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务的心声:其实我们想要这样的外聘律师……

 江中鸟6933 2018-09-19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经常碰到这样的现象:律师抱怨律师费低,而公司吐槽律师没有提供有效服务进而拒绝给予律师更高的费用。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双方存在思维差异,这个思维差异就是双方对律师服务的期待起点和价值来源认知的差异。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律师就要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现在互联网行业都讲究用户思维,也就是互联网产品要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开发,产品才能受到欢迎,用户才愿意为此付费,与此同理,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时候也要有用户思维。今天,笔者就以一名法务的角度,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例,分别从工作态度和工作思维两个方面来谈谈公司希望律师提供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希望能够给律师理解公司的实际需求带来一些有益的启发。



01

工作态度积极,能够主动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并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笔者以往接触过的常年外聘律师,大多数存在着工作态度不够积极的问题。这种不积极主要体现在签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之后,如果公司不找他,他也不会主动找公司,更不用说主动了解公司的日常业务情况并分析和满足公司的法律需求了。正是因为日常不主动了解公司的业务,有时候有重大合同需要律师审查的时候,律师也无法了解业务本质和特点(特别是涉互联网的新型业务,对这种业务从了解到熟悉再到可以将其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进行对应思考,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消化和分析的),从而无法提出有建设性的合同审查意见,对合同的审查基本就局限于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和修正,有点隔靴搔痒的意思。另外,有时候公司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培训,有些律师的培训选题和内容根本没有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和特点,而是对一般性原理泛泛而谈,让人听得昏昏欲睡(在笔者的工作经历中,曾经有一位常年顾问律师对公司开展合同风险防范主题的培训,该培训针对的是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具体经办合同业务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律师的培训内容不仅没有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而且在表达方式上也没有用通俗的语言讲解,更可怕的是他从《五月花公约》开始讲,参加培训的人睡倒一大片,事后也有很多参训人员反映这个培训对实际工作并没有多大的启发和作用)。这些不主动不积极的工作态度难以让公司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有较高的评价。


转变工作态度才能提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在笔者有限的认知范围内,常年顾问律师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自己工作的积极性:





日常多与公司法务沟通,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和特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加深对公司行业的理解,提前做好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主动识别公司潜在的法律需求,而不是被动等待公司来告诉你需要什么法律服务,尽量让自己的专业储备走在公司业务的前面,至少也要与公司业务并肩前行,而不是总让公司业务追着你跑。





国家每年都新出台或修订不少的法律法规,律师可以在学习这些新法的过程中思考这些法律法规有没有对顾问单位的业务产生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并将这些影响形成简单的报告提交给顾问单位,以便顾问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法律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笔者相信,如果有常年法律顾问能够做到这一点,就已经超出一般公司对常年法律服务的预期了(笔者至今没有碰到能够这样做的律师)。





律师提供法律培训时最好能够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并且能够根据参训人员的类型去调整培训的内容和表达方式,尽量让培训有益于参训人员的实际工作,而不是白白浪费了培训的几个小时时间。



02

要用商业思维去提供法律服务



这里所指的律师应该用商业思维去提供法律服务,是指在提出法律建议的时候要运用商业思维。笔者碰到不少律师在提供合同审查意见或者重大项目法律审查意见的时候仅仅简单粗暴给出一个“该事项违法”的结论性意见,而不协助公司去寻找“如何用合法的方式实现最终的商业目的”的方法,这是很多公司对律师的诟病所在,现在主流观点都认为律师应当具备商业思维,帮助公司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律师寥寥无几,笔者认为,与其说让律师具备商业思维,不如让律师当一个拥有法律思维的商人,后者的定位可能更有利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03

要用管理思维去开展法律工作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律师是否具有管理思维也影响着顾问单位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试想一下,在一个诉讼案件当中,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之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去制定诉讼策略、诉讼方案、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立案、开庭(可能有多次开庭的情况)等,但是案件的每个重要节点都只是简单口头沟通,这样的服务方式有利于法务就案件情况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吗?有利于公司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和对案件进度的把控吗?有利于呈现案件的整体情况吗?如果律师学会运用管理思维提供法律服务,在案件的每个重要节点及时提供相关的书面报告,比如立案报告、开庭报告、结案报告等,就会方便公司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也方便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以供非经办人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方便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


也许有的律师会说,公司不是有法务嘛,律师的工作基本都会跟法务沟通,这些内部报告应该由法务撰写啊,让律师去做这些工作那还要法务干什么,对此,笔者有几点解释:第一,法务并不是案件的经办人,只是负责与律师进行沟通协调,律师才是具体经办人,相对于法务,律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为熟悉;第二,法务由于工作原因,并不能保证参加到每一个案件的每次庭审当中(有些复杂的案件不止一次庭审),不参加怎么写得出庭审报告,怎么了解每次庭审的具体情况?第三,律师不要以为写了相关报告就是做了原本法务要做的工作,其实律师提交的报告也要经过法务的调整和修改才能提交给公司领导审阅的(律师撰写的报告大多使用法言法语,不符合公司领导的阅读习惯,或者不了解公司领导的关注点而未能安排好内容布局,尽责的法务是不会将律师撰写的报告直接提交给领导的,都会做出调整和润色之后另行提交),法务并不是拿来主义和逃避本职工作。


另外,每年年末,如果律师能够提交当年度的工作报告,梳理当年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亮点,这样会更有利于公司掌握律师的年度工作量,有利于体现律师工作价值,会让公司更容易考虑给律师提高服务费。笔者每年年末都要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单位提交当年的律师工作评价报告,以此对受聘律师进行考核评价。笔者也想在评价报告中为律师多美言几句争取来年更高的律师费用,但是如果没有完整清晰的律师年度工作量和具体工作内容作为事实支撑,笔者也很难找到有说服力的根据去为律师争取更高的费用。也许有律师会说,每次的法律服务律师一般都与法务进行沟通对接,法务应该是知道律师每年做了什么工作的啊,怎么会没有事实依据去争取律师费呢?对此,笔者只想说,这种就是典型的没有管理思维,法务日常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精力也没有义务去把律师的每一项工作一一进行记录并在年末进行汇总,而且,这关系到律师自身的利益问题,律师自己都不上心不积极,全都指望法务自觉去总结律师的工作,那法务也无话可说,反正律师费要不要、要多少是律师自己的事情,律师都不着急,那法务更不会着急。相反,如果律师主动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能够让法务在律师评价报告上有得写、有得发挥,那高额律师费也离律师不远啦。


其实公司并不拒绝给律师支付较高的律师费用,前提是只要律师能够证明工作所具有的价值。律师如果想要获得心仪的律师费就要为公司提供高价值的法律服务,律师要提供高价值的法律服务,就要从工作态度、工作思维上进行改善,而不要陷入“法律工作很专业、法律工作技术含量高,法律工作强度大,所以法律服务很有价值”这种自我编织的美梦当中。




END


(来源 | 公司法务联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