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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选登】主车限额争议案代理词

 lgzlawyer 2015-07-20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太平洋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期间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为盼。

1.关于主挂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限额内累加适用保险金额是否有误的问题。

主挂车连接使用视为一体,以主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为限的赔付条款合法有效。

根据被保险人中顺公司与太平洋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的保险人和挂车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了有效的司法认定。

从保险费率厘定的角度分析,主挂车连接使用视为一体,以主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为限的赔付条款恰恰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而非显失公平。主挂车连接使用视为一体,以主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为限赔付的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构成显失公平条款,条款效力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涉案保险合同主车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的保险费为9250.40元(主车商业三者险20万元限额的保费在5000元以上),挂车商业三者险20万限额的保险费仅为1880.16元,说明主挂车二者的承保风险不一样。保险费率的高低是与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成正比的,此乃保险常识。挂车商业三者险之所以保费远远低于主车商业三者险,是因为挂车本身无动力,挂车脱离主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比较小(如挂车违章停放后,主车驶离现场,违章停放的挂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形)。挂车只有在与主车脱离使用时,方能得到挂车商业三者险的全额理赔。事实上,挂车商业三者险是可以获赔的,比如说在主挂车脱离使用的情形。如果投保人认为其所有的挂车脱离使用的情况很少,其完全可以选择不投保挂车的商业三者险,此乃投保人的权利。

比较主挂车二者的保险费率,不难看出挂车部分明显少于主车。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设计此项保险业务时针对挂车单独发生事故的风险会小于主车的这一事实而对保险费率所做的合理配比。因此,主挂车连接使用以主车限额为限的赔付条款约定并无显失公平之处,而对于双方意思自治所订立的商业性保险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遵守。

2.关于主挂车连接使用时以主车限额为限的赔付条款是否生效问题。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的保险人和挂车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的条款约定,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太平洋公司在合同中对上述条款用黑体字进行了标识,且在“保险人特别提示”的专章中进行提示,提示投保人对加黑突出标注的合同内容认真阅读并确认已知悉其内容,中顺公司亦在投保人声明章节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因此,应当认定太平洋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已尽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廖勇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确定由太平洋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主车赔偿限额50万元内予以赔偿。原审法院未按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主挂车商业三者险责任,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恳请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本案系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太平洋公司至多在主车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主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累加赔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恳请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此致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余香成律师

二Ο一五年X月X日

类似判例附件:

1.2014年5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

2.2013年4月2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3.2010年11月12日,南昌仲裁委员会(2010)洪仲裁字第65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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