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工伤待遇赔付中的模糊概念“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_仍农

 cqsf8888 2015-05-31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要概念,在条例第39条中均作为一个赔偿标准而使用。但是,尚未见到相关解释:个人认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某省某市地方当地统计机关发布的该地区的所有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方式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除以十二个月为准。“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跟个人的工资没有关系。现在统计局已经不再有职工平均工资统计项目,而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取代,简称社平工资、社平。
这“上年度”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上年度,还是仲裁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或者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时的上年度。个人认为,应当是仲裁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或者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时的上年度。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标准,适用的是判决时的上年度,该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关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有这样一个例子,工伤事故发生在2011年,关于伤残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在2013年,2013年某月在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工伤赔付时发生争议,在适用哪个年度的标准进行赔付时双方产生了争议。用人单位的理由是既然这两个赔偿项目是和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数据“本人工资”列在同一法律条款,而《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将“本人工资”定义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那么这里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该是工伤发生时的上年度2010职工月平均工资。
而劳动者认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自己一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在要劳动关系消灭了,那就要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进行一并处理,应该按照现在的也就是消灭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