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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务成长的烦恼

 铎爷 2015-06-27

中小企业法务成长的烦恼

作者:《法人》记者 张驰

   熟悉我国中小企业法务发展史的人,会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中小企业法务由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经济活跃程度的高低而起伏发展。

    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新中国的中小企业中就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说法。在那个年代,计划经济主导着企业的经济活动,统购统销成为广大中小企业与外界经济往来的代名词。当时的公司法务也多存在于形式上,并无多大实质意义。

    这种情况持续了将近三十年后,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破冰,商品经济逐渐成为企业之间交流往来的背景。在新旧两种经济体制的变更过程中,大量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出现在企业经营发展之中。例如,曾一度非常热门的词汇“三角债”,就在这个时期为人们所熟知。中小企业开始首次遭遇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发展瓶颈,并开始为了打官司而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中小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也借此开始了缓慢的发展。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商品经济”一词又逐渐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成为市场经济大潮中最有活力的生力军。活跃的市场环境给了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良机,也带给它们更多的风险与纠纷。此时,将公司内部法务工作与外部法律专业服务相结合,已成为诸多企业的不二选择,其公司法务工作也借势突飞猛进。

    不过,时至今日,说中小企业的法务工作已经发生质变仍为时尚早。

    一份来自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铭万网的调研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几百家中小企业中,有87.9%认为“没遇到”或“很少遇到什么法律问题”,仅有13.3%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部,34.1%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在没有法律事务部或法律顾问的企业中,25.2%的企业认为负责法律相关事务的员工对法律问题“比较熟悉”,49.5%的企业认为这些员工“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但主要还是凭借经验解决问题”,还有25.2%的企业则认为这些员工“经常有问题拿不准”或“基本不懂”。

    这组数据反映的基本事实是: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中仍有很多企业不够重视公司法务。

    这不仅源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受到外部经济法律环境的影响。

    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决策层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法务的“份量”。如何争取决策层的认可,是企业法务人员面临的首要课题之一。“我们法务人员在企业内被边缘化”、“在合同即将签订或者谈判即将结束的前几分钟或者几个小时,法务人员才被叫进会议室”、“不是我们积极性不够,老板根本不给你机会”这样的抱怨,记者在采访公司法务人员时经常能听到。

    这些抱怨也并非空穴来风。铭万网的调查报告也显示,在公司管理者关心的问题中,法律事务的排名靠后,远远落后于“降低工资成本”、“销售增长”和“人员流动和素质培养”等问题。

    从外部环境来看,经济的繁荣与市场活跃度,是中小企业法务发展的重要标尺,二者之间存在着“水涨船高”的关系。在市场机制占主导的经济发展环境里,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积极性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公司法务也会相应得到重视;而在市场机制不占主导地位的环境里,中小企业谈法务,也只能是隔靴挠痒。毋庸置疑,中小企业的法务发展更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公正的司法和执法环境等。

    此外,我国至今尚未有一个专门为庞大的中小企业法务群体服务的行业组织。中国法务管理网近期发布的《中国法务行业研究2009年度报告》认为,企业法务群体发展行业功能的集体自觉不足,这也是如今企业法务发展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过几十年磕磕绊绊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法务目前处于怎样的生存状态,又应如何面对成长的烦恼,本期封面故事将与您分享来自中小企业法务的思考与故事。

 

【封面故事】把脉中小企业法务困局症结

    造成中小企业法务困境的内因外因分别有哪些?其中症结何在?成立专职法务部门与聘请外部律师哪一种方式更好?法务部和管理的着眼点又究竟是什么?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法律风险防范都至关重要。为企业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无外乎分为“公司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两大类——前者不再是对外提供服务的律师,而是企业的员工;后者则仍为律师,只是常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成立专职的法务部还是聘请外部律师呢?这是很多中小企业犹豫不决的问题。前者需要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的成本投入;后者则可能因不足够了解企业特点而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所欠缺。

    除法务人员类型的选择外,中小企业的法务问题还包括合规管理、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法规学习、法律人才培养等内容。只有全面并深入地了解所有这些问题,并有效规避相关风险,才是中小企业法务管理的上策。

    那么,目前中小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其内因和外因分别有哪些?症结又在何处?考虑到企业成本、灵活性及效率等原因,专业法律人士又如何评判 “成立法务部”与“聘请外部律师”,哪个更适合中小企业?他们又会提出哪些建议?

