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收藏快乐 2015-04-29
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
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信访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司法部等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履行信访、人民调解职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平安相城”、“法治相城”、“和谐相城”,实现“四城”建设的更大跨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对接目标
  对信访人在建议、意见或接访请求中反映的矛盾纠纷,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适宜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在大调解工作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以达到全区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接原则
  (一)坚持基本程序原则。“访调对接”工作坚持运用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方法,严格执行信访和人民调解的相关制度,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与“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重大事项不出镇(街)”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与“访调对接”相对应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切实做到在信访中反映的矛盾纠纷有责任主体调处、调处及时和调处在基层。做到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二)坚持以民为本原则。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访调对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把“访调对接”工作真正办成为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惠民、利民、便民工程。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注重“访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协作联动,有效整合信访接待部门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流转和调处。从群众密切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按照《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访调对接”工作,确保“访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四、对接制度
  (一)预警排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开展信访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信访事件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情况通报制度。区镇两级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人员,统一组织稳控工作;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信息的办理结果。信访局(办)要定期将赴京、去省越级上访和到市里集体上访的情况通报给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真正做到上访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
  (三)工作例会制度。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交换信访和调解工作有关的信息、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会商确定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及时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
  (四)会商会办制度。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作为“访调对接”的重要工作内容。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处理。
  (五)考核奖惩制度。将“访调对接”工作的目标管理纳入信访和大调解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配套。对“访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处理信访事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五、流转程序
  (一)对接范围。信访局(办)接访的属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管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镇(街道)两级提出的建议、意见、请求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多个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较大行政争议)的信访事项,直接转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经访、调部门协商会办拟列入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信访事项;领导直接交由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调处的信访事项。以上移交均应征得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同意,即必须是自愿接受调解。   
  (二)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信访局(办)相关接访人员为 “访调对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的属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处理的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等项工作。
  (三)区信访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中,归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应移交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须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经分管局长审签后,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书和必要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区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告知信访人到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移交来的信访件决定受理的,采取自行调处或分流至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局,并由信访局最终结案。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三天内将材料退回信访局,并告知理由。
  (四)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由信访局(办)转来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和人民调解规定期限内完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到期未能调结的,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转给信访局。
  (五)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处按“访调对接”程序承接的信访事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则反馈给信访局(办),并由信访局(办)按普通信访事件办理程序处理。
  (六)在“访调对接”日常工作中,对管辖一时难以确定的涉及矛盾纠纷的信访事件,则由信访局(办)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碰头会商,并报告有关领导后,确定管辖受理的单位、部门。
  (七)建立符合“访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并切实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六、组织领导
  成立“访调对接”工作协调小组。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分管领导任协调小组的组长,指导和协调全区的访调对接工作,区镇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信访办负责人具体负责“访调对接”工作。
  七、工作要求
  规范调解程序。在实施对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文书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
  加强信息沟通。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工作形势,交流对接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设想和举措。
  落实指导责任。区信访局和区司法局要密切协同,全面负责对基层信访部门与调处中心有效对接的指导,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苏州市相城区信访局     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

  苏州市相城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