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机构编制科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相继出台了“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的政策规定,有利于让学历高、能力强、素质好的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对于优化干部资源配置、提高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因年龄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习惯上称之为退居二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退二线干部”)。近期,我们对眉山市级部门机关退二线干部的占编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机关退二线干部的编制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一、退二线干部占编现状 此次调研的单位包括市级行政部门41个,共有县级退二线干部91名,占这些单位行政编在编人数的7.98%,并且这个比例在区县一级所占的比重更大,这些退二线干部少则一二年,多则六七年才能到龄退休。各部门一般都有退二线干部,少则1-2名,多的甚至有6-7名。从我市现有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看,近几年退二线干部的数量还会继续上升。 退二线干部占编不在岗,引发人手紧张的矛盾,导致人少事多问题凸现。这主要是由于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工作任务重。天府新区是四川省的“一号工程”,随着眉山青龙镇和视高镇整体进入了天府新区核心区,眉山全域进入了天府新区规划协调区,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加重,具体性、事务性、操作性工作明显增加,这些工作需要的人员呈刚性需求,难以压缩。二是部门行政编制紧,调控余地小。省上已经多年未增加过我市的行政编制,即使零星增加的一些军转编制也是入不敷出。各部门行政编制配备本就少,一旦单位有2-3名退二线的干部,各部门在自身很少的行政编制内无法调控,无力解决因退二线干部占编造成的人员紧张矛盾。三是部门工作人员年龄老化。眉山建市已经有十多年了,虽然较其他市州年轻,但也开始出现机关人员年龄老化的问题,年轻人补充到机关的人数在逐年递减,退二线干部占编不在岗后,其问题越发突出。 二、退二线干部占编不在岗的原因 退二线干部占编不在岗有深层次的原因。一是退二线干部存在失落感。退二线干部从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后,能够服从组织安排,保持良好的心态,但从“前线”到“后方”,还是存在失落感。转任后主观上普遍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滋生了思想退化、学习退步、工作退位等现象。部分退二线干部确实想主动做点事,但担心被人说“多管闲事”、“退位了还不想放权”,不知道该说什么话,该做什么事,心里感到很困惑。二是退二线干部岗位难安排。因退二线干部身份特殊,如何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一直以来成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一个难题。放在原来部门担心新任领导工作展不开手脚,不敢向老领导分派具体工作任务,向老领导提工作要求更是缩手缩脚;调到其他部门又担心其本人有想法。为此,组织上对退二线干部岗位安排上往往避重就轻,有的甚至处于实质上的“无事可干”状况,导致退二线干部出现岗位闲置的现象。在考核时,又顾于面子,对退二线干部没有像对在任干部一样从严要求,客观上减轻了退二线干部的工作压力。三是退二线干部的管理存在误区。从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到现行的《公务员法》都没有制定退居二线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人社部门也没有出台规范管理的相关制度。所以,各单位对退二线干部的管理普遍比较松散,其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退二线干部管理工作成为既无法律可依又无政策制度可参考的“空档”。正是由于政策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不利于干部资源合理利用,也给干部人事工作的开展和改革造成难度。 三、退二线干部占编引起的问题 退二线干部占编不在岗,引起的问题是明显的。由于各部门无空缺编制不能及时补充工作人员,而工作任务又必须完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事业人员长期借调到行政机关,虽然缓解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但是事业单位同样存在人少事多的矛盾,而且事业单位在编制被占的情况下,又不能再补充新的工作人员,这样就会致使事业单位部分职能因为人手紧缺而受到制约,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一些混编混岗人员经过历练已经具备了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但是由于“名不正、言不顺”,因不是公务员,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又不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只能以普通干部的身份开展工作,这样就有可能影响到履职效果,进而抑制工作积极性,无形中使行政机关部分职能被弱化。 为了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单位自聘临时人员也是常见的做法。据统计,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共有单位自聘人员3500人左右,给市级财政和部门、单位经费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我市的机构编制部门在全省市州中率先开展了对单位自聘人员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至2010年开展整治以来,各单位自聘人员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由于编制紧张的根本原因未解决,单位自聘临时人员以缓解工作人手不足问题的现象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四、解决退二线干部占编的对策 解决退二线干部的编制管理问题,需要多方面努力,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解决合理不合法问题。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并都没有“退二线”的法律规定。《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可见,年龄因素导致干部退居二线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在退二线的执行标准上,因基层层面对于“退二线”的规定不一致,造成机关队伍管理的混乱。要真正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应考虑进一步修改并完善现行公务员法,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位设置以及科学的官员评价体系,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问工作实绩和社会效果,统统切下来退居二线。 二是上级加大对退二线干部的编制管理问题的研究,从政策上作出统一规定。领导干部退二线是一个普遍现象,在新形势下,如何对他们进行编制管理,做到既不影响退二线干部的待遇,又有利于工作开展,需要认真研究,制订对策。 三是适当推迟退二线的年龄。由于目前人员紧张,加之现在大部分人的身体健康水平提高,建议适当推迟退二线干部的年龄,以距法定退休年龄2-3年为宜。 四是要采取适当手段,调整退二线干部编制管理。编制是根据工作量和工作岗位核定的,核定编制是为了配备工作人员,而退二线干部占编不在岗,不符合编制管理的目的。建议上级部门核定一定数量的机动编制,专项用于解决这些人员的编制问题,以此将一部分退二线干部占用的编制腾出来,用来补充工作急缺的人员,以提高编制管理的效率。 |
|