的案件,我们称之为敏感案件。这些案件是否

 jianqianzhe 2015-03-31

敏感性案件受理问题的司法应对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具有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群体性的案件,我们称之为敏感案件。这些案件是否能纳入司法解决的范畴,由于法律界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而成为当前法院立案工作的难点问题。本文拟从司法实务人手,深刻分析敏感案件的法律内涵、样态和成因,思考当前司法审查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妥善解决敏感性案件受理问题的司法应对策略。一是,面对敏感案件的受理首先要站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来考虑,要提高政治敏感度,树立全局性、前瞻性的观念;二是,从司法的有限性和实效性出发,敏感性案件的受理实行严格立案审查制度,立案审查时充分考虑到法院的承受能力、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三是,通过完善审查敏感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完善司法运行工作机制,发挥司法活动的能动性。

 

关键词:敏感性案件  立案受理  司法应对

(全文共5310字)

 

一、敏感性案件的涵义及样态

敏感性案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立法与司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将其作为一种案件类型来划分。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所谓敏感性案件是指能够对人们的生理或心理产生迅速强烈反应的案件。具体说来,敏感性案件是指案情和案件处理结果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与特定人群的利益或人们的特定利益密切相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产生广泛性影响的案件。1

相对于一般案件而言,敏感性案件具有如下一个或几个特点:一是诉讼主体的群体性或诉讼案由的代表性,即一个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是案件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不仅仅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一定范围内其他人的利益。二是社会广泛关注性,敏感性案件的处理会对社会产生普遍性的影响,造成较强的社会冲击,社会公众或媒体对案件高度关注,容易引发公众或媒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价和议论。三是政策影响性,即案件本身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较深,有较为复杂的历史背景因素,需要法律与政策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才能解决或需要政策来加以调整。四是政治相关性,即案件与政治生活息息相关,或案件中牵涉到政治性的因素,政治敏感度较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来看,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案件属于这一特定时期的敏感性案件。一是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一种是案件主体一方或各方人数众多即群体性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由于群体性案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抗性强,在有共同利益的人群中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如没有得到很好的疏导与解决,可能诱发和积聚起较大的社会破坏力,酿成更加剧烈的社会冲突。还有一种是案件主体身份特殊,如涉及知名人士、知名企业、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外国或涉澳台主体,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容易影响外界甚至境外对我国司法的评判或议论。二是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或媒体、公众关注的案件。三是双方予盾尖锐,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引发斗殴、自杀、上访等突发性事件的案件。四是由于重大的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实施所引发的案件。如因企业破产、重组等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安置补偿案件,征地、拆迁引发的安置补偿案件,等等。五是涉及政治、民族、宗教问题的案件。

二、法院受理敏感性案件面临的问题

敏感性案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层次上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的激烈反映,是社会发展和立法、司法发展之间矛盾的突出表现其中蕴含了法律与政策、社会发展与社会体制变革、权利保护与社会管理等多种矛盾的冲突和协调。从当前我国的社会现状看,产生敏感性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受益不均,这是造成敏感性纠纷的基础性原因;二是社会政策调整中利益格局的变化加剧了社会矛盾;三是在社会转型中政府管理行为失当与部分社会纠纷的产生有直接联系;四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权威及控制能力相对减弱降低了社会纠纷发生的抑制力。

 在某种程度上,敏感案件可以被视为折射转型时期中国司法状态的一面镜子,包括司法与行政、法律与政策、权力与权利等在内的多种存在着关联甚至对立关系的力量和资源,在这方阵地上相互角力、共同博弈。2】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经常左右为难、进退无据,在审查受理敏感案件中的种种作为或不作为,常常受到批评、指责或是遭到正当性方面的质疑,法院因此被置身于困境之中。

一是,容易增加法院工作负担。目前,法院的案件受理量普遍上升很快,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民事案件收案量甚至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年增长速度,法官的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而敏感案件往往具有群体性、疑难复杂、对抗性强等特点,不仅较一般案件处理难度大,需要投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精力和时间,而且容易拔出萝卜带出泥,引来更多的诉讼案件,加剧法院工作负担。

二是,可能影响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许多敏感案件由于涉及到地方政府,一旦受理并进行审理,可能会触及地方政府的利益。作为人、财、物等资源都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法院,不愿因此影响与地方政府的长期关系。

