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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工作如何冲着纪律去

 别馆我的生活 2015-05-26

对于纪律审查工作而言,体现“纪”在“法”前要求,就是冲着纪律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由“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纪律审查方式、纪律审查文书、纪律审查导向都要冲着纪律去

纪检机关必须扭转错误的政绩观,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

以往,纪检机关审查违纪违法案件更注重围绕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也均按照“先涉罪问题、后违纪问题”的次序表述。有的还抽调司法机关的侦查骨干,而这些同志往往更关注对涉罪问题的审查,对单纯违纪问题了解有限,突出表现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问题的查处重视不够,使对党内严重违纪案件的纪律审查客观上变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

因此,对于纪律审查工作而言,体现“纪”在“法”前要求,就是冲着纪律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由“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

纪律审查方式要冲着纪律去。纪检机关要更多使用纪律审查方式,而不是只重视立案审查。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率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在谈话函询类线索处置中,虽大多数被审查人否认举报反映问题属实,但若发现其确有违纪问题的可另案审查,查实欺骗组织的,一并处理。而同时存在违纪和违法的,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不在违纪数额上相互攀比和预设目标,条件具备的应尽快移送司法机关。

纪律审查文书要冲着纪律去。案件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不能等同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或者判决书,而应突出党内审查特点,对违纪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及相应条款次序排序;报告正文重点阐述违纪问题;涉罪问题作为报告附件,在正文中简述;同时,按照是否存在卖官鬻爵问题,将受贿行为区分为两种情形分别表述。通过调整纪律审查文书的格式,倒逼纪律审查始终冲着纪律去,充分体现严明纪律的要求和纪律审查的政治性,进一步引导执纪人员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彰显纪律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

纪律审查导向要冲着纪律去。要端正政绩观,抓早抓小。目前,纪检机关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多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要依据,客观上给执纪人员传递了错误的执纪导向。有的执纪人员以查办大案要案、打“大老虎”论英雄,对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在可予谈话函询情况下,担心打草惊蛇,不愿谈话函询,而作了暂存处理,待时机成熟后再将被审查人一举拿下,客观上放纵、“养肥”了一些违纪违法人员。这便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容易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律是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尺子,纪律审查必须以纪律为准绳和底线。纪检机关必须扭转错误的政绩观,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不能只盯住查办大案要案,片面追求案值大小,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要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纪律审查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体现政治性。但是,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有同志却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审查中可能会难以抵制说情打招呼等干扰。有同志反映,在快查快结的模式下,如仅发现被审查人单纯违纪问题,不去调查或没有发现其涉罪问题,那些替其求情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会更无所顾忌,一旦查实其有涉罪问题,则大多不愿插手。笔者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并非发现党员有涉罪问题后不查,另辟蹊径去挖掘单纯违纪问题核查,核心在于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养痈遗患,因为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发现其有违纪问题即率先“亮剑”,实际上是对其最大厚爱。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越权插手过问违纪案件审查处理的,建议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不姑息迁就。

二是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党员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即可给予党纪处分。有同志认为,只要党员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均可给予其党纪处分。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第33条规定,党员违反行政法律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若该行政法律明确规定对该行为可给予处分或者可处以拘留,或者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者该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若该行为仅可给予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一般不宜给予其党纪处分。比如,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第89条规定,对党员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闯红灯”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地方监督执纪“凑数”,在党员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又据此给予其党纪处分。

三是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党员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即可给予党纪处分。有同志认为,只要党员的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均可给予其党纪处分。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第33条规定,党员违反民事法律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若该民事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为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且对该行为可给予处分或者可处以拘留,或者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者该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若该行为仅限于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的,一般不宜给予其党纪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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