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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分类

 大道至简64382 2015-06-09

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线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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