三是,容易产生信访。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都不断加强,考核力度和责任追究也不断加大,因此各级法院都想方设法采取措施避免产生信访。而敏感案件由于涉及到诸多敏感因素,处理起来难度大、尺度不好把握,是容易引发信访的高危地区。

四是,容易影响法院和法官业绩。当前,针对法院和法官的考核,普遍采用了结案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调解率等指标。而敏感案件由于适用标准的模糊性、涉及利益的复杂性及诉求的高对抗性,较普通案件在上述指标上都处于劣势,因此会影响到法院和法官的业绩评价。

三、敏感性案件受理问题的司法应对

敏感性案件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当前立法、法制环境下,要妥善解决敏感案件受理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以全局性、前瞻性的观念来对待敏感案件受理问题

敏感案件的形成是因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其特殊性决定司法面对敏感案件的受理首先要站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来考虑,要提高政治敏感度,树立全局性、前瞻性的观念。一个敏感案件是否应纳入司法程序进行解决,既要考虑到案件受理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同时也要考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的大局,兼顾审判和执行。要对案件能否在审判程序中良性发展有预见,即对一个敏感疑难案件法院只有立案准、才能判得公,案件判得公、社会大众才容易接受。此外,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准确把握和判断法律发展和司法理念发展方向,关注社会热点问题,适度提前介入社会矛盾,并作深入研究,既可以防范纠纷的产生,可以使一部分纠纷在未形成为诉讼事件以前获得适当化解,也可以使大量的敏感案件,转化为普通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从司法的有限性和实效性出发,敏感性案件的受理实行严格立案审查制度。

对于敏感性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充分考虑到法院的承受能力、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在立案审查工作中积极寻求解决敏感性案件的最佳途径与方式。

1、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一般不予受理,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或不属法律规定由法院主管的案件,则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对于法律规定界限不清的,则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依据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能够受理,且受理社会效果好的,则大胆予以受理。因为正是社会矛盾的存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社会现实的需要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于受理效果不好,司法难以控制和解决或不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的,则不予受理。

3、案件本属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受理后即使作出判决也难以执行,造成法院工作被动的,则在决定是否受理时持谨慎态度。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解决,或由政府或是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更利于矛盾化解的,可以不予受理,但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妥善化解矛盾。

例如,当前民间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民间集资案件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大,因集资人(受害人)人数众多,损失巨大,且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不容乐观,无论是民事诉讼的执行还是刑事诉讼的财产追缴均远远不能挽回全部损失,群众情绪激烈,信访形势严峻。此类案件的受理工作中应把握公开公正先刑后民统一处置的原则。对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起诉,如立案时已知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立案侦察,告知起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一并处理,如立案时对被告人已经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不知,在受理后发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则一律作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立案庭在立案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尽提醒义务,即可以以内部函的形式提示审判庭密切注意被告人的情况,若发现被告人被刑事立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生效刑事判决对该起诉的事实未作犯罪行为认定的,在作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的前提下,如起诉人坚持起诉,方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在受理此类民间借贷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须借力于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关系,加强两个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形成合力,立案窗口的把握也很重要,可以积极通过刑庭或经侦支(大)队及时了解相关人员的刑事处理情况。

()完善司法运行工作机制,发挥司法活动的能动性

第一,完善审查敏感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

由于当前立法上的欠缺,并未对立案审查的组织形式和案件审查的运行模式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可尝试针对敏感案件的特殊性能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运行体制,这将对妥善处理敏感案件受理问题起到显著的效果。

(1)建立敏感案件的立案审查合议制和立案听证制度。

法律并未对案件受理的审查组织形式做出规定,普通案件一般由专司立案的法官一人审查决定,但对敏感、疑难案件则应实行合议制,必要时由合议庭在案前进行立案听证,由双方从证据和法律两个方面就本案是否应纳入司法程序予以质询,然后由合议庭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2)建立敏感案件标识备案和案件回访制度。利用审判流程管理的平台,在立案初针对敏感案件不同的案件背景予以标识,提请案件审判执行各阶段的有关领导、法官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进行全程跟踪,关注案件在整个审判、执行阶段的发展动态,及时协调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案件处理后对案件当事人予以回访,了解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借以检验立案的准确性,为今后类似纠纷的受理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3) 完善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和呈报制度。遇到敏感、疑难案,在审查受理的过程中,意见不统一时应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进行沟通,决定受理后应呈报上级法院备案,上下连动保证案件的立案质量。这种做法有利于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统一的立案标准,避免因执法不统一给法院整体工作造成被动;同时也有助于及时了解情况,提前做好类似敏感案件的预防和指导。

