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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取消医疗事故鉴定 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保证群众生命健康

 千里独行之2014 2015-05-05
导读:长期以来,医疗侵权纠纷被分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与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容易出现同一类型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公平的现象。日前,省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解读:取消“医疗事故”鉴定以前,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会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再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的往往是医疗过失鉴定。今后,医疗损害纠纷中,将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原有的“医疗事故”鉴定。

《意见》规定,对于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如医疗机构的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同时,为了确保各方普遍关心的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意见》还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可视情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助质证等。此外,省高院将下发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以规范“一元化”审理模式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案例三

携手医调会 化解纠纷建和谐宁波的高先生因摔倒导致右手骨折,到当地医院就医治疗,医院诊断为右手肱骨骨折,对其行钢板内固定术。术后一年多,高先生因感觉伤痛到医院就治,经X光检查发现右手肱骨不连,钢板断裂,医院对他再次进行了固定手术。

术后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7万余元。宁波海曙区法院受理该起纠纷后,与宁波医调会理赔中心联系,邀请中心具有丰富诊疗经验的老医生专家参与案件的调解。专家就高先生的具体情况从专业上进行解释,分析肱骨不连、钢板断裂原因可能是因为高先生没有按照医嘱定期到医院进行X光检查,也可能是因为用力不当或者钢板本身的质量问题。同时,法官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就法律问题给当事人进行阐释和说明。

经过法官和理赔中心专家从医学和法律角度双管齐下的说服,使纠纷双方充分认识到各自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医院赔偿高先生3万元,但高先生需支付拖欠医院的第二次手术费用。

解读:医患双方调解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意见》规定,医患双方经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请求撤销、解除、变更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记者 方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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