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观点:重新认识公司法务的价值

 贾律师 2016-06-03

  【文章导读】随着企业对法律的认识的加深,法务部成了大中型企业常设部门之一。然而企业管理者却不了解法务对于企业和业务的价值何在。企业法务人员应该要如何转变工作方式,让企业管理者了解法务的价值,重视法务部的发展呢?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这些基本的法制观念已经成为得到企业普遍认同的常识。但是,企业毕竟不是靠法律事务来生存发展,法务也不是企业最核心的业务部门,故需系统性地认识企业中法律工作的作用与地位。
  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 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目前是企业法律工作环境最好的时期,最根本的原因是市场经济中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但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公司法务人,因考虑如何依靠自身的价值获取持续发展的基础。必须学会用管理逻辑和经营逻辑来思考,从企业决策者和业务经营者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务对于企业和业务的价值究竟在何处。
  目前 ,“领导不重视”这一句话,充分体现公司法务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企业中的实际状况,也反映出公司法务人希望提高领导重视程度的迫切要求。但要使这种状况发生改变,必须认识法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十大方面:
  第一,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
  传统企业法律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事务性的、操作性的工作多,缺少综合决策需求,需要公司领导层来决策的事项总体上比较少,无法让让公司领导层对法律部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体现不出法务部具体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
  第二,法律事务很难融入到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就是俗话说的“法务业务两张皮”。很多情况下,法务部只能做一些争议解决方面的事后救济工作,很难参与到业务工作当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企业招投标工作,现在大多数中央企业的招投标活动,法律部门基本上都需要参加,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去了之后经常不能恰当地表达好专业意见,因为一线采购人员对于招投标的过程与主要法律问题非常熟悉,不需要法律顾问做常识性的普法建议,从而给法律顾问带来很大压力。
  第三,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的对立与冲突
  这一点是两者职能上的差别导致的,业务部门要往前冲,法务部门则要看紧风险的底线。但是即便如此,法务和业务这两个职能部门要找到平衡点,就像汽车的油门与刹车一样,应该在一个企业内部系统性地解决好法务与业务的关系,法务一定不能只做业务和企业发展的旁观者。
  第四,法律工作总体上体现被动工作的特点
  传统的法律专业事务工作,由于单纯地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只能等业务或管理有了具体问题,需要法律解决的时候,才会交给法律顾问处理,所以确实有被动的特色。但是,如果一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完全被动地由外界来引导和决定,那么这个部门是很难得到企业长期的资源支持的。主动地工作,是公司法务部门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第五,企业法律顾问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虽然现在很多企业都要求合同必须有法律部门签字后才能生效,企业领导对于法律部坚决反对的合同一般也会掂量再三,但这并不说明法务在企业内部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把法务定位成一个服务部门,这种观念并不全面。法律的特性决定了法务工作内在的刚性,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应当被忽视。没有管理定位的服务,不可能有权威。
  第六,法务参与的公司事务多,负责的公司事务少。
  很多企业法务的年终总结都能写出厚厚一本,公司里大到重要投资小到营销活动,都离不开法务的参与,但是企业领导在最终的全年总结中,却很少提到法务,一句话目前的法律事务工作结构中,法律部门主导的工作太少,其他部门无法取代的、必须由法律部门来管理、决策的“一亩三分地”太少。
  第七,企业法律顾问缺乏整体性思维
  有的公司法务人员可以熟练地审阅合同,一年下来审了成百上千的合同,却看不出来合同审查问题背后的规律性的东西,不能从整体上分析相应的管理问题和业务问题。这与法律人本身的思维习惯有关,擅长个案分析、个案处理,缺乏统计分析基本训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有通过大量的统计分析与系统总结,法律工作才可以变成主动的、整体性的工作,才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更大的贡献。
  第八,企业法律工作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技术方法
  就管理学而言,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总结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但企业法务领域却鲜有成熟模型,即使在合同管理、案件管理这些法务的看家本领方面,相应的经验总结和程序规范都仍亟待建立。比如企业法律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意见书,目前各家企业写法随意性很大,在结构、内容、体例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要求。
  第九,企业法律工作严重依赖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
  由于企业法律工作程序和技术的不完善,法律工作缺乏共享和传承的机制,企业法律工作的质量依赖个人的经验和素质,最终导致法律工作质量缺乏制度性的保证。
  第十,公司法律工作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基础遭到质疑
  由于企业之外有一个庞大的成熟的职业律师队伍,如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方法和技术和社会律师没有区别,企业法律顾问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就会遭到质疑。
  重新审视法律对于企业的价值
  总之,无论是从法律对经济具有重要影响的大道理来说,还是法律人对自身作用的强调而言,这些都不足以让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强化法务的地位。企业法律工作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归根结底是如何让企业决策层和业务部门意识到法务的重要性的问题。企业法务人员要怎样向企业决策层和业务宣讲自身的作用,他们才有可能听得进去?