    律师眼中的中小企业法务

    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惊人——截至2008年,全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没有本质区别,作为个体而言,其自身特征决定了其法律事务的主要特点。”在接受《公司法务》采访时,专职法务工作者武扬先生表示。他认为,就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而言,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取得了一些成果;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力量则十分薄弱,研究成果几乎为空白。这一现状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之大、重要性之高以及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关注极不相称。

    “中小企业发生法务问题或法律风险是正常的,不发生才不正常。”资深律师、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表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一旦有法律风险发生便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三年的重要原因。

    在刘兴成律师看来,不管规模大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诸如融资、投资、采购、销售、人事、税务、知识产权等经营管理活动中,会遇到法律风险,中小企业概莫能外。

    他归纳说,中小企业的法务问题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中小企业老板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严重低下,误认为注重法律与企业盈利是矛盾的;二是中小企业的法律资源配置薄弱,其重大决策缺乏法律论证,经营管理得不到法律的保驾护航;三是一旦发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应对能力弱,法律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冲击很大,甚至导致企业走向破产、清算。

    在这种现状下,中小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就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除自身原因外,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法治环境也并未完善,在促进中小企业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法人治理结构不善是根本

    那么,中小企业应对法律风险表现脆弱的现状该如何改善?

    “中小企业之所以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刘兴成律师认为,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是家族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中小企业的生死兴衰往往只取决于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能力,这是非常悲哀的现状。

    导致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缺失和薄弱。许多中小企业并无法律顾问制度,或只把法律顾问作为摆设,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没有体现相应的决策地位,只在纠纷发生时才被启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实质分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实际运作,股东会中一股独大等现象较为普遍。”武扬认为,这些都导致中小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企业的法律意识。

    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要占销售收入的l%,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甚至还占不到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吕景胜教授在2007年“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实证研究”中,调查了221家中小企业,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占66%。在221家企业中,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l0万元以上的仅49家,占22%;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仅l3家,仅占6%

    外聘律师 VS. 内部法务

    目前,我国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已设立了专门的法务部来处理企业涉法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合同、劳动纠纷等方面。但是,很多中小企业还在“成立法务部门”和“聘请法律顾问”之间徘徊。显然,他们需要作出一个清晰的抉择,而且抉择越快对企业越有利。

    一般观点认为,公司法务人员与外部律师是两种职业定位,二者的工作立足点不同。公司法务人员属于职业经理人,应站在企业战略和体制层面思考问题,对公司法律事务予以全盘管理和决断,并且应当参与企业最高层的重大决策,对法律风险应以事前预防为主;外部律师则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没有企业管理权限,更多情况下充当“顾问团”、“救火队”的角色,对法律风险以事后救济为主。

    “相比之下,我认为外部律师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方面有独到的长处。”武扬表示,现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已经走向专业化分工,资深律师大都在某些专业领域实践经验丰富、信息渠道众多、业务交流频繁、人脉资源强大。在利益激烈对抗或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外部律师更能显示出灵活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法律风险防范专业水平和效果上,资深外部律师未必有明显欠缺。

    “中小企业成立专职法务部门的情况很少见,一是因为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老板往往认为不需要专职法务部门,二是成立专职法务部门的成本太高。”刘兴成律师也认为,成本永远是中小企业考虑的重点之一。只有专职法务部门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整体成本或产生收益时,中小企业才会考虑设立,例如涉及知识产权和合同较多的中小企业。

    刘兴成律师认为,由于外部律师对本企业了解不够,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所欠缺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并不严重。恰恰由于外部律师为多家企业服务,外部律师有广阔的视野和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别的企业的优良制度和做法,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对本企业更有建设性。

    他建议,出于成本和收益两方面的考虑,聘请外部律师更应成为中小企业的第一选择。中小型企业可以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但不能没有外聘律师。企业聘请外部律师只需要支付其相当于公司法务人员的工薪待遇,不需要投入办公设备和场所等成本。

    正确定位法务部管理

    资深法务工作者、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段明律师也是一位长期关注中小企业法务问题的专家。在他看来,公司法务人员的招聘与管理困难也是企业法务问题的核心所在。

