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议事程序作出规定,如果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法》也的确规定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被担保股东回避表决制度。这一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治理较为规范的公司、企业,而对于相当多的内部治理结构并不完善,或者说较为简单的公司来说,作过于规范的要求实际上也根本做不到。对于有董事会的公司来说,重大事项例如担保事宜,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议,但董事会审议结论又不公开,难以知会于公众,所以,不宜严格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决议,何况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的伪造董事会决议的情形。故只要担保书上盖章真实,该担保行为即应当认定为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