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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不正当竞争?“雪花专卖”引争议

 红盾书屋 2015-04-14
涉嫌不正当竞争?“雪花专卖”引争议
http://www./news_view.aspx?id=20110818201605994
发布日期:2011/8/18 20:13: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特别报道组  

  “我们是雪花专卖,只卖雪花系列啤酒!”在这个盛夏,一些消费者在沈城一些饭店喝酒时被服务员告知。
  “雪花啤酒不让我们卖其它啤酒,我们只能偷着卖点,也没有别的办法啊,咱们这小店得罪不起人家……”沈城的一些中小型超市被要求只卖“雪花”。
  在这个盛夏,啤酒品牌之间继续决战江湖,而“雪花啤酒”使出的招数,被称为“行业潜规则”。

  只有一种选择的酒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沈城的不少饭店面临着“是否雪花专卖”的抉择。
  家住沈阳北行附近的张先生前不久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朋友一家人从桂林来沈阳玩,我们一起到家附近的满庭芳老菜馆吃饭,点完菜再点酒水的时候,服务员说只有雪花啤酒,可我的朋友不愿意喝‘雪花’,我们只好换一家饭店。”张先生表示,饭店大多以招牌菜品招揽食客,却在酒水上进行限定,作为食客很不理解。对于“为什么只卖这一种啤酒”,服务员笑而不答。
  消费者朱先生也认同张先生的观点,“我打电话到饭店订桌,可饭店说只卖雪花啤酒。”朱先生认为,如果饭店也搞“雪花专卖”,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选择权。
  记者先后联系了多家饭店的管理人员,均遭婉拒。“有些事我们不好说,万一被曝光了我们担不起责任。”一位饭店从业人员这样表示。

  从“不专卖就断货”到“专卖有奖”

  “要想卖雪花啤酒,就不能卖其它品牌的啤酒,否则就给你断货,以后就再也别想卖雪花啤酒!”对于雪花啤酒送货员这样的说辞,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某超市的经营业主王先生虽然很不爽,但又不想惹麻烦。
  “雪花啤酒的销量确实很可观,这样的大户我们得罪不起啊!”王先生无奈地向记者表示。
  王先生讲,刚刚入夏时,雪花啤酒经销商登门,要求超市下架除雪花啤酒以外的其他品牌啤酒。“只能卖雪花啤酒,要不然就断货!”王先生向记者模仿经销商当时的说法。
  夏天是全年中啤酒销售最旺盛的季节,王先生表示,小超市规模虽小,但每天雪花啤酒的销量都在七八箱左右,而其他品牌的啤酒每天销量还不到2箱。尽管这样,雪花啤酒经销商的要求在他看来仍是“傲慢无理”的,“逼着你只卖雪花,我们不愿意也得忍着,得罪不起啊!”
  “后来可能是超市反映比较大,他们又换了一招。”王先生告诉记者,雪花啤酒经销商再次登门时,态度虽有好转,但双方的“地位”仍不平等。“他让我们签协议,如果只卖雪花啤酒,每个月就给我300块钱的奖金,如果同时卖其他品牌啤酒,这个奖金就不给了。”王先生说,他当时并没有签字,后来他发现附近的很多超市都签了字,而根据啤酒销量的不同,奖金金额也不一样。
  在记者采访的多家中小型超市中,绝大多数超市的确遇到了雪花啤酒是否要专卖的抉择。

  行业部门调查取证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水落石出之前,不方便对这件事进行评价。”沈阳市中小超市联合会会长夏爱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夏爱卿会长告诉记者,这个夏天确实接到了来自每之购、九天、鑫升级等中小超市会员单位的投诉。投诉内容大体一致:都是雪花啤酒经销商以“奖金协议”的方式,鼓励中小超市下架其他品牌啤酒,凡签订协议并履行的超市,每月可获奖金300元到1000元。
  “我们作为行业服务部门,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情况属实,这将伤害中小超市的利益,不利于中小超市的发展,超市业主们对这件事反响很强烈。”夏爱卿会长表示,针对这种情况,该联合会已经着手调查、取证,一旦有充足证据证明确有此事,联合会就会采取下一步措施。

  “那是经销商的行为,与‘雪花’无关”

