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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来点儿实际的!

 望云1120 2015-05-22


作者:沈威


问:什么条件下职工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职工是否有资格享受年休假,由自己的连续工作年限决定。


问:职工年休假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期限由其累计工作年限决定。


问:职工连续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5月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即在判断职工是否有资格享受年休假时,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中对此有不同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但该文件因主要内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SPAN>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相抵触,于2012年4月20日被废止。


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问: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问:公司如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问:公司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又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另行支付日工资的200%。


问:计算年休假的日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即年休假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


问: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关于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深圳实务中处理原则是,年休假跨年使用再向后推一年,为劳动仲裁时效的期间。


例如:张某2008年2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张某休过年休假,也没有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13年7月30日,张某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则张某可以要求2011年、2012年以及2013年7月30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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