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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定的技巧与方法 | 人力资源法律

 望云1120 2015-05-19


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有人称之为“企业宪法”。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或对规章制度运用不当、或规章制度内容没有细化,导致规章制度无法发挥其企业宪法的作用。有鉴于此,笔者特提出规章制度十要素,从规章制度制定主体、规章制度生效、规章制度的内容约束、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规章制度与违规解除、招录入职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岗位制度、离职制度对企业规章制度的适用做一梳理,防范企业因规章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劳动法律风险。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


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目前劳动法、公司法中均未明确规定,仅笼统地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但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来看,公司体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即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推而广之,非公司法人企业由其实际控制人制定规定制度,合伙企业由其合伙人协议制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出资人或者负责人制定。


同时对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中存在着“单位职工共决制”和“共议单决说”,前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制定,后者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这两点的矛盾目前存在争议,有待于立法的明确。但一些地方性规定中对此作出了明确,建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须参考本地地方性规定。


二、规章制度的生效。


规章制度要用于实务管理,还必须履行一定的生效程序,即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公示程序是指单位必须履行规章制度告知义务,满足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示的方式,实务中单位可以采用告知确认书、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签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但一定要注意保留告知相关证据,防止因告知举证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民主程序目前法律的规定有所松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意见稿》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正式颁行的《解释四》中已删除此项规定。各地对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一般采取保留的态度,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即可作为仲裁或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概括了规章制度的内容,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并非随意制定,而是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首先是职工本人的约束,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利益时,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束,企业管理中有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劳动合同管理职工个体,第二层是集体合同规定全体职工基本条件,第三层是规章制度统领管理,但三个层次的有位阶顺序,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否则其内容不能得到认可;最后规章制度的内容还收到工会的约束,工会如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企业提出建议要求修正。


四、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


规章制度的违法救济沿承《劳动法》规定的行政、司法两种救济手段。行政救济中,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司法救济途径体现在规章制度对职工的约束力,如规章制度违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法院或仲裁部门可以不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则企业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惩处措施也就不能得到认可。


五、规章制度与违规解除。


一般来说,单位单方解除行为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也是单位解除行为中最简便的一项。但采用这种解除方式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严重程度”的认定,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违反规章制度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同时规定一般违反累计为严重违反,并就一般违反的类型和严重违反的类型予以明确化,从而防止因严重程度不明而导致企业违法解除;二是规章制度中多采用概括性约定、类型化约定的方式,企业管理中不能事无巨细均能在规章制度中体现,故针对规章制度采用概括性、类型化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规章制度未能明确规定的行为,如约定“造成企业损失超过1000元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是从损失数额的角度囊括各类损失行为。


六、招录入职制度。


招录入职是企业员工管理的第一道关口,招录入职的风险点在于三点:1、防止招录广告出现就业歧视,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因就业歧视员工索赔的案件,因此需要单位制定招录广告时细加斟酌,防止出现年龄、身份、性别、地域、学历等就业歧视;2、把好入职体检关,企业可以在招录中注明员工必须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并将体检报告作为录取条件之一,防止因员工身体羸弱产生后续纠纷;3、明确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单位试用期解除员工的重要依据,如录用条件不明则单位不能行使录取解除权,因此必须通过录用条件确认书或者录用条款等方式明确录用条件。


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中一项重点,劳动合同管理立足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监控五个方面。劳动合同管理最主要就是规范化,目前围绕劳动合同存在的争议包括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变更、不当解除和违法终止,因此企业一方面要注意劳动合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要做好劳动合同的日常监测工作,将劳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避免矛盾的长期累积,造成对企业不利的后果。


八、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的制定要注意薪酬的构成和薪酬的激励性两个要件,薪酬的构成可以采用“三结合”的模式,短期薪酬与长期薪酬的结合、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的结合、法定薪酬与约定薪酬的结合,一方面节省企业薪酬开支,另一方面采用薪酬激励员工工作;薪酬的激励性,要做好薪酬的市场调查和薪酬层次分配,市场调查立足于制定有行业、区域竞争力的薪酬数额,吸揽优秀人才;薪酬层次分配,着力于建立薪酬的内部竞争体系,激励员工上进心,保持企业发展活力。


九、岗位制度。


当前的岗位制度中,调岗是一大难题。企业可以采用岗位合同和竞聘上岗相结合的制度实现合法的岗位调动。具体操作方法在劳动合同篇中已有论述,但需要主要这种体制实行的一个前提,即绩效考核的明确和公开性,不论是岗位合同还是竞聘上岗其所依据的都是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因此企业实行浮动岗位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建立明确、透明的绩效考核制度。


十、离职制度。


当前企业的离职制度过多罗列法律条款,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离职的规定罗列作为企业处理员工离职的依据,这种操作方式有失柔性,笔者建议设立柔性离职操作模式:1、建立离职谈话制度,针对离职员工由部门主管或者HR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心态和原因,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员工矛盾。同时注意收集离职员工对企业的意见,针对共性意见改善企业管理方式;2、建立离职员工信息登记制度。奉行“好马也吃回头草”的理念,将离职员工看做企业的资源,定期对离职员工进行回访,了解离职员工的状态,认识到离职员工对企业熟悉、工作熟悉的特点,把握好离职员工这一特殊的人力资源;3、设立离职员工帮助制度,对离职员工的帮助包括提供再就业信息、办理社保档案转移等,通过帮助制度一方面可以缓和员工的冲突心理,便于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离职员工对企业的感情,方便员工后期的回归和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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