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三亚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二、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销售位于临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5%,如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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