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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税务】致同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外籍人员工资付汇篇

 鹏鸣 2015-04-23

精彩内容概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企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进入中国并在中国生活和就业。这就给境内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带来一定的困难和挑战。本篇将根据现行的法规和在上海税局的实操经验分享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期间所涉及的工资付汇,社会保险和签证方面的要求。本期将先分享工资付汇的相关内容,社会保险和签证方面的内容将在下一期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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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和境内企业直接签订雇佣合同的,工资收入直接由境内企业发放给外籍人员。还有一类是和境外总公司签订雇佣合同,由境外总公司派遣外籍人员至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任职,工资收入根据职务的需求来分配境内外公司承担的比例。

对于境内企业来说,一般都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每月全部或部分工资薪金。当然,有些企业也会根据外籍员工的需求,把部分人民币收入转换成外币支付至外籍人员境外的个人账户,这就涉及到了工资付汇的问题。

关于付汇这个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以来对这块有着严格的把控。随着跨境交易和相应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对放宽中国外汇管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由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在2013年发布了相关公告和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40号文”-《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和“汇发30号文-《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目的在于简化外汇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在40号公告中提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以下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其中就包括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等收入。

公告中还提到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所以,境内机构向境外公司或个人支付外币工资一般需要完成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两个步骤。

虽然40号公告给了大家一个明确的操作方向,但是具体细则和所需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和各个税局进行确认。例如一般在上海税局进行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工资收入的税务备案(“公对私”),需递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登记客户端(电子版)

护照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中英文)

情况说明信(说明要进行备案的理由)

2.支付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客户端(电子版)

已完成的合同备案报告表的复印件

情况说明信(说明支付的理由)

证明支付金额的文件(如工资单)

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境内机构凭税局盖章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至银行办理付汇即可。

注:在进行第2步支付备案时,由于工资通常都是当月支付当月的工资,完税需等到次月,所以暂时无法出具当月相关已缴税的完税证明。而在上海的一些税局接受备案时也可不提供完税证明,等到次月申报缴税完成后再补交给税局以校对核验并留档。这种操作方法其实是符合40号公告的文件精神 (即: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然而在一些外地税局,依然需要出具这笔工资支付的完税证明,否则无法完成支付备案。

如若单笔支付工资低于5万美元的,通常不需要到税局去备案,只需和支付银行确定所需的材料即可。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1. 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或通过企业网银操作

  2. 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护照首页+签证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就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除了上述公对私付汇需求外,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公对公”)的代垫工资付汇也是很多境内企业遇到比较多的一种情况(通常用于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如果是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也需要通过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两个步骤。在上述上海税局的要求下,所需材料与公对私的基本相同,但除了单位和外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还需要提供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签订的工资代垫合同或协议和税局可能要求的其他材料。

要注意的是,对于境外企业以劳务派遣性质派遣外籍员工至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就跨境劳务派遣问题发布过19号公告,并对劳务派遣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我们的观察,现在越来越多的税局在这方面的审查也越来越趋于严格。有些企业因为未对劳务派遣安排进行审慎规划并缺乏相关支持性文档,而被税局认为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如进一步构成常设机构,则会被征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涉及的付汇时间跨度,汇发30号文中有提及说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这方面的掌控,在实际操作中各个银行的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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