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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大海里的火焰 2015-05-03

     自秦朝实行郡县制以来,县级政权作为基层政权一直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历代封建王朝都是通过县衙门征收赋税、维持兵源、统治人民的。它上承朝廷、郡、府、省,下衔百姓。自上而下的各项政令、法规都要由县一级政权向百姓传布推行,赋税徭役要靠县一级政权来征收,其它如维护社会治安,编制户籍,处理初级诉讼,兴修农田水利,兴办修桥辅路、赈恤救灾等公益事业,均在县官的职权范围之内。因此,《清朝经世之编》中称:“天下之治始于县”。雍正三年(1723年),皇帝在给知县的敕谕中特别指出:“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因为县官处于国家政权的基层,最接近百姓,所以人们常称县官为“亲民之官”,百姓则称其为“父母官”。按清朝制度规定:县官出巡,其仪仗中没有回避牌,其意义就在于“与小民朝夕相处,勿使隔绝不通也。”

    由于县级政权在封建统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因而对县衙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也逐步走向规范化。清代朝廷除在《清会典》、《吏部处分则例》中对县署制定了有关法规条令外,还特别编修了《钦颁州县事宜》,使县衙门行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达到封建社会基层行政组织较完备阶级。现就清代同治年间即墨县衙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作如下介绍:
    知县 是县衙的最高行政长官。其职责是掌管全县赋税征收、决断刑狱、劝农稼穑、赈灾济贫、除奸除霸、兴善之教、贡士、读法、祭神祭孔等无所不包。其秩为正七品,多由进士、举人、贡生等经吏部铨选授职。年俸银29两2钱5分9厘,清乾隆三年始,年给养廉银1400两,公银160两。
    县丞 是知县的辅佐官(相当于副县长),其秩为正八品,也是朝廷命官。其职责是主管全县的文书档案、仓库、粮马、征税等,下设攥典1人协助其处理公务。清康熙三十八年,即墨县衙之县丞被裁缺,后再未设。
    主簿 是知县的佐贰官,别称“书记”。其秩为正九品,主管全县户籍、文书办理等事物。下设攒点1人协助其办公。明崇正年间即墨县衙尚设此职,清初即裁缺。
    典史 此职始于元朝,明清因之。是知县的佐杂官,未入流。掌管缉捕、稽查狱囚、治安等事宜。清康熙三十八年即墨县裁缺县丞后,县丞、主簿的职责均由典史兼管,形成县衙的二把手,无所不管。因此清代称其为杂职首领官。即墨县典史年俸银31两5钱2分,养廉银80两。其属下有攒点1人协助其办理公务,公家不付俸资。有门子1名,年工食银5两5钱5分9厘。马夫1名,工食银5两5钱5分9厘。
    以上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均由吏部铨选,皇帝任命。故称“朝廷命官”。
    六房 县衙日常办公的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六房是县属的组织机构,附于县公堂之左右,每房设典吏1人,其工作人员称“攒点”、“书吏”、“书办”、“书役”、“胥吏”等。六房的办事人员均没有俸禄和工食银,只能靠微薄的纸笔费、抄写费、饭食费等维生,因而他们只能靠谋取各种私利,以补其收入之低微。这些人大都读过书,科举无望,但又“文理明通,熟于律例,工于写算。”(《大清会典事例》),因而便通过各种手段,进入县衙门当一名胥吏。五年役满后,即由知县给予一定赏赐开缺。清代即墨县衙设十房,其职责分别为:
    吏房,设典吏1名(亦称“吏书”)攒点1名,管理本县所属吏员的升迁调补,下委任状,以及登记本县进士、举人等在外地做官的情况。吏房是管官吏的,有权有势,在知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户房,设典吏1名(亦称“户书”),攒点1名,主管全县征收税银,交粮纳税,并把所收皇粮折成银两,然后签点银匠将碎散银两入炉融化铸成元宝(50两)、中锭(10两)、锞子(5两)等型号,上解朝廷国库。另外,户房还掌管“鱼鳞图册”、钱粮地清册等。如遇灾荒三年,户房还具体经办赈灾放粮等事宜。