 (4)分案受理。对于群体性诉讼事实统一、请求近似的案件,当根据需要必须立案时,将这些案件化整为零,分别受理。这也是法院对群体诉讼进行疏导并降低审判风险一种应对之策,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中对此给予了支持。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第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

在立案阶段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尝试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社会矛盾,便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1)实行诉前调解。在立案环节设立非诉讼调解或和解程序,由法院委托社会力量担任调解员主持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为其提供调解服务。如果双方在立案前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就无需立案,如果调解或和解不成,则再行确定是否立案。尽管诉前调解潜存着可能拖延诉讼和妨碍诉权行使的问题或风险,但由于其与当下社会和谐理念的良好契合度,以及在实际运作中所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这一行动策略已成为许多法院在处理敏感案件时的最优选择。

 (2)与党政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即法院与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党委、人大协作、配合,通过整合各方力量联合行动以平息纠纷。这种沟通协调既包括就敏感案件的立案,与涉案的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也包括就一些难以处理的敏感案件与地方党政部门协调解决。依靠党委、人大,借助与政府资源有效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摆脱司法困境。有的案件虽然可以纳入审判,但可预见到判决的效果并不好,而转由政府或其他部门解决更利于社会稳定时,要依靠党委、人大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此外,对于某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的案件,在立案时可先与政府部门沟通,建议其予以纠正,从而既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避免了诉讼,消除因裁判对政府工作带来的负面的影响。

综上,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敏感性案件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司法问题,但其诉讼的外衣之下却隐藏着复杂社会问题,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体制性因素,绝非能一蹴而就或凭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决得了的。敏感性案件的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赖于法院立案受理审查制度和相关司法运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要依托于党政相关部门的力量来共同化解。(徐红梅)



1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殊案件的审理原则,载《山东审判》,2003年第2期。

2】肖建华 杨兵:敏感案件受理中的行动策略与正当化转型 ──以诉的利益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期。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具有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群体性的案件,我们称之为敏感案件。这些案件是否能纳入司法解决的范畴,由于法律界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而成为当前法院立案工作的难点问题。本文拟从司法实务人手,深刻分析敏感案件的法律内涵、样态和成因,思考当前司法审查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妥善解决敏感性案件受理问题的司法应对策略。一是,面对敏感案件的受理首先要站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来考虑,要提高政治敏感度,树立全局性、前瞻性的观念;二是,从司法的有限性和实效性出发,敏感性案件的受理实行严格立案审查制度,立案审查时充分考虑到法院的承受能力、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三是,通过完善审查敏感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完善司法运行工作机制,发挥司法活动的能动性。

 

关键词:敏感性案件  立案受理  司法应对

(全文共5310字)

 

一、敏感性案件的涵义及样态

敏感性案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立法与司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将其作为一种案件类型来划分。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所谓敏感性案件是指能够对人们的生理或心理产生迅速强烈反应的案件。具体说来,敏感性案件是指案情和案件处理结果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与特定人群的利益或人们的特定利益密切相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产生广泛性影响的案件。1

相对于一般案件而言,敏感性案件具有如下一个或几个特点:一是诉讼主体的群体性或诉讼案由的代表性,即一个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是案件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不仅仅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一定范围内其他人的利益。二是社会广泛关注性,敏感性案件的处理会对社会产生普遍性的影响,造成较强的社会冲击,社会公众或媒体对案件高度关注,容易引发公众或媒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价和议论。三是政策影响性,即案件本身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较深,有较为复杂的历史背景因素,需要法律与政策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才能解决或需要政策来加以调整。四是政治相关性,即案件与政治生活息息相关,或案件中牵涉到政治性的因素,政治敏感度较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来看,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案件属于这一特定时期的敏感性案件。一是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一种是案件主体一方或各方人数众多即群体性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由于群体性案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抗性强,在有共同利益的人群中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如没有得到很好的疏导与解决,可能诱发和积聚起较大的社会破坏力,酿成更加剧烈的社会冲突。还有一种是案件主体身份特殊,如涉及知名人士、知名企业、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外国或涉澳台主体,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容易影响外界甚至境外对我国司法的评判或议论。二是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或媒体、公众关注的案件。三是双方予盾尖锐,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引发斗殴、自杀、上访等突发性事件的案件。四是由于重大的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实施所引发的案件。如因企业破产、重组等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安置补偿案件,征地、拆迁引发的安置补偿案件,等等。五是涉及政治、民族、宗教问题的案件。

