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三种权利要受到限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如果有党内职务的,其党内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的一年或者二年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没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是这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坚持不改正错误或者又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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