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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无权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

 山清水秀360 2015-04-15

两年前,土山桥村民私下买断了邻村闫村的部分自留山种树,并办理了林权证。根据该证,林地所有权人是土山桥村集体,使用权人是种树的土山桥村民。不久前,林业局以当时调查不清、发证错误为由,撤销了该林权证。现两村就该宗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土山桥村认为,自己实际使用林地,并且办理了林权证,该林地所有权应确权给土山桥村。闫村则认为,买卖林地是村民私下交易,未通过村集体同意,所有权仍应确权给该村。

笔者认为,如果土山桥村民与闫村村民在未经过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私下买卖林地,是一种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但如果双方村集体同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和生活,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换土地。未经批准即进行调换的,应认定转移无效,买方需返还卖方土地。因此,本案涉及的转让土地行为未经双方村集体同意,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认定土山桥村民与闫村村民之间转移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协议无效。另外,林业局依法撤回土山桥村民林权证后,此林地的土地所有权应该重新确给闫村集体。

不过,笔者认为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目前双方村集体仍自愿转移土地所有权,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调换土地行为应予以确认。

(作者单位:山东省嘉祥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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