二、法院受理敏感性案件面临的问题

敏感性案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层次上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的激烈反映,是社会发展和立法、司法发展之间矛盾的突出表现其中蕴含了法律与政策、社会发展与社会体制变革、权利保护与社会管理等多种矛盾的冲突和协调。从当前我国的社会现状看,产生敏感性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受益不均,这是造成敏感性纠纷的基础性原因;二是社会政策调整中利益格局的变化加剧了社会矛盾;三是在社会转型中政府管理行为失当与部分社会纠纷的产生有直接联系;四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权威及控制能力相对减弱降低了社会纠纷发生的抑制力。

 在某种程度上,敏感案件可以被视为折射转型时期中国司法状态的一面镜子,包括司法与行政、法律与政策、权力与权利等在内的多种存在着关联甚至对立关系的力量和资源,在这方阵地上相互角力、共同博弈。2】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经常左右为难、进退无据,在审查受理敏感案件中的种种作为或不作为,常常受到批评、指责或是遭到正当性方面的质疑,法院因此被置身于困境之中。

一是,容易增加法院工作负担。目前,法院的案件受理量普遍上升很快,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民事案件收案量甚至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年增长速度,法官的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而敏感案件往往具有群体性、疑难复杂、对抗性强等特点,不仅较一般案件处理难度大,需要投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精力和时间,而且容易拔出萝卜带出泥,引来更多的诉讼案件,加剧法院工作负担。

二是,可能影响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许多敏感案件由于涉及到地方政府,一旦受理并进行审理,可能会触及地方政府的利益。作为人、财、物等资源都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法院,不愿因此影响与地方政府的长期关系。

三是,容易产生信访。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都不断加强,考核力度和责任追究也不断加大,因此各级法院都想方设法采取措施避免产生信访。而敏感案件由于涉及到诸多敏感因素,处理起来难度大、尺度不好把握,是容易引发信访的高危地区。

四是,容易影响法院和法官业绩。当前,针对法院和法官的考核,普遍采用了结案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调解率等指标。而敏感案件由于适用标准的模糊性、涉及利益的复杂性及诉求的高对抗性,较普通案件在上述指标上都处于劣势,因此会影响到法院和法官的业绩评价。

三、敏感性案件受理问题的司法应对

敏感性案件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当前立法、法制环境下,要妥善解决敏感案件受理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以全局性、前瞻性的观念来对待敏感案件受理问题

敏感案件的形成是因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其特殊性决定司法面对敏感案件的受理首先要站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来考虑,要提高政治敏感度,树立全局性、前瞻性的观念。一个敏感案件是否应纳入司法程序进行解决,既要考虑到案件受理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同时也要考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的大局,兼顾审判和执行。要对案件能否在审判程序中良性发展有预见,即对一个敏感疑难案件法院只有立案准、才能判得公,案件判得公、社会大众才容易接受。此外,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准确把握和判断法律发展和司法理念发展方向,关注社会热点问题,适度提前介入社会矛盾,并作深入研究,既可以防范纠纷的产生,可以使一部分纠纷在未形成为诉讼事件以前获得适当化解,也可以使大量的敏感案件,转化为普通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从司法的有限性和实效性出发,敏感性案件的受理实行严格立案审查制度。

对于敏感性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充分考虑到法院的承受能力、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在立案审查工作中积极寻求解决敏感性案件的最佳途径与方式。

1、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一般不予受理,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或不属法律规定由法院主管的案件,则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对于法律规定界限不清的,则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依据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能够受理,且受理社会效果好的,则大胆予以受理。因为正是社会矛盾的存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社会现实的需要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于受理效果不好,司法难以控制和解决或不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的,则不予受理。

3、案件本属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受理后即使作出判决也难以执行,造成法院工作被动的,则在决定是否受理时持谨慎态度。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解决,或由政府或是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更利于矛盾化解的,可以不予受理,但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妥善化解矛盾。

