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晚晴四合院网 作者 春华秋实
八旗制度的特点
八旗制度是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的过程中创造的满族社会制度。最初具有行
政、军事、生产三种职能。这种兵民结合的满族社会结构具有不同寻常的特点
。
其一、八旗之间分别独立,不相统属。努尔哈赤从创立八旗制度开始,就把
所有的部众,包括后来归附和俘获的人员,都编入各旗中。形成“以旗统人”的
统治格局。八旗旗主各管一旗,互不相扰如阿敏贝勒欺压其弟塞桑古,塞桑古诉
于代善、皇太极二人,但代善、皇太极因自己与阿敏同是旗主,不敢过问此事。
在满族旗人中有一句俗话,叫“隔旗如隔山”,这就是说各旗独立,只对本旗人
负责,旗主间无隶属关系。
其二、一旗之主就是一旗之君。各旗主贝勒对属下旗员、兵丁的统属关系十
分严格。“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旗下官员及旗民有事,必须到本旗主处报
告,得其允许后方可行动。行军打仗不得擅离本旗及其所属牛录,如擅自离开要
处重罚。甚至旗人女子婚嫁也需要本旗贝勒的许可。旗主贝勒在一旗之内就是一
个小君主,不是旗主的贝勒,对本旗旗主贝勒都是敬畏如神。
其三、努尔哈赤为八旗之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八旗分隶,互不统属,但八
旗却共推一旗之主为八旗之共主。努尔哈赤对八家贝勒具有绝对权威。这一方面
是由于各旗贝勒都是他的兄弟子侄,另一方面是八旗之主拥有旗的数量和实力要
远远超过其他各旗。因此他有能力发号司令。努尔哈赤作为大汗,集各种大权于
一身。如战争的俘获品及人畜等,各旗贝勒不能私自支配,必须由努尔哈赤分配
。在努尔哈赤建立的后金政权中,“汗”有上天赋予的无限的权利。诸贝勒、大
臣以汗为父。国家大小政事,均须以汗所事为是,所非为非。这种以血缘关系维
系的政权统治带有浓厚的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遗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