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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资产证券化进程Yes 还是 No?

 黄河沧浪 2015-05-23

 




国务院日前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专家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减轻降准等增量货币投放的压力,也有利于盘活存量助力实体经济。而另一方面,又有消息称,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草案中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多个领域有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那么,P2P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进程 ,Yes 还是 No?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存量信贷资产打包出售给一些机构,后者再以这些信贷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作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BS )两种。

  2014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这一决定代表着资产证券化的进程进展加快。

  P2P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市场巨大,P2P网贷平台自然想分一杯羹,有的平台做了一些创新,但严格意义上并不是资产证券化。

  传统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要来说三个参与主体:发起人、SPV和投资者。

  具有四个程序:1.发起人构建基础资产池,把希望证券化的资产剥离2.成立SPV,SPV的作用主要是按照“真实出售”的标准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3.证券发行,SPV委托承销商进行公开或者私募的方式发行证券;4.后续的管理与结算。

  而在P2P网贷行业类资产证券化的业务里,把债权让与人的小贷公司视为发起人,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作为增信手段,小贷公司的债权被拆再无记名转让给投资者,SPV的角色则显得不明朗。实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中SPV的作用在于破产隔离,资金的流动是单向的,而在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小贷公司还要对债权进行到期回购,小贷公司股东要对该笔债权进行担保。

  另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应当是正规挂牌机构,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所以当前P2P平台的相关业务也仅能算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如某P2P平台推出的安稳盈是他们与多家小贷公司及产权交易所合作的产品,项目标的为小贷公司托管在产权交易所的资产包,转让到期后,小贷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已转让的小贷资产。以其正在发标的某一标的为例,标的说明上写明了托管的信贷资产包包括共8笔未到期债权,所有债权涉及的借款本金余额约为2500万元。

  优势及风险

  在另外一些创新业务模式的P2P平台中,通过转让融资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等进行类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扩充了线上的项目,又给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提供的融资的渠道,但对风控的要求十分严格。

  同时,有P2P从业者也曾表示,监管层对P2P的态度不明,使他们一度暂停了一些尝试。也有人表示,P2P网贷的资产证券化面临几个明显的风险。

  1. 资金池构建风险。资产证券化首先是要形成一个资产池,而资产池的本质是基础资产带来的现金流。中国银监会明确提出P2P网络信贷不得触碰的“四条红线”之一就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为了绕开这一监管红线,很多平台也做了创新。

  2. 系统性风险。P2P兴起的时间偏短,对在整个产品的运作、包销质量、借款者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都没有丰富的经验。

  3.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P2P证券化资产的基础资产可能出现由于信用问题,无法支付原先预计的本息现金流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对平台的风控要求十分严格。

  P2P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是否继续,一定程度上要看监管政策的走向。但是,短期内,在各种创新手段层出不穷,以及鉴于监管对新兴行业“ 不能管太松,也不能管太紧”的态度上,小编觉得,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短期内仍将存在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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