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立继承活人荆其庸房产的假案】 致最高检察院 申请人:荆其庸(一审被告活人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36年 二审上诉人活人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38年) 男 1923年6月16日生 住北京西城区东廊下胡同16号。 委托代理人:荆洁生(申请人荆其庸之女法定继承人) 女 1958年 月 日生 住北京西城区东廊下胡同16号。 被申请人1:荆其兰(一审原告是被告活人荆其庸之三妹 二审被上诉人) 女 1935年 月 日生 住北京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1号。 被申请人2:荆其毅(一审法院枉法追加的原告是被告活人荆其庸之兄 二 审被上诉人) 男 1912年 月 日生 原借住北京西城区东廊下胡同16号。 被申请人3:荆其鲁(一审法院枉法追加的第三人下落不明是被告活人荆 其庸之弟 二审被上诉人) 男 1928年 月 日生 住台湾省桃园县杨梅镇永宁里永宁新街九邻14号。 被申请人4:荆其芳(一审法院枉法追加的原告是被告活人荆其庸之大妹 二审被上诉人) 女 1930年 月 日生 住北京朝阳区幸福一村太平庄3号楼1单元12号物资局宿舍 被申请人5:荆勉/荆其臻(一审法院枉法追加的原告是被告活人荆其庸之 二妹 二审被上诉人) 女 1932年 月 日生 住广东省惠阳 地区军分区宿舍。 案件简介:本案一审被告活人荆其庸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36年,二审上诉人活人荆其庸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38年。 案件当事人简介:原、被告父荆有容,母林仲璞生有6个子女:老大(男)荆其毅、老二(男)荆其庸、老三(男)荆其鲁、老四(女)荆其芳、老五(女)荆勉/荆其臻、老六(女)荆其兰。 一审案由:继承(注:立继承同胞兄弟(活人)荆其庸持有房地产所有权 证36年的房产假继承案)? 二审案由:确认产权 继承(确认(活人)荆其庸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 38年的房产是他父亲荆有容死人的假遗产房、假继承案)? 监督理由: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相互继承活人房产的权利! 申请人荆其庸(活人)不服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1983)西民字第1039号案,法官刘志洪 曾明违反法定立案程序:①对被告荆其庸活人的房产不存在继承②对原告荆其兰(胞妹)诉求继承被告(胞哥)荆其庸活人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36年的房产没有直接继承的利害关系;③对原告荆其兰(胞妹)没有诉求继承被告(胞哥)荆其庸活人房产的主体资格;④对原告荆其兰(胞妹)诉求继承被告(胞哥)荆其庸活人房产没有明确的被告、就没有诉求所依据的任何具体事实、理由和合法证据,就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的范围; 反而法官刘志洪 曾明仅凭原告荆其兰起诉书所编造的谎言就给《原告荆其兰(胞妹)立继承被告(胞哥)荆其庸活人房产的假继承案并(见一审卷法官刘志洪 曾明与枉法追加的原告荆其芳谈话笔录:判又不好判,因为产权人是被告荆其庸姓名,我们判决只能靠推测)该推测判决错误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相互继承活人房产的权利! 因此质问并严肃查处: 1、作为法律专业法官刘志洪、曾明凭什麽说:本案房产是原告荆其兰与被告荆其庸他们的父亲荆有容的遗产房、有任何证据吗?再多的谎言也推翻不了1948年荆其庸民国时期购买本案房产盖有民国政府大红章的房产证!也推翻不了解放后195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给荆其庸以旧换新盖有大红章的房产证!对本案卷只有被告荆其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和房档的历史事实证据的房产,没有他父亲荆有容的房地产证和房档,凭什么给《原告荆其兰(胞妹)立继承被告(胞哥)荆其庸房产的假继承案并用推测判决适用婚姻法错误》? 2、难道法官刘志洪 曾明为了办人情案、关系案、帮凶诈骗犯原告荆其兰达到抢劫被告同胞兄弟荆其庸活人房产的目的就立假继承案并用推测判决?被告荆其庸与原告荆其兰本是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推测是夫妻关系用婚姻法判决?或推测被告荆其庸是原告荆其兰的父亲荆有容是父女关系用婚姻法判决?既然判决书写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对此房未留遗嘱,因此法官刘志洪、曾明 就是故意颠倒黑白、张冠李戴:将被告荆其庸活人持有36年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和房档的历史事实证据的房产 “凭空挂在他父亲荆有容死人名下”【一变假遗产房 ?、二变假继承案?变相“将被告荆其庸活人的房产让同胞兄弟姐妹原告荆其兰及一审法官刘志洪、曾明枉法追加的原告等5人枉法继承】该推测判决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庭审笔录法官刘志洪、曾明包庇诈骗犯原告荆其兰不安排质证阶段和辩论阶段,剥夺了被告荆其庸质证权利和辩护权力,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造成本案不该进入法院被枉法进入法院,不该追诉被枉法追诉至今2015年33年冤假错案,应当再审。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申请人荆其庸(活人)不服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二审(1985)一中民字第171号案,法官李河旺违反法定立案程序《变换案由致使本案一错再错》违反二审合议庭5人小组评议此案:众人意见:以本案卷荆其庸房档为准、确认荆其庸是产权人,二审要求撤销一审假遗产房、假继承案、改判(见二审合议庭5人小组评议笔录) 因此质问并严肃查处: 1、 作为法律专业法官李河旺凭什麽不但没有按二审合议庭5人小 组评议的意见判决?反倒在判决书上取消所有二审合议庭5人小组成员及书记员? 2、凭什么二审合议庭5人小组成员里没有李河旺,李河旺反倒当二审的审判长? 