    “对于已经设立法务部门的企业来说,法务人员的管理是一件比较头痛的事情。”段明律师表示,企业法务人员相对来说比较机动,工作方式和时间上也比较灵活。长此以往,公司法务人员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比如人员流动大,工作内容难以控制等。

    即使在法务部门管理顺畅的企业,其法务部的运营也往往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人员结构不合理、法务人员经验不够丰富、归属感不强等。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公司法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一般的销售合同的签署与修改到重大事项决策的做出,都离不开公司法务。然而法务人员在企业的前景却往往不如其他职业经理人,晋升机会也相对比较少。究其根本,很多企业管理者还是将法务人员定位成了“律师”。

    “律师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当有法律诉讼出现,或者在有可能会发生法律风险的时候才能发挥其作用。当老板这种思想根深蒂固的时候,公司法务人员晋升的机会就微乎其微了。”段明律师表示。

    他还建议说,除法务人员的选择以外,中小企业的法律事务还应立足于防范风险,应讲究经营过程中合同的精细化,研究纠纷产生后解决方式的程序化。

    例如,北京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的中小企业,因企业发展的需要,2009年准备购买位于北京昌平区的一个办公楼和库房,并拟出价600万元收购。但律师经过调查与资料审核发现,该地是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市场价值,遂建议修改报价,并最终以280万元成交,不仅为企业节省了300多万元的成本,还防范和化解了收购资产的风险。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从法律风险的基本因素产生到法律风险后果显现之间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将法律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应该成为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目的,这对中小企业来说,也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将法律事务管理和企业日常管理融为一体,应是未来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其他法律事务问题的发展趋势。   

李庄事件主要涉及个人刑案辩护律师。但是,随着中国对企业和白领犯罪问题的关注水平提高,未来企业和白领犯罪问题将会成为法务人和刑事辩护律师打交道的重要动因之一。而这样的问题,可能仍会受到李庄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动态的影响。

律师自杀与律所营销

2009年,在中国发生几起青年律师因为对职业前景失去信心从而放弃生命的悲剧。同时,在更广泛的范围之内,法学院毕业生已成为“毕业即失业”群体的最大来源。

这些不幸的事实,可能从几个方面影响法务人群体:

1,这反映出律师行业竞争激烈,这将使律师服务真正成为一种“商品”,而不是一种“权威资源”;

2, 法务可能会成为一种“受欢迎”的职业,而不再是“无奈之选”,就像公务员这种职业在过去数年中经历的变化一样

3,上述两者结合,会促进法务群体的自信,并提高法务人在价值链中的谈判权。

与上述两个现象共生——我们相信是这样一种关系——律所营销在2009年成为一个更为流行的概念。这将从另一个角度支持上述三个影响。

职业发展

在职业发展方面,2009年为中国法务要拓宽了空间。

薪水趋势未变

2009年,法务人的薪水水平保持平稳,未监测到负面的波动。与其欧美国行大量裁员的情况相比,甚至与中国其它行业在2009年上半年所经历的情况相比,这已经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

本土化基本完成

我们未做大规模的调查,但据我们的定点研究,中国法务业的本土化已经基本完成。这一点与国际法务咨询同行对中国法务业观察的结果是一致的。

所谓基本完成,是指:

·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由外国投资或是由中国投资,其法务人估计99%以上均由中国人担任,首席法务官的角色估计85%以上均由中国人担任。

· 由外国人出任首席法务官的情形,主要是由于资本结构的原因造成,而非技能

· 中国本土的企业家,即中国法务人的雇主,从心理上已不再对“外国法权”或“外国法律”以及相应的“外国法律人”抱有盲目的遵从。关于这一点,我们特别推荐大家读一读宗庆后先生在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上与达能律师以“夫妻生活”为比喻的对话。

变化的动能,或者说变化发生如此之速,或多或少与金融危机有关系。我们相信,这种趋势已经不可逆转。

但是,总体上,坦率地说,中国法务人的管理技能并未完全准备好。这要求中国法务群体自觉提高技能,抓住机遇,乘势破竹。 

注:2009年初,培利法务管理(PEKNit Legal Management)发布了第一份中国法务行业研究年度报告,即《中国法务行业研究2008年度报告》。我们承诺此后每年培利法务管理将撰写一份报告。这份2009年度报告是对这个承诺的践行。但是,从今年开始,这个年度报告将以培利法务管理旗下网站《中国法务管理网》名义发布。

——PEKNit Legal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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