    礼房,设典吏1名(亦称“礼书”),攒点1名。该房主管祭神、祭孔、庆典等事。科举考试时协助知县、教谕等考官组织考生应试、监场、发放和收缴考卷等。还主管知县出巡时的仪卫、鼓乐和祭孔时的佾生,生员参加乡试时,礼房组织“送学”、“宾学”等礼节仪式。礼房下设柬房,设柬书1名,掌管知县的信件、名片和帖子,以及出示县谕,办理请柬等。
    兵房,设典吏1名(亦称“兵书”),攒点1名,主管全县征集兵丁、马匹、训练丁壮。另如驿站、铺兵、城防、剿匪等事宜亦属兵房管辖。
    刑房,设典吏一名(亦称刑书),攒点1人,其职责是主管全县民事、刑事案件。其下有仵作4名,年工食银22两2钱3分6厘,看监禁卒8名,年工食银88两9钱1分3厘。
   工房,设典吏1人(亦称“工书”),攒典1人,主管全县蚕桑、织造、修筑署衙庙堂、兴修水利、铸造银两、销毁制钱等。
   此外,尚设有负责登记收发文件、誊写状榜等事宜的收发房;负责管理县属银钱出入的库房,又称账房;有专司知县审官司时原、被告应填之表格及口供笔录事宜的招房;又负责管理粮仓的仓房,仓房下属库子4名,年工食银22两2钱3分6厘,斗级4名,年工食银22两2钱3分6厘。
    清代县级衙门法定编制简略,实行知县负责制,虽有典史协助处理公务,但由于人少事繁很难胜任。因此,其正式办事的是六房胥吏,他们实际上承揽了衙门的全部事物和权力,虽然其人员编制没有法律规定,亦不从国库中支付俸银,但事实上成为县衙内固定的办事机构,并为最高政权所认可。这些人员由于他们没有薪俸,然握有实权,因而便千方百计利用手中权力,横征暴敛,索贿受贿,中饱私囊。特别到清朝中叶以后,书吏擅权以成为积重难返之弊病。清代曾流行一句话曰:“任你官清似水,难免吏滑如油。”这是对县衙胥吏的真实写照。
    三班 清代即墨县衙设三班:即皂班、壮班和快班。他们和禁卒、门子、仵作、稳婆等统称为衙役,他们服务于县衙,担负站堂、行刑、拘捕、查脏、催科、征比、解囚等差事。虽享有国家规定的低微工食银,但常凭借手中的实权,鱼肉百姓。因而《大清律例》将他们贬为贱籍,其子孙三代不得入仕为官。
    皂班,负责知县升堂问案时站班、行刑等事宜。即墨县衙共设皂隶20名。其中为知县听差的16名,年工食银66两7钱8厘。为典史听差的4名,年工食银22两2钱3分6厘。
   壮班,又称民壮,承担力差、催科、征比等。即墨县衙设40名,年工食银320两。
    快班,又称捕快。负责缉奸捕盗、破案、解囚等事。工食银124两5钱3分5厘。
    此外,为知县听差的尚有门子2名,年工食银11两1钱1分8厘。轿伞扇夫7名,工食银38两9钱1分3厘。为典史听差的门子1名,工食银5两5钱5分9厘。马夫1名,工食银5两5银5分9厘。
    县属各官
    教谕,为儒学署首席学官,秩正八品,由举人或贡生除授。掌管训迪学校生徒,考察学校课艺业之勤惰,组织考试生员、祭孔等事宜,直接听命于省学政。其年俸40两。
   训导,为儒学署副学官,秩从八品,其职责主要是协助教谕处理有关事宜,年俸40两。
    巡检,是巡检司的首领官。清雍正十二年裁撤鳌山卫及雄崖所、浮山所后,即墨境内设浮山、鳌山、栲栳岛及雄崖四巡检司,后浮山及雄崖两巡检司移驻外县,县内只有鳌山、栲栳岛两处巡检司,而栲栳岛巡检司亦移驻雄崖。
    鳌山司巡检,秩从九品,年俸银31两5钱2分,养廉银80两。下属有皂隶2名,年工食银12两4钱。初有马步兵50名,至同治年间削减为20名,年工食银62两。
    栲栳司巡检,秩从九品,年俸银31两5钱2分,养廉银80两。下属皂隶2名,年工食银钱12两4钱。马步兵初为30名,清同治年间削减为20名,年工食银62两。
    巡检的主要职责是掌管辖区内缉捕盗贼、盘诘奸究、维护社会治安等,虽是县衙的派出机构,但在其辖区内权力很大。
    驿丞,是递铺司的首领官,掌管邮传、递送等事宜。清初,县内设总递司,东北路铺司4,西路铺司5,西北路铺司7,计有司兵71人。至同治年间裁减后,全县有司兵29名,年工食银158两4钱8分,里甲马夫2.7名,工食银34两,白夫6名,工食银47两5钱3分3厘。
    另外,县衙属官中尚有住于医学署中主管全县人医和兽医的医官1人;住于庆城寺内的僧会司僧会1人,掌管全县僧人;住于城隍庙内道会司道会1人,掌管全县道人。这些都不是正印官,亦不给予俸银,故称“杂职官”。
    县衙除设有上述机构和人员外,还有知县私人聘任的幕僚。这些人或擅长刑律,或能写会算,或谙练官场事物,具有一定的聪明才智。知县聘请他们作为心腹为自己出谋划策,处理公务。他们泛称师爷,再按其专长分为书启师爷、刑名师爷、钱谷师爷。师爷们无俸禄和工食银,年终知县给予束脩。他们往往左右知县施政之明暗,为官之清廉。他们和知县是宾朋关系,来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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