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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岳川一书斋 2015-07-05

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 介绍

辩证法辩证法图册

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之一。指发生于理性认识阶段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各种思维形式之间内在联结、相互转化或推演的辩证关系。它主要包括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和推理的辩证法。

客观现实是有规律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作为对客观现实反映的思维形式,必然也是有规律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却又不同于客观辩证法。它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运动而显示其作用。人们揭示了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运动,就能了解认识的发展与深化的一般进程,探明认识客观真理的途径。

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是人类认识所固有的,而辩证逻辑则系统而集中地表现着思维形式辩证法的作用。人们从理论上认识并把握了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就能自觉地进行辩证思维

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 概念的辩证法  

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它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的单元和形式。概念的辩证法是指概念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概念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对概念的辩证本性的研究,是辩证逻辑的主要内容。认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这种反映通过一系列的抽象,以概念的形式近似地描绘发展变化的客观现实。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形成一系列概念,这些概念的真理性又要返回实践中接受检验。如此循环往复,是人的认识日益接近于客观现实的一般途径。科学认识的主要成果就是形成和发展概念。概念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客观现实。概念的最基本特征是它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人们认识周围事物最初形成的概念是前科学思维时期的日常生活概念。这种最初形成的概念,通常是作为对周围事物的感性经验(见感性认识)的直接概括,并不具有很高的抽象性。这时人们对周围事物的认识也不甚深刻,在幼儿时期形成的概念以及人类在原始阶段形成的概念就是如此。科学思维中运用的概念即科学概念,是在相关理论指导下形成的,而且它总是处于特定的理论系统之中。与前科学思维时期的日常生活概念相比,科学概念的内容丰富得多,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由于科学思维依存于特定时代的某种理论系统,它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将会达到当时应有的或可能的深度,远远超过日常生活概念的认识,成为一定历史阶段上人们认识的总结。

人们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往往形成不同内容的科学概念。不同的学科对于同一事物会形成不同内容的科学概念,而在同一学科的不同理论中,对于同一事物也会形成不同内容的科学概念。人们对于特定事物的本质的认识,即科学概念的内容,并不是单一的、无条件的,而是多方面的、有条件的。概念总是随着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发展的过程或是原有概念的内容逐步递加和累进,或是新旧概念的更替和变革。

概念的辩证本性  概念是人们用于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纽结,是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思维要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概念就必须是辩证的,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辩证统一。概念还必须是灵活的、往返流动的和相互转化的。“运用概念的艺术”就在于把握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对立面的同一的灵活性。概念不应被当作孤立的、隔离的、空洞抽象形式的规定,而应看作是富有具体内容的、有不同规定的、多样性的统一。

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一系列概念的形成中,在概念的不断更替和运动中,在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无数转化中实现的。列宁说:“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概念的关系(=转化=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转化、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列宁全集》第38卷,第 210页)。概念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概念间的相互依赖、对立和转化,是永恒运动的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近似反映,因而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

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 判断的辩证法

辩证法理论辩证法理论图册

判断是思维对所反映的对象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思维形式。判断的辩证法是指判断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判断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它揭示人类认识所固有的矛盾运动以及判断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发展过程。

判断的本性  人类的一切知识都以判断的形式陈述出来。无论是关于经验事实的观察陈述,还是关于原理和定律的理论陈述,都是人们对于客观现实所作的判断。在判断的形成中,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具有首要的、根本的作用。任何正确判断的具体内容,都是人们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社会的实践活动。

概念在判断的形成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构成判断的基本要素。判断是包含在概念中的矛盾的展开和显露。任何判断都是作为对立面的统一,是对客观事物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必然反映。客观事物都是一般与个别、必然与偶然(见必然性与偶然性)、本质与现象等等对立面的统一,而作为对客观事物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反映的判断,也必然具有对立统一的性质。例如,在“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这是树叶”这样简单的判断中,就其主词与谓词两者相对而言,主词指称个别的、偶然的、现象的东西,谓词指称一般的、必然的、本质的东西,系词“是”则把两者联结起来,从而揭示了它们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而整个判断所反映的正是事物自身的对立面的统一。判断中的对立面统一,不仅反映客观事物中的对立面统一,还表明人的认识是从个别深化到一般、从偶然深化到必然、从现象深化到本质。总之,任何一个判断都蕴含着辩证法的一切要素。列宁说:“这里已经有偶然和必然,现象和本质,因为当我们说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这是树叶等等时,我们就把许多特征作为偶然的东西抛掉,把本质和现象分开,并把二者对立起来……可见,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好象在一个基层的‘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这就表明辩证法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1页)。

