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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丨“云信”“金单”“迪链”是新型票据吗?——供应链金融环境下电子债权凭证法律性质探究

 tiaofu 2023-08-16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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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债权凭证的市场背景及定性困境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出台《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将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框架正式落地建成。在今年4月份,央行和外管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其中关于强化产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的表述,再一次强调供应链金融在疫情大背景下应发挥更大作用。
在此背景下,供应链金融的明星产品——电子债权凭证发展得如火如荼。自2015年开始,大型企业(核心企业)开始利用其自身信用,通过电子供应链金融平台,向其供应商签发承诺到期兑付的远期应收账款凭证。这种债权凭证相比传统票据来说,其底层逻辑是利用核心企业的企业信用,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下对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流转融资,主要为了解决传统票据票面不能拆分、流转不便捷的痛点。
根据智研咨询数据显示,自2015年至2020年期间,国内供应链金融市场以每年4-5%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达15万亿元。随着供应链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多。如何确定供应链金融环境下的电子债权凭证业务法律性质、适用现有法律规则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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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债权凭证的种类和特征

到目前为止,市面上运营电子债权凭证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大致有三类:第一类为银行系平台,例如上海银行上行e链、建设银行e信通、招商银行e融通等;第二类为核心企业平台,例如中国中车等国央企的中企云链、比亚迪的迪链供应链、中铁建的铁建银信、TCL的简单汇等;第三类为第三方平台,如随行付支付的随信云链、大有云科技的大有诺信等。
无论是中企云链的“云信”、简单汇的“金单”、比亚迪的“迪链”,还是e信通的《付款承诺函》,笔者总结电子债权凭证的共性特征一般有6个:
1.技术基础:金融平台依托区块链、电子签章或其他物流信息对接技术,具备一定的事实固定、验证能力;
2.信用基础:债权凭证由资金雄厚的集团企业或“核心企业”签发并承诺到期兑付;
3.交易背景:债权凭证签发和流转均要求真实交易和真实的债权债务;
4.封闭性:债权凭证只在平台“局域网”内流转使用,不对外部企业生效;
5.可拆分:企业可根据交易实际灵活拆分债权凭证金额;
6.可流转:平台内企业可以依据不同的交易情形自由流转债权凭证,既可持有到期后主张核心企业兑付,也可向上一级进行流转清偿交易债务,亦可通过平台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保理融资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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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债权凭证性质认定的主要观点分析

关于题述电子债权凭证的法律性质应如何认定,关系到相关凭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观点认为,电子债权凭证虽然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简称《票据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票据格式,但该类凭证符合“票据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之原则,且以签发人自行承诺在到期见证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证人为主要特征,具备一定范围内的流通性和融资属性,应当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类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
另有观点认为,此类债权凭证不符合票据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特性,而且此类凭证是在封闭平台内部流转,不属于《票据法》所调整的票据,应视为一种具象化的应收账款债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电子债权凭证不是票据。因为电子债权凭证的签发形式、权利基础、法律关系、融资模式与法定票据均存在本质区别,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
从签发形式角度讲,电子债权凭证的开立和签发是核心企业按照平台规则实行的,平台规则实际是企业之间、银企之间的框架协议,属于意思自治范畴;而票据是法人或自然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根据自身的真实账户基础申请开立的法定证券,其签发有法定的程序和要式。
从权利基础角度讲,电子债权凭证的开立依据是核心公司确认支付的购销合同,其基础是应付账款债务;而票据是依据《票据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形式支付结算工具,具有全社会的普遍流通性。
从法律关系角度讲,电子债权凭证的流转是基于不同层级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关系;而票据的流转,无论是出票人与收款人、收款人与付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均是基于《票据法》产生的票据关系,其本质是基于法定结算支付工具的权利流转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从融资模式角度讲,电子债权凭证作为具象化的债权,以电子债权凭证融资本质是对债权的转让融资,本质是保理融资。其融资渠道内部的融资终点大多是平台上针对核心企业提供反保理服务的保理企业,此类债权凭证融资其本质是一笔多主体参与的无追索权反保理融资;而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融资一般不通过保理渠道。因为在实践中,无论是先付票的保理,还是只对票的保理,保理企业的接受度都不高。票据的融资一般通过贴现、票据质押、标准化票据等形式实现,票据的融资本质是动产融资。
换个角度讲,如果按照前述第一种观点,在目前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电子债权凭证视为类票据,甚至直接视为新型的商业汇票的话,会触发整个交易模式的诸多隐形风险。本票、支票、汇票与其他凭证票单的主要区别之一,即是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真实交易基础和连续背书行为产生的票据追索权。而电子债权凭证目前发展可谓百花齐放。活跃而纷乱的市场环境客观上不具备适用《票据法》的可能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上存在的各种“信”、“单”、“链”约有三百六十余种,众多平台规则虽然运营模式类似,但细节均各不同。又因为不同平台经营主体不同,银行受央行和银保监会监管,第三方平台公司可能受金融监管局和银保监会监管,而国央企的上级是国资委,复杂经营主体造成目前供应链金融平台处于行政“三不管”区域,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指导。在这种复杂环境下,强行向所有的电子债权凭证赋予票据追索权势必会引起社会经济利益的巨大失衡。
在官方层面,虽在目前网络上尚未公开与电子债权凭证相关纠纷的裁判文书。但近期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正面回答了这一问题:“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所以,电子债权凭证应当认为属于应收账款债权,不是“类票据”,更不是新型票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和担保的相关规则,不能适用《票据法》规定。申言之,电子债权凭证的权利基础仍为合同,持证人不能直接依据凭证的文义和格式主张凭证权利,更不能根据电子债权凭证主张票据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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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基于电子债权凭证进行应收账款流转融资模式应运而生后,得到了国资委、发改委官微的多次点赞。
从正面效果的角度来说,电子债权凭证一定程度上解决“麦克米伦缺口”[1]。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电子债权凭证业务起步略晚,金凰珠宝假黄金事件[2]、民生信托“萝卜章”事件[3]、中铁系私募爆雷案[4]等等前车之鉴说明目前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尚不成熟。在立法层面,我们有《电子金融交易法》(韩国)《电子记录债权法》(日本)等比较成熟的制度可供借鉴。但在正式的法律文件出台前,我们仍应在现行法律语境下评价电子债权凭证业务性质,以实现依法、快速定分止争之目的,维护供应链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注释】

1.指现代中小企业由于普遍存在着金融资源短缺,特别是长期融资由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而形成的巨大资金配置缺口 。

2.2020年,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的公司——金凰珠宝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的大量黄金经检验是假黄金。其中民生信托涉案融资规模高达40亿元。

3.2020年9月,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民生信托发行的“至信1095号中建五局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与公司无关。2021年11月,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民生信托以冒用其公司名义的合同作为资产包发行资管信托产品。
4.被告单位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晨、岑鹏、庄涛集资诈骗案正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作者:孙国瑞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来源:青岛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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