例如,当前民间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民间集资案件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大,因集资人(受害人)人数众多,损失巨大,且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不容乐观,无论是民事诉讼的执行还是刑事诉讼的财产追缴均远远不能挽回全部损失,群众情绪激烈,信访形势严峻。此类案件的受理工作中应把握公开公正先刑后民统一处置的原则。对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起诉,如立案时已知公安机关已经对被告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立案侦察,告知起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一并处理,如立案时对被告人已经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不知,在受理后发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则一律作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立案庭在立案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尽提醒义务,即可以以内部函的形式提示审判庭密切注意被告人的情况,若发现被告人被刑事立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生效刑事判决对该起诉的事实未作犯罪行为认定的,在作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的前提下,如起诉人坚持起诉,方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在受理此类民间借贷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须借力于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关系,加强两个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形成合力,立案窗口的把握也很重要,可以积极通过刑庭或经侦支(大)队及时了解相关人员的刑事处理情况。

()完善司法运行工作机制,发挥司法活动的能动性

第一,完善审查敏感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

由于当前立法上的欠缺,并未对立案审查的组织形式和案件审查的运行模式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可尝试针对敏感案件的特殊性能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运行体制,这将对妥善处理敏感案件受理问题起到显著的效果。

(1)建立敏感案件的立案审查合议制和立案听证制度。

法律并未对案件受理的审查组织形式做出规定,普通案件一般由专司立案的法官一人审查决定,但对敏感、疑难案件则应实行合议制,必要时由合议庭在案前进行立案听证,由双方从证据和法律两个方面就本案是否应纳入司法程序予以质询,然后由合议庭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2)建立敏感案件标识备案和案件回访制度。利用审判流程管理的平台,在立案初针对敏感案件不同的案件背景予以标识,提请案件审判执行各阶段的有关领导、法官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进行全程跟踪,关注案件在整个审判、执行阶段的发展动态,及时协调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案件处理后对案件当事人予以回访,了解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借以检验立案的准确性,为今后类似纠纷的受理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3) 完善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和呈报制度。遇到敏感、疑难案,在审查受理的过程中,意见不统一时应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进行沟通,决定受理后应呈报上级法院备案,上下连动保证案件的立案质量。这种做法有利于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统一的立案标准,避免因执法不统一给法院整体工作造成被动;同时也有助于及时了解情况,提前做好类似敏感案件的预防和指导。

 (4)分案受理。对于群体性诉讼事实统一、请求近似的案件,当根据需要必须立案时,将这些案件化整为零,分别受理。这也是法院对群体诉讼进行疏导并降低审判风险一种应对之策,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中对此给予了支持。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第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

在立案阶段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尝试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社会矛盾,便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1)实行诉前调解。在立案环节设立非诉讼调解或和解程序,由法院委托社会力量担任调解员主持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为其提供调解服务。如果双方在立案前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就无需立案,如果调解或和解不成,则再行确定是否立案。尽管诉前调解潜存着可能拖延诉讼和妨碍诉权行使的问题或风险,但由于其与当下社会和谐理念的良好契合度,以及在实际运作中所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这一行动策略已成为许多法院在处理敏感案件时的最优选择。

 (2)与党政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即法院与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党委、人大协作、配合,通过整合各方力量联合行动以平息纠纷。这种沟通协调既包括就敏感案件的立案,与涉案的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也包括就一些难以处理的敏感案件与地方党政部门协调解决。依靠党委、人大,借助与政府资源有效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摆脱司法困境。有的案件虽然可以纳入审判,但可预见到判决的效果并不好,而转由政府或其他部门解决更利于社会稳定时,要依靠党委、人大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此外,对于某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的案件,在立案时可先与政府部门沟通,建议其予以纠正,从而既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避免了诉讼,消除因裁判对政府工作带来的负面的影响。

综上,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敏感性案件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司法问题,但其诉讼的外衣之下却隐藏着复杂社会问题,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体制性因素,绝非能一蹴而就或凭法院一家之力就能解决得了的。敏感性案件的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赖于法院立案受理审查制度和相关司法运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要依托于党政相关部门的力量来共同化解。(徐红梅)



1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殊案件的审理原则,载《山东审判》,2003年第2期。

2】肖建华 杨兵:敏感案件受理中的行动策略与正当化转型 ──以诉的利益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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