判断的发展  判断自身中的对立面统一,蕴含着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状态,它们将在认识发展的继续深化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展开,表现为从低级形式判断发展到高级形式判断,表明对事物本质的认识程度的提高。例如,人类在生活实践中,很早就认识到摩擦能生热的事实,这是人类早期对运动性质的初步认识。“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这个判断,可以看作是对运动性质最初作出的个别性判断。近代,人们认识了运动的较为一般的性质,作出“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的判断。这是人们对运动性质所作出的特殊性判断。后来,人们又进一步作出“在每一情况的特定条件下,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一种运动形式”的判断。这是人们对运动性质所作出的普遍性判断。可见,认识的深化过程是从个别性判断到特殊性判断再到普遍性判断。个体思维中发生的判断的发展过程,也大致如此。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与个体的思维进程是相吻合和相一致的。

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 推理的辩证法

推理是人们从已知判断(前提)引申出新判断(结论)的思维过程。推理的辩证法是指推理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以及各种推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的辩证关系。它体现着理论思维的特点。

推理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人的思维活动从个别向一般深化,或从一般向个别深化以及从某一对象或领域向另一对象或领域的推移,并在它们之间作比较,从而就有归纳推理(见归纳逻辑)、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见类比)。推理作为人脑中的一种富有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其结论并不都是必然可靠的。就人们完整的认识过程而言,无论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都不能全面地反映人类认识过程的发展,它们在认识中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辩证逻辑不是从静态、从纯粹形式结构上研究各种推理的作用和规律,而是在实践基础上,以具体对象发展变化的实际进程为依据,从它所反映的对象的内容出发,结合人的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揭示其辩证的矛盾运动。辩证逻辑认为,完整地反映客观对象的发展以及揭示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的各种推理,不仅是互相联系的,而且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中反映着客观世界的个别、特殊和普遍的联系,发挥着它们各自在认识世界中的作用。无论是科学定律或原理的发现过程,还是科学定律或原理的论证过程,都不可能完全纳入纯归纳或纯演绎的推理程序和模式。任何科学认识活动都是在归纳与演绎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中实现的(见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归纳、演绎以及类比等推理形式,在不同的研究课题或不同的认识环节上,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所不同,人们时而以归纳或类比为主,时而以演绎为主,但是,任何一种推理都不可能孤立地发挥有效作用。把握推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是人们认识真理所绝对必需的。

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 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关系

辩证逻辑对思维形式的研究不同于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的地方在于,它并不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概念作为人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形式,并不是思维的“外在形式”,不是脱离判断内容的抽象的空洞形式,而是具有活生生的实在内容的形式。判断的形成、变化和发展正是概念的运用和具体化。判断的辩证法与概念的辩证法是不能相分离的。不懂得概念的互相联系和互相转化,不懂得运用概念的艺术,就不可能理解判断的形成、变化和发展的规律性,不可能懂得判断的辩证法。反之,不把握判断中的矛盾运动,不把握判断所表现的认识深化的规律性,也就不可能学会运用概念的艺术,不可能懂得概念与判断的辩证关系。

推理的辩证法与判断的辩证法也是紧密相关的。推理的辩证法是判断之间的联系与转化的基本过程的进一步展开,而判断的辩证法则是把握推理之间的联系与转化过程的基本环节。正如判断的辩证法与概念的辩证法是相互依存的那样,推理的辩证法与判断的辩证法也是相互依存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辩证联系共同形成人类思维在反映变化、发展的客观现实中的辩证运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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