  针对消费者对“雪花啤酒”在销售过程中的诸多质疑,沈阳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可能是部分经销商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而作出的私自行为,雪花啤酒公司并不鼓励。”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雪花啤酒公司施行产销分离的架构,作为生产商不会与终端销售商对话,销售行为由经销商负责。他表示,雪花啤酒公司在辽宁省10个城市有生产工厂,由专门的营销中心负责啤酒销售环节。在沈阳市,雪花啤酒公司划分出若干个大区,有百余家经销商分片进行啤酒销售,而每个经销商都有各自的销售区域,不允许跨区销售。
  对于沈城出现的“雪花专卖”现象,该负责人表示这是经销商的行为,与我们雪花啤酒公司无关,“我们公司并不直接销售啤酒,只是和经销商有销售的协议,我们并不清楚经销商的作为。”
  那么,“雪花啤酒”在今夏推行的专卖行为是否影响了其他品牌啤酒呢?采访中,青岛啤酒、哈尔滨啤酒和燕京啤酒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不愿意对“雪花啤酒”的销售行为进行评价。
  “啤酒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产品同质化、竞争手段雷同化,缺乏对品牌文化的塑造,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都不高。谁的促销力度大,谁的酒就销售得好;谁能垄断渠道,谁的市场份额就高得离谱;恶性循环下的恶性竞争由此产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啤酒经销商这样评价啤酒行业的竞争。

  涉嫌“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啤酒行业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不正当竞争的新闻也屡见报端。我省法律界人士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一位工商系统人士认为,啤酒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些批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每箱啤酒搭送一定数量啤酒,或者通过回收瓶盖方式促销,也有的进店时给付财物。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有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王学勇指出,“雪花啤酒”虽然是产销分离,但都是为整个公司服务,且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他建议,啤酒企业应相互签订禁止恶性竞争公约,并且要自觉遵守。同时,各职能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啤酒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用法律武器禁止恶性竞争的继续蔓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就这一点,有关专家认为,为销售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是商业行贿与其他行贿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商业行贿的界限。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大伟认为,如果能认定“雪花啤酒”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那么雪花啤酒的经销商与终端销售商之间签订的“奖金协议”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之规定,应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也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向本报提供相关线索,热线:18804000315。也可在本报官方网站(http://www.)和官方微博(http://weibo.com/lnfzb)留言或发表观点。



华润雪花销售合同疑现垄断条款:签完就被收回


来源:东方网

原标题:华润雪花销售合同疑现垄断条款

为了实现市场份额突破30%的目标,除了不断并购外,渠道排他成为了华润雪花的不二选择。在本报昨日报道《零售商吐槽:华润雪花不给销售合同》后,多位律师致电表示,华润雪花签署合同后收回并非个例,而合同中涉及的排他条款更是因为涉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曾经多次被媒体曝光及同行诟病,行业律师则表示,雪花将销售合同签订后收回不给经销商留底,很可能就是为了避免排他条款曝光成为竞争对手的证据。

经销合同收回牵出“排他条款”

“我们这的超市,只要卖雪花啤酒的,都是一份合同,签完就被收回,零售商想要留一份都不给。”据雪花啤酒吉林一位经销商程兰介绍,由于雪花啤酒在当地销售得非常好,能占到70%-80%的市场份额,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厂家十分强势,要求不专卖就不给优惠政策。“啤酒利润本来就薄,主要就靠这点优惠,为了保住优惠能带来的利润,只能选择接受。”程兰无奈地说。

在她千辛万苦保留下来的一份华润雪花、批发商、零售商三方协议中,北京商报记者看到,其中确实明确规定,零售商仅销售华润雪花啤酒,决不以任何方式经销、代销或销售非雪花啤酒。若违反规定,要一次向华润雪花支付违约金。

对此,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直言,条款属于赤裸裸的“排他销售”行为。

并非单一案例协会承认无监管

雪花啤酒的排他销售并不仅仅在吉林一地,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华润雪花多次因为同样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地区涉及东北、河北等地。

其中2004年,在华润的大本营沈阳,由于1800多家啤酒经销商签订了专卖华润“雪花”协议,被哈啤指责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0年媒体更曝光,华润雪花借“青岛啤酒[-1.21% 资金研报]”瓶装自己的酒,这种不正当竞争的鸠占鹊巢行为,据当时报道称最终的结果是雪花被罚2万元。

“现在啤酒行业的竞争已经不是白热化这么简单,已是‘肉搏战’,为了占领市场,为了保证回报,企业已经不惜铤而走险。”朱丹蓬认为,雪花啤酒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被强制收回、排他销售”等不合理行为,主要是在当前多巨头竞争的格局下,谁先去做谁就能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为此,他们不惜利用排他的销售手段保住自己的领地,此外,也为了保证后续竞争带来的成本上升时的回报。”朱丹蓬同时透露,排他销售的不正当行为在啤酒行业比较普遍。

