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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特殊情形

 lgzlawyer 2015-05-29


作者 | 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 郭挺睿·律师



一、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该法适用的初期,因为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而导致该规定实际履行率非常低。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制订了二倍工资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其立法本意是为了敦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劳动者在入职时,未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最长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劳动者入职时未与单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工作一段时间后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继续雇佣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劳动合同签订前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两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案情简介

李某2009年5月13入职于某食品厂,在入职时并没有与食品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9年9月23日,食品厂才与李某订立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食品厂未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食品厂工作。2010年2月8日,食品厂以经营效益不好通知李某不需继续上班工作。李某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食品厂支付2009年6月12日至2009年9月22日及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2月8日期间,因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可以主张两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五、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李某可以主张,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及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期间两段的二倍工资?

第一,对于2009年5月13入职时,食品厂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典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09年6月13日至2009年9月22日。

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者能否继续主张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件中,李某在其与食品厂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食品长工作,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由于此前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李某与食品厂之间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二倍工资的性质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并受单位管理,那么无论劳动者的权益是否收到实际的损害,只要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责任。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重新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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