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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你在P2P平台签订的合同“合法”吗?

 奇人大可 2015-07-11
【关注】你在P2P平台签订的合同“合法”吗?



P2P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其涉及的各类人群和关系极为复杂,各方能平等合作的基础就是各种协议,如《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服务协议》等,这些协议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这些协议涉及的法律法规大家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法大大(fadada.com)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大家来对号入座,看你平常签署的P2P平台协议是否合法?

1
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一份合同来说不言而喻,其中,这些法律条款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一条规定的是构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P2P行业来说,其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条款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现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用当事人在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代替,这实际上会影响《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居间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平台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披露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而关于该条中“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条规定,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视,对利息的约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投资人不要一味的去贪图高利息,这其中暗藏的风险不可小视,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诈骗等。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现实是,目前某些平台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条款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还有某些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这些约定也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

因此,在受让债权时,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需要留意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这一条的要求,平台方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以尊重投资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权益。

2
电子签名法


在P2P平台上,绝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线签署的方式签订的,这种就需要使用到电子签名,就涉及到《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平台协议仅仅是在网站上点击“我同意”,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合同,因为它根本没有使用电子签名;二是有些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时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并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性”的规定。在这里,法大大郑重提示:签署电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内容和电子签名的篡改。



说明:

1、本文转自法大大。

2、《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电子刊物下载地址为 http://law./Detail1717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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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约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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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希望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扮演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领域的观念引领者和冷静思考者的角色,在确保学术品质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可能为来自金融和法律实务界、一行三会及金融办等监管部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以及学术共同体的广大读者提供最独到的信息和观点,且将每季度举行一场互联网金融与法律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

《评论》拟以一年四辑的形式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卓越网、当当网、各大书店等均有销售。《评论》2015年第2期以前的全文下载地址为:http://law./Article150503.aspx2015年第2以后,《评论》不再提供全文下载服务,仅向读者提供导读性和新闻性材料《评论》对所刊登的文章秉持言之有物、言简意赅的原则,不主张冗长赘述。所有稿件一经刊登,编辑部即支付润笔若干,并采取优稿优酬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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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哈耶克书,第48页。

5、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 67 页以下。

6、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六)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48月版,第20页。

徐冬根:《财富与美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月版,第31页。

2、论文类

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许多奇:《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高薇:《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纠纷解决》,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3、文集类

黄韬:《为什么法院不那么重要——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观察》,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29月版。

4、译作类

[]H.L.A.哈特,[]托尼·奥诺尔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月版,第216页。

5、报纸类

许多奇:《“带头大哥”为何涉嫌非法集资》,载《解放日报》20071015日。

6、古籍类

《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如:Shen WeiRethinking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 A Law and Economics

ApproachCambridgeIntersentia2013p.153.

9、法院判决、公告类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

10、网络资讯类

原则上,如果同样内容有纸质参考,请选用纸质参考,以方便保存查阅。

尹守革:《专访吴晓灵:央行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资料来源:http//business.sohu.com/20131218/n392003645.shtml201312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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