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国联邦税法上公司并购重组概述
根据公司并购重组的所得税税收待遇的不同,美国联邦税法将并购重组分为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两大类型。对于前者,联邦税法给予当期确认资产转让收益或亏损的应税待遇,对于后者,则给予免税(递延纳税)待遇。应税并购又可分为应税资产并购和应税股票并购两类。免税并购,又称为重组(reorganization)[1],可分为资产并购重组和股票并购重组。联邦税法对每种重组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制定法要件,同时,普通法判例还规定了另外的普通法要件。
一、
美国联邦税法上公司重组类型
美国联邦公司重组的主要规定包含在《美国法典》(U.S.
Code)的第26标题A分标题、第1章、C分章、第三部分(公司组织和重组) [2]。
应该说,《联邦税收法典》规定的公司重组类型十分繁杂,按照法典第368条规定 [3],公司重组分为七大类别:A、B、C、D、E、F、G型重组 [4]。其中,A型重组包括法定兼并和法定合并 [5];B型重组是指股权换股权的收购重组 [6];C型重组是指以股权收购目标公司资产的收购重组 [7];D型重组包括收购型D型重组和分裂型D型重组,前者类似于C型重组,也属于一个资产收购交易重组,后者则属于公司分立重组 [8];E型重组是指公司资本结构调整的重组;F型重组是指公司名称、住所以及组织形式等法律形式变化的重组 [9];G型重组是指公司破产重组。这七大类重组又可划分为股权收购重组、资产收购重组以及其他重组三大类别。其中,股权收购重组指B型重组;资产收购重组包括A、C、D型重组;其他重组包括E型重组、F型重组以及G型重组。有关美国联邦免税重组的分类详见下表2-1-1。
二、
美国联邦税法上应税公司并购类型
应该说,除了重组交易之外的并购交易都属于应税并购。应税并购可分为应税资产并购和应税股票并购两类。应税资产并购又可以细分为应税直接资产收购、应税法定兼并、应税前向三角兼并及第338条视同资产收购,应税股票并购可细分为应税直接股票收购、应税反向法定兼并以及应税反向三角兼并。有关美国联邦应税公司并购的分类详见下表2-1-2。
重组类型
|
IRC条款
|
重组定义
|
A型重组
|
法定兼并
|
§368(a)(1)(A)
|
“法定兼并”指收购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目标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消亡,而收购公司继续存续的重组方式
|
法定合并
|
“法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合并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所有公司消亡的重组方式
|
B型重组
|
§368(a)(1)(B)
|
“换股”交易或“股权置换”或“股权支付形式的股权并购”:一个公司发起的收购,仅使用其本身或其控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股票交换另一公司的股票,如果在收购完成后,收购公司立即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不论该收购公司在收购即将发生之前是否已经控制)。
|
C型重组
|
§368(a)(1)(C)
|
“股权支付形式的资产并购”:一个公司发起的收购,仅使用其本身(或其控股公司)全部或部分表决权股票交换另一公司几乎全部资产。
|
D型重组
|
收购型D型重组
|
§368(a)(1)(D)§354、356
|
一个公司将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对另一公司的转让,如果在该转让之后,转让人或其一个或更多的股东(包括在转让即将开始之前属于股东的人)或他们的任何联合,立即控制资产受让公司;但仅当,依据计划,资产受让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在一个符合第354、355或356条 [1]规定的交易中被分配。
|
分裂型D型重组
|
§368(a)(1)(D)§355、356
|
E型重组
|
§368(a)(1)(E)
|
资本结构调整(recapitalization):
《联邦税收法典》并没有对E型重组作出更进一步的解释,只是指明E型重组是一个资本重组。
|
F型重组
|
§368(a)(1)(F)
|
公司法律形式的改变: F型重组仅仅是一个公司的组织身份、形式或地址的一个改变。
|
G型重组
|
§368(a)(1)(G)
|
“破产公司重组”:G型重组是指一个公司在破产案件或者类似程序中,转移全部或部分资产至另一公司,但是作为重组计划的一部分,该公司收到的收购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必须在第354、355或356条规定的一个交易中被分配给其股东或证券持有人。
|
|
|
|
|
|
表2-1-1:美国联邦税法免税重组交易的分类 [2]
[1] 26 USC § 356:
Receipt of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该条款主要规定了重组交易中额外对价接收的税收待遇。第354条下的收购型D型重组交易和第355条下的分裂型D型重组交易中使用的对价都可能涉及额外对价的使用。
[2] 笔者根据26
USC § 368:Definitions relating to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s条款归纳整理。
[1] 美国联邦税法上的重组仅指第368(a)条款下列明的特定交易。See
26 CFR § 1.368–2(a).
[2] 26 USC Part III - CORPORATE
ORGANIZATIONS AND REORGANIZATIONS.
[3] 26 USC § 368: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s.
[4] 这种重组类型的分类是为了表述简捷的缘故而直接以相关类型重组定义的条款序号进行代称,比如§
368(a)(1)(A)条款对法定兼并和法定合并进行了定义,则统称为“A型重组”。
[5] 法定兼并和法定合并类似于我国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因此,A型重组类似于我国税法上的合并。
[8] 分裂型D型重组类似于我国税法上的公司分立重组。
[9] F型重组类似于我国税法上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