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关于江苏高院[2014]2号审委会纪要的解读(转)_小虾米雷星

 平静的不安 2015-05-24
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各类民事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形成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审判研究订阅号已于4月16日推送),对实践中各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厘清和规范,为全省法院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为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纪要》的有关内容,现将《纪要》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以物抵债的现象较为普遍。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涉及以房抵债的案件约1500余件,这里不包括以动产和权利的抵债。以物抵债之所以引起我们的关注,是因为抵债的案件大都以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在调解书的背后往往难脱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嫌疑,有的已被查实就是虚假或恶意诉讼。抵债的目的或者是为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承担;[1]或者是为牟取不当利益、有违社会诚信;[2]或者是通过以物抵债、规避国家相关政策。[3]有的以物抵债虽然与虚假诉讼无关,抵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有限的财产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抵给某个债权人,导致其他债权人望调解书而兴叹,法院某种程度上提供了帮助当事人先下手为强、抢先实现债权的平台,这无疑有违法院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这些涉嫌虚假诉讼的抵债案件,有的是当事人故意欺骗法院虚构债权债务,而法院囿于查证手段的有限无从发现;有的是法官因案件考核之故而放松审查的尺度;也有一些案件则是少数法官受利益驱使,放弃原则与当事人串通一气进行虚假诉讼。这些情形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同时也让我们思考,以物抵债何以如此易被虚假诉讼所利用,是制度本身的欠缺,还是人们对以物抵债的本质属性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为此,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曾办理了大量类似案件的法官对以物抵债非常警惕,他们认为,当事人愿意以物抵债实现债权,完全可以自行相抵,为什么还要费时费力进行诉讼,怀疑其背后有利用法院法律文书实现其非法目的的嫌疑,虽然法官们说不出更多的法理,但在实践中谨慎为之,宁愿牺牲调解率也不轻易出具调解书。但更多的法官则认为,以物抵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这一领域出现了一些虚假诉讼便打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