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决定适当调整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由 20% 调整为 10%,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退休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 20% 调整为 10%,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 元以上部分(不含属于自费药品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5001 元至 10000 元补助 25%;10001 元以上部分补助 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 四、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 15 万元。具体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部分。一个年度内 1 元至 30000 元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补助 75%,个人负担 25%;30001 元至 150000 元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补助 85%,个人负担 15%。 五、本通知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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