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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蜂蜜

 侗乡人1961 2015-05-03
无公害食品 蜂蜜
日期:2015-04-29 09:43 作者: 来源: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 点击: 3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蜂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蜂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知用于本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GB 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2396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 14931.1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测定方法

  GB 14963蜂蜜卫生标准

  GB 16740保健(功能)通用标准

  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1001预包装食用蜂蜜

  SN 0130出口蜂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 0691出口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N/T 0852进出口蜂密检验方法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天然蜂蜜natural honey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蜜露,经过自自充分酿造而成的含糖甜物质。

  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品种所具有的色泽。依品种不同从水白色至深褐色

气味与味道

有蜜源植物或花的香气。单花种蜂蜜有该种蜜源植物或花的香气。口感甜润或甜腻。某些品种略有刺激味。无其他异味

状态

常温下呈透明、半透明粘稠流体或结晶状。无发酵征兆

杂质

不含肉眼可见杂质

  4.2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2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 g)

≤23

还原糖(以转化糖计)/(g/100 g)

≥65

蔗糖/(g/100 g)

≤8

灰分/(g/100 g)

≤0.6

酸度,(1mo1/L氢氧化钠)/(mL/100 g)

≤4

淀粉酶活性(1%淀粉溶液)/[mL/(g.h)]

≥4

注:荔枝蜂蜜、龙眼蜂蜜、柑橘蜂蜜、鹅掌柴蜂蜜等蜜种不要求淀粉酶活性指标。

  4.3微生物要求

  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3微生物要求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 000

大肠菌群/(NPN/100 g)

≤30

霉菌总数/(cfu/g)

≤20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4.4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

  4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指标

铁(以Fe计)/(mg/kg)

≤20

锌(以Zn计)/(mg/kg)

≤25

铅(以Pb计)/(mg/kg)

≤1

羟甲基糠醛(HMF)/(mg/kg)

≤40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四环素族抗生素/(mg/kg)

≤0.05

氟胺氰菊酯/(mg/kg)

≤0.05

注:铁和锌属超量有害的金属。

  4.5其他要求

  应符合GH/T 1001标准规定。

  5试验方法

  5.1试样制备

  按SN/T 0852—2000中2.1规定检验。

  5.2感官检验

  5.2.1色泽、气味、味道

  按SN/T 0852—2000中2.2和2.3规定检验。

  5.2.2状态

  试样放在透明容器中,目测观察透明度、结晶和杂质。轻微倾斜容器,然后用洁净的玻璃棒搅动试样,观察其流动性和粘稠度。用玻璃棒挑起试样,鼻嗅和口尝试样,鉴别发酵征兆。

  5.3理化检验

  5.3.1水分

  按SN/T 0852—2000中3.4规定检验。

  5.3.2还原糖

  按SN/T 0852—2000中3.8规定检验。

  5.3.3蔗糖

  按SN/T 0852—2000中3.9规定检验。

  5.3.4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检验。

  5.3.5酸度

  按SN/T 0852—2000中3.5规定检验。去除原规定中的%。

  5.3.6淀粉酶话性

  按SN/T 0852—2000中3.6规定检验。

  5.4微生物检验

  5.4.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检验。

  5.4.2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检验。

  5.4.3霉菌总数

  按GB 4789.15规定检验。

  5.4.4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检验。

  5.5有毒有害物质检验

  5.5.1羟甲基糠醛

  按SN/T 0852—2000中3.7规定检验。

  5.5.2六六六、滴滴涕

  按SN 0130规定检验。

  5.5.3氟胺氰菊酯

  按SN 0691规定检验。

  5.5.4四环素

  按GB/T 14931.1规定检验。

  5.5.5铅、锌

  分别按GB/T 5009.12、GB/T 5009.14规定检验。

  5.5.6铁

  按GB/T 12396规定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

  6.1.1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包装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1.2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班产量小于2 t时,可把生产时间接续的2个班次产品合为一批。

  6.2抽样方法

  按照GH/T 1001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方最终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4.2、4.3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也可根据产品接受方要求进行。进入流通领域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检验。

  6.4型式检验

  对产品全部技术要求的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变更原料供应方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人员、设备、原料、工艺条件、环境等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部门其他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判断规则

  按GH/T 1001—1998中6.4规定执行。

  7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7.1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7.2标志

  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要求。

  7.3标签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与食品标签一致。

  7.4运输、储存

  7.4.1产品储存、运输工具应符合GB 17405要求。

  7.4.2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混存混放。

  7.4.3产品运输、储存应符合蜂蜜储存条件。防止污染和温度急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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