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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错盖关联企业印章,员工能否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lgzlawyer 2015-05-25



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项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970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佩。


上诉人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劳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劳动仲裁庭审时,被上诉人项佩认可劳动合同系上诉人汉明兴公司的人事部在其入职当日交给其签名的。二审期间,上诉人汉明兴公司提交了《任命书》、《职务调整通知》、《职工奖惩申请单》等多份工作文件,上述文件抬头部分为上诉人汉明兴公司、部分为利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部分为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且上述文件上均有被上诉人项佩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的签名,被上诉人项佩对此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项佩在上诉人汉明兴公司处工作,由上诉人汉明兴公司支付工资,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上诉人汉明兴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用人单位”为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但落款处所盖印章为深圳市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主张因其与深圳市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由同一行政管理团队进行人事行政管理,故在劳动合同盖章时出现失误导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落款印章与合同抬头用人单位名称不一致。被上诉人项佩则由此主张其与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注明的用人单位系上诉人汉明兴公司,合同亦约定被上诉人项佩在上诉人汉明兴公司工作,被上诉人项佩也认可该劳动合同是由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交给其签名的。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当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目的亦是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约束。鉴于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与深圳市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确系关联企业,且在行政人事管理上存在混同情况,故本院认为上诉人汉明兴公司抗辩所称的加盖印章失误导致落款印章名称错误的可能性较大。劳动合同落款的瑕疵并不能否定双方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亦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故被上诉人项佩主张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真实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汉明兴公司无需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亦无需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3)深宝法劳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项佩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被上诉人项佩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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