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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被控杀人,信检方还是法院?|时事话题

 晨风ff 2015-06-27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控杀害同居女友。昆明中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据此宣判陈辉无罪。目前尚不知检方是否将就此案提起抗诉,但被害人家属已委托律师向昆明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在司法实践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无罪,并不多见。过去法官不敢“疑罪从无”,并不是因为缺乏法律支持,而更多是迫于“侦查中心主义”的现实压力以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潜规则。而昆明这一个案的出现,正发生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以及一系列有全国影响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之后。

就刑事司法改革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有如下设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简而言之,就是要强调庭审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认知,改变过去那种“侦查主导”的刑事司法流水作业模式。

正如检方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识,常与警方不一致(这从公诉部门退回警方补充侦查的比率上就可窥见一二)。法官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识,也可能与侦控方不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法官是不能主动将一宗他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警方或检方补充侦查的。法官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在一宗证据不足的案件里判决被告人无罪,原本也应是司法的常态。

一些围观者并不吝啬给予此案法官以掌声,皆因“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潜规则仍在不少法官内心深处根深蒂固。但云南陈辉案的舆论反响,却并非只停留在“疑罪从无”上。另一些围观者也质疑此案适用“疑罪从无”是否恰当,因为仅从报道中披露的相关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的嫌疑很大,而法官的释疑并不充分。

从媒体援引的“法院评析案件焦点”中可以看到,包括“死亡时间”、“案发现场”、“作案动机”、“血潜手印”等八项焦点议题,法官均作了解释。面对社会关切,能主动公开相关案件信息并辅以证据认定说明,先得对该法院和当值法官点个赞以示鼓励。

以舆论关注的“血潜手印”为例,根据法官的说明,“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控方提供的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法官则认为,这“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应当说,法官在运用证据证明案情的上述逻辑推理,都是成立的。这是一宗“零口供”案件,被告人没有“供认不讳”、杀人工具又未找到,这些直接证据的缺失给案件的认定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但“零口供”案件或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只要现有证据“确定、充分”也可以定罪量刑。此案控辩审观点不一,主要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依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前面两个条件都还容易形成共识,最后这个“排除合理怀疑”却争议频发。

如何才算“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有作案动机,有作案时间,接触过被害人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且被害人尸体就掩埋在被告人的一处住所,被告人又与被害人有同居这一特殊关系……所有这些证据综合在一起,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在看来,控方认为可以排除,而法官认为不能排除。从单个证据来逻辑推演,的确不能形成单一指向。比如法官所解释的被告人的血潜手印。问题在于,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哪呢?

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而并不要求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无疑。案件事实毕竟是一种“过去的事实”,无论是控方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辩方运用证据证否事实,又或者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只是基于不完全的证据对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无论证明主体确信程度有多高,所认定的事实都只能是一种高度盖然性。以此观照具体案件,法官若认定不能排除是某种高等智慧生命(如外星人)谋杀了被害人,尽管这一“怀疑”也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但这绝不是立法所要求的“合理怀疑”。

因为没有旁听庭审,也未看到案卷材料,笔者对云南陈辉案并无倾向性意见。只是就媒体披露的法院释疑材料来看,法官就“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还没有完全说服我。笔者评析此案,能够确定的就是:当“以审判为中心”进入刑事司法场域,推动侦查工作加速从“口供至上”到“物证至上”转型,已是燃眉之急。如有的围观者对云南陈辉案的评价:证据这么充分的案子都定不了的话,按同样的标准,全国起码一半以上的杀人案要改判。这种感性的认识固然并不精确,它对侦控方严把证据关的警醒却是真实存在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取向应该坚守并努力推进。作为审判方,也应通过个案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具体标准传递出去,让侦控方在侦查和检控的过程中也好有个相对清晰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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