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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引致的工伤赔偿解析

 神州国土 2015-09-30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豆豆

    【摘要】: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及实施,赋予了职工认定工伤更宽泛的适用范围,包括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工具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在越来越多的工伤纠纷中,工伤待遇补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日益突出。鉴于以上法律规定,导出第三人侵权引致的工伤能否获得双倍赔偿?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已经固定产生的费用不宜重复赔偿,其他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重复赔偿。

    【关键词】:工伤侵权双倍赔偿

    近几年,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案件也与日俱增,当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人能否同时得到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对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已经填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不能再从中得到额外的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因此,受害人可以得到双倍赔偿。正因为人们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导致仲裁机构及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必然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本文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来界定该类案件可以进行双倍赔偿的范围,为司法实践提出一点个人建议。

    一、可以进行双倍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前述已经提到,第三人侵权引致的工伤,能否进行双倍赔偿,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是天壤之别。为统一标准,维护司法尊严,明确此类案件可以进行双倍赔偿是很有必要的。其重要性表现在:

    1.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统一的前提。如果对能否进行双倍赔偿不作规定,仲裁员或法官都会按照不同的理解来进行审理,结果就会完全不同。有的仅支持第三人侵权赔偿或者工伤赔偿;有的则分别裁判,这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

    2.维护法律尊严的客观要求。对能否进行双倍赔偿的理解不同,案件审理结果也不同,这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信心丧失,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为维护法律尊严,确定此类案件可以进行双倍赔偿很有必要。

    二、双倍赔偿的观点碰撞与实务处理

    案例:2011年2月,赵某应聘到河南某公司上班,职位是销售员。2012年4月1日上午9点,赵某受公司领导指派,在为客户送医疗器械样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受伤。该公司在为赵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认为自己是工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后经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经相关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赵某12万余元;用人单位支付赵某7万元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本案调解结案。问题是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民事赔偿的同时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法律规定,似乎明确了第三人侵权引致的工伤不可获得双倍赔偿,但是该规定并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受害职工是不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医疗费还是全部赔偿项目都不能主张?如果侵权第三人已经全部赔偿(包含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费用等),受害职工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笔者对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双倍赔偿的见解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旨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在于使每一个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得到迅速补偿。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公法的范畴。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保护制度,是对侵害公民或其他民法主体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并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具有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侵权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具体请求的事项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最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符合法律的规定。侵权人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属于私法范畴。

    因此,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在我国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还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笔者认为,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的是否能够双倍赔偿的问题,应该综合分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已经固定了的费用不能兼得。但是,对劳动者侵害构成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补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基于不可补偿性损失产生的费用,应该得到双倍的补偿。因为生命健康无价,一旦侵害造成人体上的伤残、死亡便具有不可逆转性,再多的赔偿都不能“填补损害”,再多的金钱支付也只能是补偿而不是赔偿!采用部分兼得的模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使劳动者的权益更有保障,这也是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参考文献:1.《工伤保险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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