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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

 jackfirst 2015-06-08
可变利益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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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2013年3月,李彦宏的“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资质发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提案引发产业热议。

中文名:可变利益实体
外文名: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也称为:“协议控制”
来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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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传统结构
说起VIE结构,最典型的应用是在外商投资受中国法律限制的互联网或电子商务领域。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称“中国投资者”)成立一个离岸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例如最典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业(以下称“技术公司”),技术公司对境内的运营公司(以下称“国内牌照公司”)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拥有控制权,最终实现外国投资者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VIE结构的关键是通过VIE协议下的多个协议而不是通过拥有股权来控制国内牌照公司。通过技术公司和国内牌照公司签订的VIE协议,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国内牌照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从而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这些特点对任何未来打算在国际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为跨境交易优化税务结构至为关键。

现有不足
(1) 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法院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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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VIE结构的态度仍不明朗,保留、约束和取缔VIE结构的声音并存;

(3) 现行绝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存在执行上的瑕疵;

(4) 外国投资者申请中国法院执行域外法院生效判决的可能性不大;

(5) 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法院提起针对控制协议违约之诉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不大;

(6) 从会计角度看,中国的法律规范给技术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向离岸公司遣返利润、股息或红利设定了诸多限制,这给VIE结构下的企业并表造成了实际困难;

(7) VIE结构的被滥用的现状也加剧了市场对于VIE结构前景的担忧。

升级

海外市场对于VIE结构的质疑以及中国政府保持缄默的做法使得无论是投资者还是需要引资的公司都对利用VIE结构进行投融资采取保守和观望的态度,很多人担心中国政府是否真会对VIE结构“开刀”甚至取缔VIE结构,这也直接导致了市场上相关交易的停滞不前。有没有一种既能够符合中国现有法律规范与政策要求,又更为行之有效的新模式呢?

“跨多界控制模式”(简称“MJCC”结构)显现出了它的优点。新结构可提供多重司法管辖权下的司法救济,从而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同时新结构中引入保管人机制,保管人应接受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指示,并且可灵活地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引入其他不同措施,可以为广大的外国投资者、中国公司和创始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更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特征

FIN46中指出可变利益实体至少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中的一种:

(1)如果没有另外的财务支持,那么它的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要.也就是说它的权益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2)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对实体的经营活动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决策.

(3)表决权并不按照持有人预期损失或预期的剩余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实体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代表一个只拥有很小比例的较少表决权的投资人的利益.

(4)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预期的损失和收取预期的剩余利益.

当一个实体的权益很明显属于可变利益时,这时发起人就要判断该实体是否为可变利益实体.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发起人初次涉及可变利益实体的当天存在的情况,如果当时情况表明实体符合上述特征之一.那么就可以判断该实体为一可变利益实体,否则就不是.同时在判断的当天,实体现存的文件或合同中还规定一个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当在未来这种可能变化确实发生了,那么要根据发生的状况判断实体是否仍为可变利益实体.

如果该实体在未来其决定性的文件或成立时的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改变了实体权益投资的风险性特征时 需要对实体进行再确认.这里,风险性是指实体的权益投资小于或等于预期发生的损失这一性质.

此外,如果实体改变了权益投资的性质,将权益投资返给投资者,或用于预期损失上或者实体从事额外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增加实体未来的预期损失等,出现上述这些情况,都需要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性质进行再确认.

如果确认后发现实体仍符合FIN46规定的四个特征之一,仍为作为可变利益实体,否则就不应再视为可变利益实体对待.

综合可变利益和SPE的特征,认为可变利益实体就是以持有可变利益为主要特征的一种SPE,其权益投资的数额小,不足以支持整个实体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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