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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神州国土 2015-05-06
经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河北法制网

  □ 张付有 张政杰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和被告人的利益。自首制度的贯彻落实,在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实中案件的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有较多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一些疑难问题认定很不统一,影响了自首制度的贯彻落实。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就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在具体办案中,司法机关根据现有的线索,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对其进行讯问,尚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电话、口头或者邮寄送达传唤证的方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常见,是否认定为自首,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因其是受到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以选择到案或不到案,仍具有自主决定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碍构成自首。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一是对“自动投案”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是对传唤本身性质的理解。由于强制措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故我国刑法对此有非常明确规定,包括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可见,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只不过是司法机关告知有作案嫌疑人员到案接受讯问的通知方式,并不具有强制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能选择置之不理、逃跑或者选择到案接受讯问。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也因此,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虽是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或者书面传唤到案的,但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如果满足如实供述这个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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