  因此,在法律的逻辑之外,用管理的逻辑和经营的逻辑来重新审视法律对于企业的价值就显得格外重要。这种审视下的价值归纳才是企业决策者和业务经营者能够接受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对于企业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价值:行为规范、制度资源和业务指南。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规则,它的价值首先体现在行为规范上,这也是传统上企业对于法律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也非同小可。一方面,可能企业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一旦违反的后果可能不是个案的影响、而是对企业整体造成战略性影响,今年最为热闹的案件之一的“王老吉”商标案就是其中一例。另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则对与企业的整体管理以及业务安排都会造成影响。
  除了这项企业比较熟悉的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价值外,更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作为制度资源和业务指南的价值。
  首先,和企业的人、财、物一样,法律也是一种资源,也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知识产权,一个具有专利的产品可以卖出更高的价格,这也是为什么对于一些高新科技企业来说,法律的价值显得尤为可贵。企业如果能够把法律的制度资源用熟用透,那么法律对于企业的价值会完全不同,这至少体现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税务安排、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管控等方面。以公司治理为例,一家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表决权可以由公司章程来做出具体规定,而不一定完全由出资的股权比例来决定;再以风险控制为例,当一家公司成立时,选择母子公司的格局还是总分公司的格局会有天差地别,由于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母子公司的形式往往会成为一些高风险行业规避风险的常用手段。
  所以说,法律是可以带来制度上的资源和管理上的好处的,这个方面的价值值得企业法律工作者们好好挖掘。现在一些企业常常提倡法律不仅要控制风险,还要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才是真正意义上创造价值,而不是说靠打官司给企业节省了多少资金。
  第二点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于企业的业务指南的价值。法律对具体业务部门可以有指导的作用,因为每一部法律、每一个法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大量社会生活经验和知识的凝聚,当社会生活中的冲突不断积累到需要国家强制力加以协调的时候,法律才会产生,这是一个基本的理念。在企业内部也是一样,每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合同范本等都是对大量业务实践经验和知识的总结。
  以合同范本为例,一个好的合同范本一定是一部好的业务指南。现在很多大中型企业都会费时费力弄出很多厚厚的合同范本来,可是业务部门只当作填空题来做,并不认真对待。合同范本毕竟是多次经验与知识的总结,对合同范本的认真研究可以成为经营人员熟悉业务、精通业务的一条捷径。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多从这个角度与业务部门交流,使业务部门产生不一样的感受和认知。
  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因此,法律对于企业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约束行为的规范,还在于制度资源和业务指南的价值。那么,在这样的价值导向下,企业的法律工作核心应当是怎样的?一言以弊之,企业法律工作需要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所谓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首先关系到企业法律工作核心理念的再认识。也就是说,企业法律工作的一些基本问题需要法务人员重新思考和梳理,而不是依赖某位企业领导的情有独钟来推动工作。
  第一,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内容或性质。一般认为企业法律工作就是专业性的工作,即审合同、打官司、做项目等。但是对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专业性工作,管理性工作也占有很大比例,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性工作对于企业法务来说更加重要。举例而言,一个企业只有几十、上百份合同的时候,也许有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就可以控制合同的质量和风险,但是当一个企业有成千上万份合同的时候,仅仅靠个人是明显不够的,只能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的机制和流程,才能系统性解决问题。全面认识企业法律工作的内容,对于法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定位。如前所述,在一个经济体里,法律肯定不是主流,法律永远是为主营业务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法律的定位不全是服务,还有刚性的内容在,这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只有服务没有管理,不可能履行好管理职责。所以企业法律工作的地位应该从单纯的服务定位转向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
  第三,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标准。对于企业法律顾问而言,合法性的原则毫无疑问是其处理法律事务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但是在企业这样一个经济组织中,法律顾问作为其中一员不能用单一的法律逻辑来思考所有问题。一个事情只讲法理,不讲事理和情理,肯定行不通的。无论怎样符合法律逻辑的意见,如果明显违反了商业逻辑和管理逻辑,那么在企业中也肯定是不可行的。
  第四,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不可否认,专业的法律事务处理是公司法务的基础,例如审合同打官司等,但是一个企业处于常态发展时,不可能有那么多需要事后法律救济的事情,否则就不是一个正常运转的经济体了,这种时候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尤为重要,也更加困难。如果我们能把诉讼的成本转化成管理的成本,对企业会更有价值。
  总之,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工作模式从事后到事前、从个案到全面、从被动到主动、从专业到管理,法律工作目标从处理专业事务到法律风险控制再到创造价值,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工作发展的基本趋势。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后者能够替代前者,企业法律顾问仍然需要扎实的专业基本功。企业法律工作也可以在这种全新认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更加科学的工作体系,以承接法务部门的组织体系与架构,实现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律师网团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