3、难道法官李河旺为了办人情案、关系案、帮凶诈骗犯一审原告荆其 兰、二审被上诉人荆其兰达到抢夺同胞兄弟荆其庸房产、知法犯法、超越职权:对上诉人荆其庸活人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38年的房产张冠李戴《荆其庸活人的房产重新确认是他父亲荆 有容死人的假遗产房、假继承案并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同现行第一百七十条)》(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故意颠倒黑白:“仍将上诉人荆其庸活人的房产空挂在他父亲荆有容死人名下”一变假遗产房、二变”假继承案”变相将上诉人荆其庸活人房产让被上诉人同胞兄弟姐妹荆其兰等5人违法继承》该二审判决仍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二审卷中笔录法官李河旺藏匿上诉人10页证据并包庇诈骗犯被上诉人荆其兰仍没安排开庭审理、没有质证阶段和辩论阶段,剥夺上诉人荆其庸质证权利和辩论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此一审法官刘志洪、曾明、二审法官李河旺枉法判决形成一连串枉法窝判,应当再审。 三、依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申请人荆其庸(活人)不服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第三审和第四审程序空转(1986/1988)一中民申字第107号案,法官张瑞珍 对上述两级法院两审违反法定立案程序的案件、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枉法判决,应当依法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没找过再审申请人荆其庸谈话、核实并没进入再审程序,就枉法驳回再审申请、该两次驳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此一审法官刘志洪、曾明、二审法官李河旺、申诉法官张瑞珍的枉法判决,形成一连串的枉法窝判,造成本案至今2015年33年冤假错案,应当再审。 四、依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人荆其庸(活人)不服北京高级法院第五审程序空转(1989)京高民再字第152号案,法官王增勤 对上述两级法院四审违反法定立案程序的案件、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枉法判决,应当依法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没找过再审申请人荆其庸谈话、核实并没进入再审程序,就枉法驳回再审申请、该三次驳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此一审法官刘志洪、曾明、二审法官李河旺、申诉法官张瑞珍、再审法官王增勤的枉法判决 形成一连串枉法窝判。 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申请人荆其庸(活人)不服最高法院第六审程序空转(2008)高民监字第000148号案,法官刘宽 对上述三级法院五审违反法定立案程序的案件、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枉法判决,应当依法再审或提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没找过再审申请人荆其庸谈话、核实并没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至今2015年7年多没任何书面答复,就口头答复案件终结了,该口头答复违反了上述最高法院自己规定的法律,至此一审法官刘志洪、曾明、二审法官李河旺、申诉法官张瑞珍、再审法官王增勤、审监法官刘宽、四级法院六审的枉法判决 形成一连串枉法窝判,造成本案不该进入法院被枉法进入法院,不该追诉被枉法追诉至今2015年33年冤假错案,故,向最高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制造冤假错案,要求纠正冤假错案,还荆其庸公平公正,以维护法律尊严! 2、申请监督最高法院(2008)高民监字第000148号案至今2015年7年没任何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二、因此我父亲荆其庸购买本案房产自1948年登记的房地产证至1951年北京市地政局(以旧换新)登记的房地产证至今2015年68年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证和房档的历史事实和证据是具有绝对排他性的产权人,自1983年荆其庸之妹荆其兰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诉求继承哥哥荆其庸活人房产至今2015年33年,荆其庸的 房地产证及房档就在四级法院卷中与他们的父亲荆有容毫无关系,但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1983)西民字第1039号案法官刘志洪、曾明在没有原告荆其兰诉求继承同胞兄弟荆其庸的房产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的情况下《立继承同胞兄弟荆其庸房产的假继承案》 造成本案不该进入法院被枉法进入法院,不该追诉被枉法追诉(见证据2:1948年荆其庸购买登记的本案房地产证和见证据3:1948年荆其庸购买本案房产的置产声明和见证据4:1951年北京市地政局以旧换新颁发荆其庸本案房地产证)。 四、依据:经最高法、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法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受理的规定。 申请人荆其庸自1990年到最高法再审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至2008年8月18年多法官刘宽才给再审申请立案、案号(2008)高民监字第000148号案,又至2015年7年置之不理、申请人没有最高法裁定再审?未下发不予受理的驳回通知?也没找过再审申请人谈话、核实,未经审结程序未终结、申请人就是本案再审申请人,但最高法对本案再审申请人登记的(粉表)注明:最高法已审结处理?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是非诉讼来访?最高法就是违反自己规定的法定程序(见证据5:给申请人最高法登记粉表注明:已审结处理、是其他非诉讼来访)该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宪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何在?法院依据证据判案何在? 申请人荆其庸之女法定继承人荆洁生 电话13261246289 2015年4月9日修 |
|
来自: 昵称23190084 > 《待分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