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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赔偿问题

 萧雪39 2015-07-27

【胡敏律师按】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竞合能够获得双赔,各地规定不一。在同一规定下,索赔顺序不同,结果也不一样。根据安徽的规定,先要求工伤赔偿,后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能够让劳动者的权益最大化。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会产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职工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各个地方的地方规定规定不同,实务中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任选其一。此种模式虽赋予了受害人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较之工伤保险赔偿,虽然数额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由于责任方的赔付能力不同,受害人还需承担较大风险。工伤保险赔偿较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点,但赔付标准低,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无论如何,选择模式都会将受害人置于两难境地。

    二是双赔模式。双赔模式,即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定的福利性质的待遇,属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性质,故可以并行请求,获双重赔偿。同时,实行双赔模式,使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救济,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间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三是补充模式。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此种模式又有两种实现方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先,工伤保险赔偿为补充,以体现工伤保险赔偿的社会福利性质;工伤保险赔偿为先,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为补充,以使受害人能尽快享受到由社会保障机制提供的救济。

安徽的司法实务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双赔,但要求索赔顺序不同,结果迥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安徽省高院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同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已接受工伤事故赔偿的,不影响其向侵权人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仔细研究法条我们能够发现,要求双赔的顺序不同,所获得的最终赔偿额有所差别。如果先获得工伤赔偿的,不影响交通事故赔偿,而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会影响到工伤赔偿的数额。

在此胡敏律师给安徽的劳动者建议,在维权时,应注意要求赔偿的顺序,应优先使用工伤赔偿,再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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