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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党村干部违纪违法处理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徐徐读书 2015-04-03

非党村干部违纪违法处理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三明市纪委监察局   浏览次数:407   2014-12-26 14: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干部实行了“海选”,一大批非党员进入村干部队伍,而他们大多素质平平,甚至法纪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部分非党员在任村干部后,出现了不愿接受群众监督,又自恃不是党员和监察对象而不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管辖,有些情况下出现有恃无恐的局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事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是代表群众行使村民自治权的群众,村委会成员的一些经济问题,虽然已构成了公民(村委会成员)与法人(村委会)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民事行为,但我国民法却未对这类经济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对非党村干部在法纪条规方面也不适用,致使在处理非党村干部时找不到合适的法纪依据。

  二是党纪条规不涉及。村委会成员由民选产生,非党村干部占一定的比例,非党村干部在违反了一些制度和纪律规定时,不受党纪的约束和监督,从而出现了监督空白。

  三是行政监察不合适。行政监察机关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村委会不属国家行政机关,村委会成员也不属乡镇政府任命人员,也就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对非党村委干部纪律处分的规定方面出现“盲区”。因此,非党村干部的行为除了触犯刑法等法律外,对其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法律纪律依据来查办。出现了纪检监察机关无法监督的尴尬局面。

  针对明年村级组织面临换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明确对非党员村干部违纪的调查处理权限,从法纪方面加强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和违纪违法责任的追究,从而有效监督村干部在法纪允许范围内正确履职,保障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将非党员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的内容体现在《村民自治章程》中,以村民自治的方式,来实现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如通过建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村级廉情监督站,来实现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将要求非党员村干部做到的廉洁自律规范写入村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两委工作制度中,将廉洁勤俭的规定写进村规民约。

  三是成立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并授权的监督执行机构,坚持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上级党委政府、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事实、证据及意见建议可以作为村监督执行机构处理违纪村干部的依据。

  四是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通过村级党组织加强对农村民主监督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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