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夫妻一方支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离婚时房产应该归谁
来源:河北法制网
读者:程某反映,婚前,他父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他的名下,由他自己偿还贷款。后来,他与李某结婚,房贷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现在,他与李某准备离婚,他咨询该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该条第2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该处房产首付为程某父母支付,已登记在程某名下,且房贷婚前由程某自己偿还,所以,该处房产可归程某所有。鉴于婚后房贷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所以,程某应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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