昨日,北京商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到中国酒业协会负责人,对于企业的排他销售,其称并不知情,他认为,经销商的专卖是自然形成。为了促进正当竞争,行业协会也有一些规定,但只能是一些倡导性的、自律性的,尚难起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或已违反反垄断法

昨日,一位律师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威逼、利诱等行为,其就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合同应反映双方意志”的原则。而企业之所以不让零售商留底,也正是为了规避将来出现纠纷陷入被动。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分析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格式合同要求企业专卖,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嫌。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郝俊波称,上述“相关市场”并不局限于地理范围,可以仅是一个片区, 如果从份额上能认定“雪花啤酒”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雪花啤酒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

在郝俊波看来,雪花啤酒的“排他销售”也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具有优势地位企业的排他行为,从竞争角度属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限制市场角度违反了反垄断法。”郝俊波说,另外其强调,比较小且没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一般没有实力提出“排他”要求,即便提了,零售商也不会在乎它,会直接拒绝。(来源:北京商报)

华润雪花销售合同疑现垄断条款

2014年05月07日 09:51:10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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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实现市场份额突破30%的目标,除了不断并购外,渠道排他成为了华润雪花的不二选择。在本报昨日报道《零售商吐槽:华润雪花不给销售合同》后,多位律师致电表示,华润雪花签署合同后收回并非个例,而合同中涉及的排他条款更是因为涉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曾经多次被媒体曝光及同行诟病,行业律师则表示,雪花将销售合同签订后收回不给经销商留底,很可能就是为了避免排他条款曝光成为竞争对手的证据。

  经销合同收回牵出“排他条款”

  “我们这的超市,只要卖雪花啤酒的,都是一份合同,签完就被收回,零售商想要留一份都不给。”据雪花啤酒吉林一位经销商程兰介绍,由于雪花啤酒在当地销售得非常好,能占到70%-80%的市场份额,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厂家十分强势,要求不专卖就不给优惠政策。“啤酒利润本来就薄,主要就靠这点优惠,为了保住优惠能带来的利润,只能选择接受。”程兰无奈地说。

  在她千辛万苦保留下来的一份华润雪花、批发商、零售商三方协议中,北京商报记者看到,其中确实明确规定,零售商仅销售华润雪花啤酒,决不以任何方式经销、代销或销售非雪花啤酒。若违反规定,要一次向华润雪花支付违约金。

  对此,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直言,条款属于赤裸裸的“排他销售”行为。

  并非单一案例 协会承认无监管

  雪花啤酒的排他销售并不仅仅在吉林一地,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华润雪花多次因为同样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地区涉及东北、河北等地。

  其中2004年,在华润的大本营沈阳,由于1800多家啤酒经销商签订了专卖华润“雪花”协议,被哈啤指责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0年媒体更曝光,华润雪花借“青岛啤酒”瓶装自己的酒,这种不正当竞争的鸠占鹊巢行为,据当时报道称最终的结果是雪花被罚2万元。

  “现在啤酒行业的竞争已经不是白热化这么简单,已是‘肉搏战’,为了占领市场,为了保证回报,企业已经不惜铤而走险。”朱丹蓬认为,雪花啤酒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被强制收回、排他销售”等不合理行为,主要是在当前多巨头竞争的格局下,谁先去做谁就能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为此,他们不惜利用排他的销售手段保住自己的领地,此外,也为了保证后续竞争带来的成本上升时的回报。”朱丹蓬同时透露,排他销售的不正当行为在啤酒行业比较普遍。

  昨日,北京商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到中国酒业协会负责人,对于企业的排他销售,其称并不知情,他认为,经销商的专卖是自然形成。为了促进正当竞争,行业协会也有一些规定,但只能是一些倡导性的、自律性的,尚难起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或已违反反垄断法

  昨日,一位律师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威逼、利诱等行为,其就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合同应反映双方意志”的原则。而企业之所以不让零售商留底,也正是为了规避将来出现纠纷陷入被动。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分析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格式合同要求企业专卖,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嫌。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郝俊波称,上述“相关市场”并不局限于地理范围,可以仅是一个片区, 如果从份额上能认定“雪花啤酒”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雪花啤酒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

  在郝俊波看来,雪花啤酒的“排他销售”也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具有优势地位企业的排他行为,从竞争角度属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限制市场角度违反了反垄断法。”郝俊波说,另外其强调,比较小且没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一般没有实力提出“排他”要求,即便提了,零售商也不会在乎它,会直接拒绝。

  北京商报记者 马骏昊




责任编辑: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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